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7-12-22 10:05   点击数:2228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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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17〕6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放开市场准入,激发民间资本活力

  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投资项目全流程网上并联办理,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企业投资准入管理体制,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放宽企业投资准入,鼓励项目业主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投资主体,保障民间资本平等待遇。加快推进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谋划一批重大项目,通过民间投资推介会等形式向民间资本推荐。抓好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逐步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加快推动社会办医,促进民办教育特色发展,保障民办医疗、教育机构享受与政府投资同等待遇。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军工领域,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建设用地、资金扶持及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等优惠政策。 
  二、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民间投资积极性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健全政府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机制,优化政务服务,因地制宜明确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优化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流程,推进网上并联审批,力争实际审批时限减半。全面开展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清理核查,进一步提高报建审批服务水平。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工作,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实施失信惩戒的相关措施。全面落实降低企业税收、用地、社保、用电、物流、融资及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政策措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三、优化资源配置,加大要素保障力度

  做好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工作,保障民办医疗机构的医师队伍质量。将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项目用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充分保障民间投资的合理用地需求。依托覆盖全省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动“银税互动”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改制上市、到新三板或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注册挂牌、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比例。加快广东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投放进度。有条件的地市可通过设立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过桥转贷资金池等,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四、规范有序推进PPP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

  积极在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加强项目谋划储备,做实项目前期工作,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引进社会资本,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适时调整PPP项目价格和收费标准,通过适当延长合作期限、积极创新运营模式、充分挖掘项目商业价值等,建立PPP项目合理回报机制。积极采取多种PPP运作方式,规范有序盘活存量资产,实现投资良性循环。 
  五、完善保障机制,狠抓政策措施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办发〔2017〕79号文精神和省政府相关部署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全面梳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已出台的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逐项检查相关措施在本地区、本领域落实情况,对尚未有效落实的政策措施,要认真分析原因,及时协调解决问题,确保政策尽快落地,早见成效。要加强政策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及时解读最新政策,形成激发民间投资的良好舆论氛围。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省有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督办,确保促进民间投资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9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 
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7〕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间投资工作,近年来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并开展了专项督查,民间投资增速企稳回升。但是,当前民间投资增长仍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障碍,部分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尚未落实到位,营商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一些垄断行业市场开放度不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然存在,民间投资活力不强的局面尚未根本改观。为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各项要求,确保取消下放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重点任务落实到位。坚决落实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有关要求,精简合并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不得擅自增加行政审批事项,不得擅自增加审批环节,切实防范权力复归和边减边增。充分发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开展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清理核查,提高审批服务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细致的清理核查,逐项梳理已报审的民间投资项目,清查各类审批事项办理情况,明确办理时限。能够办理的,要尽快办理;暂不具备办理条件的,要帮助民营企业尽快落实有关条件;依法依规确实不能办理的,要主动做好解释工作。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要加大问责力度,通过约谈、通报、督办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必要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要针对清理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改进工作,提高效率,优化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服务。 
  三、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支持民间投资创新发展 
  鼓励民营企业进入轨道交通装备、“互联网 ”、大数据和工业机器人等产业链长、带动效应显著的行业领域,在创建“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时积极吸引民营企业参与。发挥财政性资金带动作用,通过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广泛吸纳各类社会资本,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大对集成电路等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重点项目的投入。支持双创示范基地、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为民营企业投资新兴产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创新技术市场交易,缩短科技成果转化周期,提高科技型企业投资回报水平。鼓励民间资本开展多元化农业投资,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推动民间资本与农户建立股份合作等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对带动农户较多的市场主体加大支持力度。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促进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 
  加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放力度,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视民间资本的行为,为民营企业创造平等竞争机会,支持民间资本股权占比高的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调动民间资本积极性。积极采取多种PPP运作方式,规范有序盘活存量资产,丰富民营企业投资机会,回收的资金主要用于补短板项目建设,形成新的优质资产,实现投资良性循环。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标准,完善PPP项目价格和收费适时调整机制,通过适当延长合作期限、积极创新运营模式、充分挖掘项目商业价值等,建立PPP项目合理回报机制,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努力提高民营企业融资能力,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推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鼓励民间资本采取混合所有制、设立基金、组建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投资规模较大的PPP项目。 
  五、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增强民间投资动力 
  落实和完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落实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加强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监管。允许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地方将总费率阶段性降至1%,落实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推动各地出台或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和配套措施。深化输配电价格改革,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等,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用好用足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支持政策,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科学合理确定车辆通行费标准,规范铁路港口收费,开展物流领域收费专项检查,着力解决“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收费,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严禁各种不规范收费和不合理的贷款附加条件。 
  六、努力破解融资难题,为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融资服务
  发挥各类金融机构优势,优化授信管理和服务流程,完善特许经营权、收费权等权利的确权、登记、抵押、流转等配套制度,发展和丰富循环贷款等金融产品,加快建设普惠金融体系,实施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着力解决对企业抽贷、压贷、断贷等融资难题。完善民营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客观评价民营企业实力,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网站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鼓励地方推进“银税互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之间的合作等,化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鼓励各地设立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过桥转贷资金池等,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企业的支持。 
  七、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确保政府诚信履约 
  地方各级政府向民营企业作出政策承诺要严格依法依规,并严格兑现合法合规的政策承诺,不得违法违规承诺优惠条件。要认真履行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合法合规协议或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不执行,不得随意改变约定,不得出现“新官不理旧账”等情况。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对地方政府拒不履行政府所作的合法合规承诺,特别是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坏民间投资良好环境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对造成政府严重失信违约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惩戒到人。 
  八、加强政策统筹协调,稳定市场预期和投资信心
  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科学审慎研判拟出台政策的预期效果和市场反应,统筹把握好政策出台时机和力度。有关部门要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明确政策导向,提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具体要求,正确引导投资预期。围绕经济运行态势和宏观政策取向,加大政策解读力度,主动解疑释惑,帮助民营企业准确理解政策意图。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切实做好民营企业关切事项的回应工作。完善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稳定市场预期、增强市场活力,帮助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好国内大市场,加大对适应国内消费升级和产业转型需要项目的投资力度,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向内陆沿边地区梯度转移。 
  九、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增强政府服务意识和能力 
  建立健全政府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机制,进一步发挥工商联和协会商会在企业与政府沟通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倾听民营企业呼声,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因地制宜明确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着力破解“亲”而不“清”、“清”而不“亲”等问题。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和实施方案,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组织开展民营企业家专业化、精准化培训,提升民营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十、狠抓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增强民营企业获得感 
  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梳理党中央、国务院已出台的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逐项检查各项政策措施在本地区、本领域落实情况,对尚未有效落实的政策措施,要认真分析原因,抓紧研究解决办法,确保政策尽快落地。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鼓励各地以改革的办法、创新的思维进一步实化、细化、深化鼓励民间投资的具体措施,努力解决制约民间投资增长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各项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