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佛府办函〔2018〕770号),我局制定了《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6月21日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构建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技术转移规律和产业发展规律的技术转移体系,推进科技成果在佛山市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佛山市经济发展提质增效,加快建设面向全球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根据《佛山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意见所称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以及为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转移、技术交易、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条实施意见中,省科技奖培育项目(以下简称:省奖培育项目)属于事前资助。获得省和国家科技奖配套、佛山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以下简称:市转化平台)资助、技术合同、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和技术经纪人资助属于后补助。
第四条上款所述资助中,除获得省和国家科技奖配套外,均需要进行申报。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流程等市科技局以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
第五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必须是佛山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申请技术经纪人资助的自然人必须是佛山市独立法人单位聘任人员。列入科技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不得申请资助。
第二章省科技奖培育项目
第六条市科技局设立省奖培育项目库,选择佛山市范围内技术创新性强、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产业发展带动力和示范效应强的项目进入项目库,经辅导和培育,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名省科学技术奖或向省科技厅推荐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
第七条省奖培育项目分一、二档,每个项目分别由市财政资助20万元、15万元,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
第八条申报省奖培育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必须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并取得成果和已经实现产业化;
(一)申报项目必须经过成果评价或已取得发明专利授权,并已进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
(二)申报项目要求研究成果整体推广应用时间2年以上;
(三)同一第一完成人每年只能申请入库项目1项,同一第一完成人在库项目不超过3项。
第九条省奖培育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派出机构;
(三)设立科技奖的社会组织;
(四)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条省奖培育项目的评审标准如下: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成为行业共性技术或关键技术,成果转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并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档;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并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档。
第十一条申请入库培育项目经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报市政府审批等程序,确定是否入库及入库档次。
第十二条申报省奖培育项目必须但不限于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独立法人证明;
(三)结题验收证明或科技成果评价证明,以及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四)与本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情况证明:包括授权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动植物新品种、农业新品种等;已发表的论文、专著等;
(五)知识产权权利人、成果评价、成果登记证明中的参与研究单位未列入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时,必须出具《同意不参与报奖声明》,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代表性论文(专著)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主编或副主编)、知识产权权利人、发明专利发明人以及成果评价、成果登记证明中的完成人未列入项目主要完成人时,必须出具《同意不参与报奖声明》,并由其本人签名。
(六)推广应用证明(用户使用报告)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
(七)检测证明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许可等文件。
第十三条省奖培育项目入库存续期为三年。符合以下两种情况,项目自动出库:一是项目入库期间获得省以上科技奖的项目,二是项目入库三年后仍未获得省以上科技奖的。
第十四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省奖培育项目:
(一)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存在争议的项目或个人;
(二)已经获得国家、省科技奖的项目;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
(四)未解密的保密项目。
(五)已从省科技奖培育项目出库的项目。
第三章促进社会科技奖及省和国家科技奖配套资助
第十五条社会科技奖的设立及管理,按《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以及广东省科技厅出台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社会科技奖励设立后,设奖者或承办机构应在3个月内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按照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科技奖的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三)社会科技奖的评审方案、标准、评分体系。
第十七条市财政对以佛山市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省和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给予资助。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项目每个资助500万元,一等奖项目每个资助300万元,二等奖项目每个资助100万元,科技合作奖每个资助20万元;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项目每个资助1000万元,一等奖项目每个资助500万元,二等奖项目每个资助300万元,国际科技合作奖每个资助50万元。
第十八条获奖项目完成单位应将不低于70%的市财政配套资助资金用于奖励做出重要贡献的完成人,留成部分可用于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经费、科技管理经费、工作人员补贴,或用于申报省和国家科学技术奖所需的科技服务和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获得省和国家科技奖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根据获奖文件直接申请配套资金划拨。
