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千灯湖金融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千灯湖金融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金融办反映(联系电话:0757—86398008)。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2日
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千灯湖金融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千灯湖金融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依托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以下简称“金融高新区”)的区位优势和产业发展基础规划建设,是以现代金融服务业为特色的现代服务业产业集聚区。金融高新区是省委、省政府建设金融强省战略七大基础性平台之一,定位为国际金融后台基地、现代产业金融中心。为进一步加快园区的建设发展和南海区的金融产业提升,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各级关于金融发展的有关指导精神和规划部署,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广东省金融改革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科学、公开、公平的原则,按照集聚区的战略发展定位,充分发挥产业集聚扶持政策的引导和推动作用,重点促进金融产业集聚发展,推动金融、科技、产业深度融合创新,进一步完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颁发业务许可证的中资、中外合资和外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公募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征信机构,以及各类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等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金融机构总部,是指在集聚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是指金融机构在集聚区设立的地市级及以上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金融机构后台业务总部,是指在集聚区内注册运营或设立运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省级以上分支机构的银行卡中心、数据处理中心、算力中心、呼叫中心、灾备中心、培训中心、运营中心、金融科技研发中心等中、后台服务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外包企业,是指在集聚区设立的,主要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及服务企业集团内部的中后台服务机构,包括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和知识处理外包服务(KPO),应用管理和应用服务等商业应用程序外包、基础技术外包(信息技术、软件开发设计、技术研发、基础技术平台整合和管理)、研发业务外包等,以及服务企业集团内部的交付中心、财务中心、营运中心等共享服务中心。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扶持对象,是指上述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金融行业协会,是指其业务主管单位为市级或以上政府职能部门,且在集聚区内实际办公的金融类行业协会。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商中介机构,是指与佛山市南海区金融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金融办”)签订了招商服务合同,为集聚区成功引荐符合产业发展定位的机构,并在项目引进过程中起到介绍、推荐、协助双方建立联系,协助考察和沟通洽谈,协助项目落户等实质性中介作用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和机构。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扶持对象内个人年经济增效额在7万元(含)以上且依法完税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骨干人员,是指在扶持对象内个人年经济增效额在2万元(含)以上、7万元以下且依法完税的从业人员。 第三章 金融机构的扶持措施 第一节 金融机构 第九条 金融机构总部进驻奖 (一)重点金融机构总部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新迁入指从南海区外迁入集聚区,除特别注释外,下同)的重点金融机构总部,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公募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及以上各类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和商业银行专营机构,按实缴资本额给予进驻奖励: 1.对实缴资本2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进驻奖励3000万元。 2.对实缴资本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进驻奖励2500万元。 3.对实缴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进驻奖励2000万元。 4.对实缴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进驻奖励1500万元。 5.对实缴资本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进驻奖励1000万元。 6.对实缴资本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进驻奖励500万元。 (二)其他金融机构总部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其他金融机构总部,包括第三方支付机构、货币经纪公司、征信机构、财务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按实缴资本额给予进驻奖励: 1.对实缴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进驻奖励2500万元。 2.对实缴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进驻奖励2000万元。 3.对实缴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进驻奖励1000万元。 4.对实缴资本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进驻奖励600万元。 5.对实缴资本5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进驻奖励300万元。 6.