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促进大宗商品贸易提升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促进大宗商品贸易提升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反映(联系电话:82340926)。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5日
佛山市禅城区促进大宗商品贸易提升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大宗商品贸易提升发展水平和扩大发展规模,鼓励大宗商品贸易企业集聚规范发展,增强我区商业可持续发展实力,为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结合禅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扶持奖励对象 第二条 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大宗商品贸易企业扶持奖励。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禅城区,并进入禅城区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名录库的批发类企业。 2.大宗商品贸易企业需主营大宗基础原材料批发,且批发营业额占总营业额的60%以上,年销售额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 3.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本办法所涉及扶持事项。 4.经营期内,申请奖励前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记录。 第三条 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大宗商品交易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扶持奖励。 1.基地需具有从事大宗商品交易资格,在禅城辖区范围内运营,经营期内符合有关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管理规定,无重大违法、违规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记录;基地集聚一定规模数量的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基地内企业年度销售额总计不少于100亿元人民币。 2.符合所在镇(街道)设立的考核年度目标值。 第四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办法不予扶持。 1.被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 2.扶持资金拨付前已注销、正在迁出禅城区行政区域,或工商注册地不在禅城区的。 第三章 扶持奖励标准 第五条 大宗商品贸易企业扶持奖励标准 1.对申报期内销售额在5—50亿元(不含50亿元)之间的企业,基础奖励标准为申报期内销售合同印花税对应的计税依据的0.45‰;若企业申报期内销售额同比增长达6%,则计算标准提高至0.55‰;若同比增长达10%,则计算标准提高至0.6‰。 2.对申报期内销售额达50—100亿元(不含100亿元)的企业,基础奖励标准为申报期内销售合同印花税对应的计税依据的0.55‰,若企业申报期内销售额同比增长达6%,则计算标准提高至0.6‰。 3.对申报期内销售额达10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奖励标准为申报期内销售合同印花税对应的计税依据的0.6‰。 第六条 大宗商品贸易企业扶持奖励封顶标准 1.对申报期内销售额在5—100亿元(不含100亿元)之间的企业,扶持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禅城区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80%。 2.对申报期内销售额达10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扶持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禅城区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100%。 第七条 大宗商品交易基地建设扶持奖励标准由各镇(街道)确定。具体要求如下: 1.各镇(街道)根据辖区内产业发展规划情况自行确定是否扶持成立大宗商品交易基地,并适度确定基地数量。 2.各镇(街道)应根据基地项目情况制定具体扶持方案,确定扶持措施和标准、考核目标和考核期,原则上扶持期最高不超过三年;考核目标以商品销售额增量为标准的,考核期不低于五年;扶持资金由区和扶持对象所在镇(街道)按现行税收分成比例承担。 3.各镇(街道)对大宗商品交易基地建设扶持方案需经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同意。 第四章 其他 第八条 申报审核流程 (一)大宗商品贸易企业扶持申报审核流程 1.在本办法实施期间,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制定并发布具体申报指南,各单位按照要求申报。符合要求的企业,申报期内销售额达到5亿元的,可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按照要求向所属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递交申请。 2.各镇(街道)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且申请资料齐全的,由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汇总信息并连同申报资料提交给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进行复审。 3.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编制资金安排方案报审。完成资金审批程序后,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会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到企业。 (二)大宗商品交易基地建设扶持申报审核流程按经审批同意的镇(街道)大宗商品交易基地建设扶持方案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照税收分成比例分担,其中各镇(街道)负担的资金先由区财政统一垫付,再从划拨给各镇(街道)的税收分成款中结算。 第十条 同一项目和企业在本区内不得重复享受相同类型的资金支持和奖励,同类型区级扶持资金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销售额是指在禅城区税务部门申报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年纳税额是指按税款入库期计算的在禅城实际入库税收额(含免抵调,不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均以税务部门核定的为准。 第十二条 除特别注明之外,本办法所称“达”“以上”“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所涉及的经营数据和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三条 对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支持和奖励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相应资金,3年内不得申请我区所有涉企扶持奖励,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对有效期内符合奖励条件但尚未申报、或已申报但未审核发放奖励资金的,仍按本办法相关条款继续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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