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流通业方向(支持限额以上“批零餐”企业入库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07-16 22:56   点击数:1808   来源:佛山市商务局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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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南海、顺德、高明、三水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及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流通业方向(支持限额以上“批零餐”企业入库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佛山市商局

  2022年6月30日

  佛山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流通业方向(支持限额以上“批零餐”经营单位入库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流通业方向(支持限额以上“批零餐”经营单位入库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佛山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通过“培育增量、提升存量、转化小微”培育路径,扶持一批批发零售餐饮(以下简称“批零餐”)经营单位做优做强并及时动态纳入统计,提升市场主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为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规范有效、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统计标准:

  1.限额以上批发经营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批发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限额以上零售经营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3.限额以上餐饮经营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餐饮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区两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管理职责,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申报使用专项资金。其中:

  市商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二)根据每年的重点工作安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方向和要求,制定并公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三)将本专项资金纳入扶持政策直达企业个人改革,组织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和审核,按规定公示后,经佛山市政府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佛山扶持通”)直接拨付至申报单位;

  (四)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监督项目实施;

  (五)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专项资金收回统筹使用工作,以及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审核市商务部门报批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决算;

  (二)对市商务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的使用方案进行审核,并按照经市政府批准后的分配方案按规定拨付资金;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按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会同商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四)会同市商务部门做好专项分配方案调整、收回统筹使用等相关工作;

  (五)负责建设“佛山扶持通”,供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实行网上申报。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本辖区限额以上“批零餐”经营单位首次入库名单,组织本地区限额以上“批零餐”经营单位开展项目申报,负责初审、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财政部门和统计部门按照职能做好配合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2021年-2023年首次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简称入库)的批发、零售、餐饮经营单位(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政策期内,因行业变更、跨区迁移变更、退库后重新入库等原因纳入的经营单位,不纳入本政策奖励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分3年进行资金扶持,第一年首次入库(批发、零售、餐饮经营单位,下同)奖励3万元,第二年仍在库奖励3万元,第三年仍在库奖励4万元,每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分3年进行资金扶持,第一年首次入库奖励1.5万元,第二年仍在库奖励1.5万元,第三年仍在库奖励2万元,每单位最高奖励5万元。

  2021年第一年首次入库是指2021年1月9日至2022年1月8日期间,批发、零售、餐饮经营单位递交入库申请,在资金申报期限内首次入库,2022年和2023年第一年首次入库的时间及要求以此类推。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

  第八条 市商务部门负责制定每年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并按照政府补助(扶持)资金直达企业和个人改革的要求明确申报事宜。申报指南通过“佛山扶持通”发布后由各区商务部门组织申报。

  第九条 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符合奖励范围的批发、零售、餐饮业企业名单进行确认。

  第十条 资金申领采取线上“秒报秒批秒付为主、人工审核为辅”的方式进行在线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按照申报要求通过“佛山扶持通”完成实名注册、对公银行账户信息核验并登录,进入佛山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流通业方向(支持限额以上“批零餐”经营单位入库项目)申领入口,核对主体信息及奖励金额信息,确认信息准确无误并勾选信息真实性承诺后,即可提交申请。申请成功后,奖励资金将发放至经营单位提供的对公银行账户(个体工商户为营业执照持有人名下的个人银行帐户)。对申请信息或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在线申诉。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市商务部门负责会各区商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预算年度终了或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完毕,市商务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开展的年度市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的工作要求,开展年度绩效自评工作。市财政部门可结合市商务部门的绩效自评情况以及当年的工作重点,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部分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或自评抽查。

  第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依规使用,并自觉接受市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上述职能部门根据履职需要向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相关资料信息需求时,专项资金使用单位需及时按要求做好配合,不得拒绝、推诿。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及时按规定拨付资金,加大对专项资金项目的跟踪服务力度。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协调解决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使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每年只能向市级职能部门申报一次专项资金。在申报专项资金的过程中,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恶意申报等行为以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专项资金,从被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之日起,三年内停止其申报所有专项资金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商务部门可计提不超过专项资金1%的工作经费,用于前期工作(用于下一年度预算项目入库的前期论证、立项、入库评审等)以及事中事后工作经费(用于本年度以及上年度项目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