以上进驻奖励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 第十条 金融机构地区总部进驻奖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进驻奖励: (一)对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给予500万元奖励;对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省级分支机构,且进驻开业后前3年内任一会计年度企业经济增效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二)对银行地市级分支机构给予300万元奖励;对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且进驻开业后前3年内任一会计年度企业经济增效额达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总部经营增效奖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自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连续5年给予经营增效奖: (一)前2年按扶持对象年度地方经济增效额的100%给予奖励; (二)后3年按扶持对象年度地方经济增效额的50%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经营增效奖 对以下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给予经营增效奖: (一)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地区总部,在该机构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并开业运营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5年内,当年度经济增效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当年度地方经济增效额的50%给予经营增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经营增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保险公司地区总部,代为扣缴的部分计入经济增效额范围,但不计入经营增效奖励。 (二)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除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在该机构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并开业运营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每年按照其年度地方经济增效额的50%给予经营增效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对新设立或新迁入以及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落户南海区且年度经济增效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保险公司地区总部,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参照其代为扣缴的部分对地方经济增效额较上年度增长部分的50%给予经营增效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3年,每家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节 金融机构后台业务总部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后台业务总部进驻奖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后台业务总部,按其实缴资本、办公面积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给予进驻奖励: (一)金融机构后台业务总部为独立法人的: 1.对实缴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 2.对实缴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800万元奖励; 3.对实缴资本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4.对实缴资本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二)金融机构后台业务总部为非独立法人的: 1.对办公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2.对办公面积在4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3.对办公面积在6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4.对办公面积在8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或该机构在集聚区内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5.对办公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或该机构在集聚区内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1亿元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 与本条扶持奖励对应的办公面积为投入使用的办公面积,以租赁合同或购买合同为准,若为租赁办公场所则租赁年限不得少于3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不得转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以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第四章 服务外包机构的扶持措施 第十四条 服务外包业务发展奖 鼓励集聚区内服务外包企业在岸、离岸业务规模发展。对年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额达到2000万美元(含)以上、4000万美元(含)以上、6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业务发展奖励。对年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额达到2000万美元(含)以上、4000万美元(含)以上、6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业务发展奖励。 服务外包企业的在岸、离岸执行额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信息为准,单个企业每年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申报一次奖励,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达到高一级业务规模的,可补足奖励差额部分。 第十五条 技术先进型认定奖 对通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等职能部门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在该项认定有效期内迁入集聚区的服务外包企业,一次性给予40万元技术先进型认定奖励,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既符合本条扶持措施规定,又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可同时享受扶持奖励。 第五章 人才扶持措施 第十六条 人才扶持奖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集聚区的扶持对象自进驻之日起前三年内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骨干人员,按照其个人自录用后前三个完整自然年在扶持对象工作所产生的个人年度地方经济增效额给予全额奖励。 第十七条 高管团队奖 对以下两类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后台业务总部(独立法人)、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根据其经济增效额增长情况,给予其高级管理人员团队奖励: 第一类:享受本办法进驻奖励,且年度经济增效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 第二类:本办法实施前已落户南海区且年度经济增效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年度经济增效额达到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且年度经济增效额增长率分别对应达到20%(含)以上、10%(含)以上、5%(含)以上的扶持对象的高级管理人员团队,给予30万元奖励。 对年度经济增效额增长率达到50%(含)以上的扶持对象的高级管理人员团队,给予60万元奖励。 (二)对第一类、第二类扶持对象,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以其达到本条年度经济增效额条件的当年作为经济增效额计算增长的起始对标年度。