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顺德区鼓励社会合作招商若干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1-08-28 21:53   点击数:1727   来源: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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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市垂直管理各单位:

  《佛山市顺德区鼓励社会合作招商若干意见》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经济经促进局反映(联系电话:2283033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2日


  佛山市顺德区鼓励社会合作招商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招商引资工作,加快引进符合国家和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投资项目,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鼓励有投资信息的组织、机构、个人为我区引荐投资项目。对为我区提供项目投资线索、中介服务并在项目引进中起到作用的国内外组织、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引荐人”),成功引荐区外重大产业投资项目(不含顺德企业的控股股东的新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和商品厂房项目),并与我区签订投资协议的,给予招商引荐奖。

  第三条 引荐人成功引荐的区外重大产业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项目协议约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含土地价款)不少于8亿元;

  2.对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牵头发布的最新《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为准)的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不少于5亿元。

  第四条 引荐人为组织或机构的,引荐奖金额按照引荐项目协议约定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含土地价款)的3‰计算,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引荐人可分三期申报引荐奖金。在项目成功竞得项目用地且缴纳土地价款后(购买物业项目为签订购买合同并缴纳首期购买款后,租赁物业项目为签订租赁合同后),引荐人可申报引荐奖金额度20%的首期奖励;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动工后(购买或租赁物业项目为项目投产后),引荐人可申报引荐奖金额度30%的二期奖励;在项目完成协议约定固定资产投资的50%时,引荐人可申报引荐奖金额度50%的三期奖励。

  第五条 引荐人为个人的,在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为5-8亿元(含5亿元)的招商项目后,单个项目给予20万元奖励;在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为8亿元以上(含8亿元)的招商项目后,单个项目给予30万元奖励。

  引荐人可分两期申报引荐奖金。在项目成功竞得项目用地且缴纳土地价款后(购买物业项目为签订购买合同并缴纳首期购买款后,租赁物业项目为签订租赁合同后),引荐人可申报引荐奖金额度50%的首期奖励;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动工后(购买或租赁物业项目为项目投产后),引荐人可申报引荐奖金额度50%的二期奖励。

  第六条 鼓励区招商部门借助社会力量招商,与具有招商资源和行业影响力的机构、组织建立招商合作关系,对为我区提供招商项目信息、招商劳务服务的机构给予招商合作经费支持。具体由双方签订的招商合作协议约定。

  第七条 区内在职的国家公务员、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财政全额拨款或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在区内各行政或事业单位工作的政府雇员,投资项目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申领引荐奖。

  第八条 我区实行投资引荐项目备案审查制度,引荐人接触到相关项目信息并将项目介绍到我区时,应向区招商部门申请备案。区招商部门对符合本政策第二、第三条的投资项目进行备案审查确认。

  第九条 本政策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引荐奖的申报具体以区经济促进局发布的申报指引为准。

  第十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备案的引荐项目,在本政策失效后仍按本政策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顺德区鼓励社会合作招商若干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