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3-12-08 10:40   点击数:911   来源: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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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促局反映(联系电话:86293687)。

  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docx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4日


  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扩大促消费,加快经济内循环等一揽子政策措施有关要求,根据《佛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促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佛商务内贸字〔2021〕13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南海商贸行业的创新与发展,激发南海现代服务业发展升级的活力和动力,加快培育建设国家消费中心区域,推动消费集聚发展,提质增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经济促进局设立南海区促进商贸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南海区促进商贸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诚信经营、具备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未列入失信名单,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和机构,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纳入南海区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名录库。且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销售额是指在税务部门申报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纳税额是指按税款入库期计算的在南海区实际入库税收额(含免抵调、不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地方增效贡献以区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本办法所指连锁经营,其中直营连锁、商业特许的认定以商务部门出具的直营连锁认定意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为准;其他连锁经营情况的认定需以经区经济促进局委托的连锁经营行业协会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准。

  本办法奖励的连锁经营企业总部(以下简称连锁企业总部)和连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连锁企业)均需纳入南海区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名录库。

  第二章 促进大型、知名连锁企业发展

  第五条 对新引进(新设立)连锁企业总部(包括连锁企业区域总经销、总代理等区域总部或销售公司等功能型总部)可享受如下扶持:

  (一)重大项目扶持:对属于连锁企业全国总部且年销售额达到20亿元以上或属于连锁企业省级及以上区域总部且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经区政府批准后给予专项支持。

  (二)对于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的,按如下标准给予扶持:

  1.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不足3亿元的一次性扶持50万元。

  2.年销售额达到3亿元以上、不足8亿元的一次性扶持100万元。

  3.年销售额达到8亿元以上、不足10亿元的一次性扶持300万元。

  该项扶持在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在2个自然年内达到扶持标准即可申请。

  第六条 区内现有连锁企业总部较上年销售额增幅达到30%以上的,按照企业较上年销售额增量部分3%予以奖励。符合条件的可连续申请相应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增效贡献。

  如企业当年销售额下降或增加量未达到条件,当年不享受奖励,其后年度若相比上一个未下降年度达到增加量条件可继续申请奖励。

  第七条 对区内连锁企业总部给予租金补贴。对于现有连锁企业总部自然年度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自然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连锁企业总部在区内租赁社会物业作为总部办公场地(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厂房等),按20元/平方米/月给予总部办公场地租金补贴给予相应自然年租金补贴奖励,每家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对新进驻我区,且在我区无自有产权房需购买房产或租赁房产用作办公场地的连锁企业总部,进驻3年内购置房产的,在其取得房屋产权证后按照购房合同金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对新进驻且签订3年以上(含3年)租赁合同的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前2年按20元/平方米/月给予总部办公场地租金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已享受政府其他政策租金补贴的企业或物业,不得重复申请租金补贴,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择一申请补贴。

  第八条 对区内现有连锁企业总部给予人才补贴。对于连锁企业总部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达50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按其年度个人应税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15%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个人地方增效贡献;对新引进企业通过猎头公司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按其引才成本的50%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

  第九条 鼓励连锁企业总部开展直营连锁认定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按如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直营连锁企业总部奖励

  1.在政策有效期内通过直营连锁认定的连锁企业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获得直营连锁认定企业增设南海区外连锁直营店且纳入直营认定范围的,省会城市按每家店一次性奖励5万元,其他城市每家店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上述企业该项奖励每年总计不超过50万元。

  (二)特许经营企业总部奖励

  1.通过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企业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获得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认定的企业总部每年增加5—10家南海区外加盟店一次性奖励10万元,增加11—30家南海区外加盟店一次性奖励15万元,增加30家以上南海区外加盟店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直营连锁认定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奖励资金规模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连锁企业做强品牌。对我区连锁企业总部获得“中国连锁百强”称号的,每获评一次给予资金奖励20万元;对获得“广东省连锁经营50强”称号的,每获评一次给予资金奖励10万元;对获得“佛山市或南海区连锁经营10强”称号的,每获评一次给予资金奖励5万元。同一年度同时获得多个称号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对于连锁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给予“一次性资助”,按照《佛山市南海区推进质量品牌、标准化和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南府办〔2022〕1号)执行。

  第三章 支持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

  第十一条 成功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在南海区开设佛山市首店,对于首店实际投资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并签订进驻协议3年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首店属于国际知名品牌的奖励120万元;

  (二)首店属于国内知名品牌的奖励40万元;

  (三)首店属于其他特色知名品牌的奖励15万元。

  中华老字号、广东老字号品牌开设佛山市首店(需在南海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纳税)并签订进驻协议3年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中华老字号佛山首店奖励40万元,广东老字号佛山首店奖励15万元。

  该项奖励由引进该首店的商业载体或运营企业申请,奖金按奖励总金额40%、30%、30%比例分3年拨付。

  第十二条 支持引进免税店。对在本区开设1000平方米以上免税店的企业,按照项目固定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300万的一次性扶持。

