修改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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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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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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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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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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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债券融资扶持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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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暂行”两字,加上“促进”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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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促进债券融资发展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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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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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债券融资工具是指由各类发行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发行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以及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在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和其他区域债券市场挂牌发行的创新型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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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券品种和债券发行场所进行了修改:删除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将“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在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和其他区域债券市场挂牌发行的创新型债券。”修改为“在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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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债券融资工具是指由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以及在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国务院或省有关部门按程序认可的其他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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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第(一)条
第1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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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成功发行各类债券融资工具,经财政性资金增信的,每发行一期给予扶持资金20万元;未经财政性资金增信的,每发行一期给予扶持资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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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扶持资金总额上限的表述:“每家企业每年的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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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成功发行各类债券融资工具,经财政性资金增信的,每发行1期给予扶持资金20万元;未经财政性资金增信的,每发行1期给予扶持资金3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的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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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第(一)条
第2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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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企业、上市公司自本办法实施后首次成功发行各类债券融资工具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万元;发行创新型债券融资工具属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首发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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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了对大型企业、上市公司发行债券融资工具的扶持力度,每家企业每年的扶持资金总额上限为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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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企业、上市公司成功发行各类债券融资工具的,每发行1期给予扶持资金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的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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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第(一)条
第2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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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创新型债券融资工具属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首发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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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了对发行创新型债券融资工具的扶持力度,并且将该扶持内容进行了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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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行创新型债券融资工具属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首发的,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3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的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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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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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持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创新设立债券融资工具和模式,对单一创新债券融资工具或模式服务企业达5家(含5家)以上且融资金额达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0万元。
2.对参与上述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创新设立的债券融资工具或模式的前3家单期债券融资金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5万元。发行日期先后顺序无法确定的,按照平均分配原则执行。
3.本地金融机构销售企业在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发行的创新债券融资工具,在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首次完成销售金额达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万元。
4.其他区域债券市场经市人民政府认定后,扶持政策比照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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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原有内容,对在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债券融资工具的企业,参照对中小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发行债券融资工具的扶持方式给予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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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债券融资工具,经财政性资金增信的,每发行1期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未经财政性资金增信的,每发行1期给予扶持资金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的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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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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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可对企业债券融资提供贴息扶持,分类管理,每家企业每年的最高贴息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债券融资金额的2%。具体政策由各区自行制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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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了这部分的扶持内容,并对同时申报市、区两级扶持资金的情况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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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各区制定债券创新及扶持政策,对于企业发行的同一期债券融资工具,符合市、区扶持政策的,可同时申请市、区两级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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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第(四)条及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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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批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区金融工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区金融工作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金融局复核,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及履行公示程序无异议后核发。符合条件的其他各类机构直接向市金融局提交书面申请。
(五)拨付流程。扶持资金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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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四)条及第(五)条进行了合并,并根据财政资金支出的最新规定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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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区金融工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区金融工作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金融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其他各类机构直接向市金融局提交书面申请。市金融局审核通过后按市级财政资金支出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扶持资金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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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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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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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效期进行了明确,增加了对原扶持办法的后续管理的规定以及与债券融资风险缓释基金可同时申报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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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债券融资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5〕3号)同时废止。2018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期间参照本办法适用,有效期内未申请的取消申请资格;2017年符合佛府办〔2015〕3号文所规定扶持标准而尚未申请的可按照原扶持办法于2018年补申请,2017年符合佛府办〔2015〕3号文所规定扶持标准并完成申请审批手续而未获资金发放的可按照原扶持办法于2018年补发放;《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债券融资风险缓释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7〕14号)提及的合作信用增进机构如符合本办法的扶持标准,可同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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