第四章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第二十条实施意见中的佛山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以下简称:市转化平台)是指在佛山市注册的独立法人,集聚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资金、人才、服务等创新要素,连接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创新主体,开展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活动,提供技术展示、技术交易、技术定价、技术投融资、技术咨询、技术经纪人培训、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专业化服务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市转化平台遴选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申请纳入市转化平台的条件如下:
(一)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
(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度和政策体系;
(三)拥有一批较高水平的成果转化服务和技术转移服务专业化人才队伍;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推动科技成果与产业、企业需求有效对接,通过研发合作、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投资等多种形式,实现科技成果市场价值。
第二十二条申请纳入市转化平台必须但不限于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独立法人证明;
(三)平台建设方案;
(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技术转移政策体系等;
(五)专职技术服务人员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经遴选纳入市转化平台促成的技术交易,并在佛山市实现产业化,只要买卖双方至少有一方是在佛山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市财政可按照每个技术合同实际技术交易额的5%对市转化平台给予资助。每个技术交易合同资助不超过20万元,每个平台每年资助合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四条申请市转化平台资助必须但不限于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平台、买方和卖方独立法人证明;
(三)技术合同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四)技术在佛山市产业化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技术合同资助
第二十五条技术合同资助包括市技术合同登记点资助、技术交易资助和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资助,对上年度已完成的工作进行资助。
第二十六条技术合同登记点的设立或取消按省科技厅的有关要求和流程操作。
第二十七条申请技术合同登记点的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
(二)具有技术交易、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服务相关经验,有从事相关工作的服务团队。
第二十八条技术合同登记点为佛山市企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工作,组织技术交易对接活动,建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技术交易服务人才队伍。
第二十九条实行技术合同登记服务奖补制度,市财政对全市各技术合同登记点按全年登记技术交易额的0.2%进行补助。
第三十条申请技术合同登记点资助必须但不限于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独立法人证明;
(三)技术合同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以及技术交易额统计数据。
第三十一条佛山市的企事业单位作为买方或卖方,签订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2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资助,每年每个单位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十二条申请技术交易资助必须但不限于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独立法人证明;
(三)技术开发(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文本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四)与技术合同对应的付款凭证、税务发票等。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合同内容仅用于提升企业内部管理、技术转包、产品销售的;
(二)存在关联交易的项目、企业。
第三十四条对佛山市企事业单位被科技部认定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获科技部认定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外地企事业单位全资或合资在佛山市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一次性资助30万元。
第三十五条申请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资助必须但不限于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独立法人证明;
(三)国家科技部印发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章技术经纪人资助
第三十六条实施意见所述的技术经纪人是指在技术市场中,以促进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技术交易而从事技术需求挖掘、中介服务或技术推广应用和技术合同登记等业务的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人员。
第三十七条技术经纪人基本要求如下:
(一)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和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没有科研信用问题和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二)具备某技术领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专业学术水平和对技术和市场有较高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有相关经济、管理和市场知识背景,具备组织、协调、经营能力,熟悉国内外相关行业或领域的发展动态。
(三)具备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能力,包括对科技成果的获取、筛选和交易项目的评价、论证。
(四)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胜任技术经纪服务。
第三十八条市科技局设立技术经纪特派员制度。对符合上述条款的技术经纪人,经培训和考核,可认定为市技术经纪特派员。技术经纪特派员征集、培训和考核方案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技术经纪特派员分为技术供需方经纪特派员和技术交易中介方经纪特派员,其职责分别是:
(一)技术供需方经纪特派员。在技术供给方或需求方单位内部产生,主要负责特派员所在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服务,具体从事技术需求挖掘,参与技术交易全过程,跟踪项目落地,开展技术合同登记等工作。
(二)技术交易中介方经纪特派员。在行业协会、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中产生,主要负责收集、整理、筛选新技术、新产品信息,根据技术需求、技术难题,寻找相应的新技术、新产品;为技术供给方或需求方提供成果转化、技术交易、技术合同登记以及法律顾问、市场调查、技术咨询、方案评估、中试调查、产业化咨询等增值服务。
第四十条技术供需方经纪特派员促进技术交易额年度累计50万元及以上的,可申请技术经纪人资助。
第四十一条技术交易中介方经纪特派员与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等技术供给方或需求方签订服务合同,年度累计促成技术交易额50万元及以上的,可申请技术经纪人资助。
第四十二条每个符合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技术经纪人一次性资助2万元。申请技术经纪人资助必须但不限于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所在单位的独立法人证明;
(三)任职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证明等;
(四)完成工作任务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如服务合同、技术合同及认定登记证明,与技术合同对应的付款凭证、税务发票等。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