  第四章 加强载体、协会引进孵化建设

  第十三条 鼓励商业载体、中介机构、协会等企业单位为我区引进优质连锁企业和初创型连锁企业总部,并协助其落地发展:

  (一)1个自然年度内新引入连锁企业总部不少于1家并经备案,且引入企业合计当年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或年度地方增效贡献部分达到20万元以上的,按引入企业合计年度地方增效贡献部分每20万元给予引进单位8万元奖励。

  (二)新引进的优质连锁企业总部属于重大项目扶持类型的,给予引进单位按每引进一家奖励50万元;新引进的优质连锁企业总部属于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年度地方增效贡献部分达到20万元以上的,给予引进单位按每引进一家奖励8万元。

  以上奖励可叠加计算,每年奖励资金规模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参与或组织举办连锁行业专业展会、推介、交流和研讨等具有一定影响力、有助于企业发展提升的行业活动:

  (一)对我区连锁企业参加国内外连锁行业专业展会,且属企业自用展位并经区经济促进局备案的,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50%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年度展位费扶持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对连锁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等组织我区10家以上企业抱团参加国内外连锁行业专业展会、推介、交流和研讨等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行业活动,达到集中展示品牌效果,且事先经区经济促进局备案的,对组织活动的企业或行业协会提供100%配套资金扶持,单个申报主体年度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对在我区组织举办经区经促部门备案的国内外连锁行业专业展会或交流活动的承办企业或协会,给予承办方专项经费扶持,扶持额度按承办方实际投入额的5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 支持商业网点建设升级

  第十五条 鼓励大型商业综合体、邻里中心、商业街区、商旅文融合发展项目新建或改造,对已竣工运营且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项目固定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的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涉及重大商业项目新建或改造的,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区政府批准后给予专项扶持。

  第十六条 对新建(新设立)采取自营、品牌联营、统一收银或集中结算模式的购物中心、大型卖场、专业市场,或在政策有效期内新采取统一收银或集中结算模式的现有购物中心、大型卖场、专业市场,其自然年度销售规模于2023年1月1日以后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统一结算总额1%给予最高不超过同期地方增效贡献的50%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支持消费载体创优评级

  (一)对新纳入绿色商场创建单位名单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新获评省级、市级示范特色步行街(商圈)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新获评国家、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新获评全国示范智慧商圈、智慧商店的,分别给予3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消费载体创优评级奖励资金总规模不超过100万元,超出部分按比例缩减。若单个单位获评以上多个称号,可叠加享受奖励。

  第六章 支持开展各类促消费活动

  第十八条 对当年在本区举办促消费活动,且其年度经区经促局登记备案的促消费活动费用超过50万元的商业载体,按照活动实际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相关单位组织开展购买汽车、家具、家电等大宗商品跨行业联动促消费活动,对在区经促局完成报备并按质量完成活动的相关承办机构,按活动实际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如市级部门有同类型政策,市区两级累计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活动实际投入。

  第二十条 对通过我区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商贸领域行业协会,组织相关会员开展经区经促局登记备案的促消费活动,按照每家1000元标准给予行业协会补贴,单个协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支持举办国内外知名品牌快闪、新品发布、时尚秀场和国际消费品展示活动,对单次活动投入(宣传、布展、场地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品牌方或运营方,按其实际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扶持,单次活动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达到”“以上”“不超过”的数额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新设立或新引进的企业是指自2023年7月1日后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新设立(新引进)连锁企业总部需承诺从开办之日起10年内不得迁离南海区,否则退回所有扶持奖励资金,包括自扶持资金发放之日起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所产生的利息。本办法所指直营连锁认定、特许经营备案、称号获评均指自2023年7月1日后完成方可纳入奖励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固定投资总额包含建安工程、设备购置费用,土地购置、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设备费用不纳入固定投资总额。扶持对象需提供具有资质第三方审核报告,区经促局可根据项目需要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审核报告,如存在差异的以区经促局委托出具报告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扶持资金规模为2900万元,第一、二年为980万元,第三年为940万元,当年度扶持资金于次年集中申报,若申报总额超出预算规模,则根据申报总额对扶持资金按比例缩减。所涉及的财政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负担相应支出。由区经促局按照相关要求开展资金拨付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同一项目和企业在本区内不重复享受相同类别的资金支持和奖励,若同时符合南海区及区内镇(街道)其他同类型扶持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办法不包含已享受“一企一策”等专项扶持政策企业。

  第二十七条 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作出承诺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廉政监督部门监督。对因虚假申报获得支持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即追回相应资金,包括自扶持资金发放之日起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所产生的利息,并依法依规开展信用管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2023年7月1日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在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后,符合本办法规定仍需继续执行的奖励条款,企业可按本办法标准继续申请当年度奖励扶持资金。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实施细则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