连续奖励不超过3年。 (三)对年度经济增效额总额首次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第一类扶持对象的高级管理人员团队,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四)扶持对象同时符合以上第(一)、(三)项奖励条件的,可叠加执行。 第十八条 既符合享受第十六条扶持措施条件,又符合享受第十七条扶持措施条件的,可同时享受扶持奖励。 第六章 能级提升扶持措施 第十九条 增资扩股奖 (一)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扶持对象中的金融机构总部及金融机构后台业务总部(独立法人),在落户集聚区后,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因业务发展增加实缴资本,实缴到位且完成商事登记后,分别对应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进驻奖励标准,对增资部分予以补足奖励。金融机构总部和金融机构后台业务总部(独立法人)每次实缴增资需不少于2000万元。 (二)对本办法实施前已落户南海区的扶持对象中的金融机构总部及金融机构后台业务总部(独立法人),在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因业务发展增加实缴资本的,每新增实缴资本1000万元,给予10万元增资扩股奖励,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条 已在南海区登记注册的银行、保险、证券机构升格为高一级分支机构且迁入集聚区,达到本办法对应扶持对象要求并符合奖励标准的,升格后的分支机构可按照相应标准享受扶持奖励,已享受前一级扶持奖励的则按照奖励标准差额补足奖励。 第七章 其他扶持措施 第二十一条 物业补贴 (一)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扶持对象在集聚区自建或购买、租赁办公用房给予物业支持: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给予每平方米1500元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自取得产权证之日起三年内分期支付完毕;租赁办公用房的,前三年内按租赁合同实际租金的3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面积按租赁合同实际面积计算。 (二)对从南海区内、集聚区外新迁入集聚区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地区总部,在集聚区自建或购买、租赁办公用房给予物业支持: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自取得产权证之日起三年内分期支付完毕;租赁办公用房的,前三年内按租赁合同实际租金的2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面积按租赁合同实际面积计算。 (三)上述扶持对象享受物业补贴的办公用房须投入使用,且不得分租或转租,自建或购买的物业10年内不得将房屋产权转让或改变办公用途,否则须全额退还补贴款。 第二十二条 招商中介奖 对符合以下扶持条件的招商中介机构给予招商奖励: 对成功引入金融机构总部及金融机构独立法人后台业务总部的,按引入的该机构首次实缴资本额的1.5‰给予招商中介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行业协会补贴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行业协会,前五年按租赁合同实际租金的5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面积按租赁合同实际面积计算。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代为扣缴的部分计入年度经济增效额考评范围但不计入奖励范围,个人经济增效额部分既不计入年度经济增效额考评范围也不计入奖励范围。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国家、省、市及集聚区发展方向,品牌效应及带动性强,或地方经济贡献大的重点机构或项目,或随着金融行业经营模式和服务方式变化而出现的、市场潜力巨大的创新型企业或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给予扶持或适当提高奖励标准,其扶持措施由区金融办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研究制订,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扶持对象须在达到扶持条件的12个月内向区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扶持奖励资金申请指南由区金融办负责制定。 第二十七条 奖励或补贴的申请主体在申报、执行专项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一经查实,区金融办报请区政府批准后,有权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向相关部门推送申报主体相关情况,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获得奖励或补贴的扶持对象应当书面承诺自获得奖励或补贴资金之日起,10年内注册地、税收缴纳地、实际经营地不迁出集聚区(本办法实施前已落户南海区的扶持对象对应承诺不迁出南海区)及减少注册资本。若扶持对象违背上述承诺10年内迁出或减少注册资本的,须退还全部奖励和补贴。 第二十九条 扶持对象所获得的扶持奖励须用于该扶持对象的经营发展和项目扩张(其中人才支持奖励须用于奖励相应人员),不得挪用于与扶持对象经营发展无关的其他用途,不得挪用于与扶持对象无关的其他公司、经营实体或自然人,否则须退还除已发放至相应人员的人才支持奖励外的全部奖励和补贴。 第三十条 对同一奖励或补贴事项既符合本办法规定,又符合南海区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集聚区规划面积20.44平方公里,涉及南海区桂城街道、大沥镇。区域1(面积:3.48平方公里):东至桂澜路,西至南海大道,北至海八路,南至海三路。区域2(面积:2.43平方公里):东至佛山水道,西至南海大道,南至海八路,北至佛山水道。区域3(面积:6.50平方公里):东至佛山一环,西至桂澜路,南至佛平路,北至海八路。区域4(面积:1.95平方公里):东至桂澜路,西至桂和路,南至佛山水道,北至广茂铁路。区域5(面积:6.08平方公里):东至佛山一环,西至桂澜路(联河路),南至佛山水道,北至广茂铁路;东至佛山一环,西至桂和路,南至广茂铁路,北至广佛新干线。经区政府同意的金融高新区拓展区参照纳入本办法奖补范围。本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并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问题上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扶持对象须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达到扶持条件,方可享受相应扶持奖励。本办法到期后,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落户集聚区的扶持对象,且符合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申报有效期内,若未享受相关扶持奖励的,可依据本办法继续享受奖励,直至奖励结束为止。 本办法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第三十三条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产业集聚扶持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22〕6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同时废止,扶持对象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产业集聚扶持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22〕6号)有效期内达到扶持条件的,仍可在该扶持办法申报有效期内申请相关扶持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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