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3-04-18 14:49   点击数:1138   来源: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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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知识产权保护科、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聚焦地方重点产业集群和市场主体,进一步加强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积极探索商标品牌保护、运用、管理、推广的新路子,大力提升商标品牌的市场价值和社会效益,市局制定了《佛山市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6日


  佛山市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聚焦地方重点产业集群和市场主体,进一步加强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积极探索商标品牌保护、运用、管理、推广的新路子,大力提升商标品牌的市场价值和社会效益,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进商标品牌指导站(以下简称指导站)建设,力争在2023年底建成10个指导站,2025年底建成50个指导站,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服务重点领域、重点产业,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为原则,统筹考虑不同地区及行业情况,在大型园区、产业集聚区、创业孵化基地、社会组织、研发机构等载体建立商标品牌指导站,面向市场主体、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商标品牌服务,提升商标品牌的市场价值和社会效益,促进企业融通发展、产业协同创新,打通知识产权服务“最后一公里”,推进佛山全面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

  二、工作职责

  (一)提升商标品牌意识,强化商标使用导向。

  1.在商标注册、续展、运用、保护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和专业意见,帮助有需求的企业完善商标使用、许可、档案记录、风险防范等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商标品牌管理。

  2.开展商标预警监测、维权援助、纠纷调解等指导服务,引导企业对注册商标做到正确使用、有效保护。

  3.围绕佛山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撑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建设工作,发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优势,引导商标注册人统一品牌标识、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授权许可、统一溯源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切实维护区域品牌形象和声誉,打造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市场信誉好的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

  4.组织专家开展咨询,鼓励外向型企业运用国际商标注册开拓海外市场,打造更多适合国际市场需求、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品牌。

  5.建立协同联动机制,与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及其他指导站协同联动,加强对商标品牌的研究、评价、监测,积极探索产业集群品牌培育新路径、新机制和新模式,建立科学的商标品牌评价体系。

  (二)提升商标品牌运营能力,促进商标品牌价值实现。

  1.为企业提供商标转让、许可、质押登记、价值评估、保险购买等咨询、指导服务,以金融杠杆撬动实体产业的创新发展,增强实体产业发展动能。

  2.推动商标品牌国际化布局和加快商标品牌产业化融合,鼓励和指导商标品牌企业与国际品牌企业合作,鼓励有影响力、商标附加值高的商标品牌企业抱团发展,通过集体商标运作壮大区域品牌,发挥产业集聚辐射功能。

  3.协助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促进地理标志运用工作,挖掘地理标志资源,规范地标企业高质量运营,打造一批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带动能力强的地方特色品牌,助力乡村振兴。

  (三)加强商标品牌文化建设,促进商标品牌可持续发展。

  1.充分利用“中国品牌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等重要活动以及各地有关商标品牌的特色活动,组织开展商标品牌营销策划、宣传推广等工作,多途径提升当地商标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2.组织开展商标品牌、知识产权、质量、标准化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宣讲,遴选本区域商标品牌建设的典型案例并向社会宣传推广,提升社会公众商标品牌意识。

  3.组织实施商标品牌培训计划,有效连接线上线下专业资源,因地制宜、分级分类举办商标品牌专题培训和沙龙活动,提升品牌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专业能力。

  三、建设标准

  1.指导站承建主体应为在佛山市内登记注册的大型园区、产业聚集区等主要经营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学会、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科研机构与具备较强研发能力和知识产权水平的创新主体等组织。

  2.指导站承建主体应具有一定的商标品牌指导能力或基础与建设指导站的主动性、积极性。

  3.指导站承建主体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并具备支撑指导站建设和运行的必要条件。

  4.指导站承建主体应有稳定的管理运营团队、保障服务开展的配套措施和专(兼)职工作人员。

  5.指导站承建主体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标准,规范管理和服务流程。

  6.指导站设立后应具有较好的辐射效应,服务能覆盖周边较广区域或行业内大多数创新主体。

  7.指导站承建主体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和不存在其他失信行为,如申报单位成立未满三年则按实际成立日期起计算。

  四、认定流程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定期组织指导站的申报,有需求和意愿的主体可向各区市场监管局提交申报书,各区市场监管局择优向市市场监管局推荐。市市场监管局对申报主体的申报材料、建设需求和相关软硬件条件进行审核,评选出承建主体,指导其筹建指导站。承建单位经市市场监管局授予指导站牌匾,挂牌后正式运行指导站。

  五、考核管理

  (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站的组织申报、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考评工作。

  (二)市市场监管局制定指导站工作评价方案,每年对指导站的年度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评选合格与优秀指导站予以褒奖。对考评不合格的指导站,可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及格的,暂停或撤销其指导站资格。

  (三)对存在服务意识差、利用指导站名义从事与指导站职责无关的营利性活动等情况的指导站,首次发现予以警告,再次发现撤销指导站资格。对实施违法行为的指导站,一经发现核实,直接撤销其指导站资格,并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四)对撤销资格的指导站,市市场监管局三年内不再接受其承建主体申报指导站。

  六、工作要求

  (一)人员保障。

  指导站承建单位应设有1名分管负责人和至少1名工作人员(可兼任),负责指导站的日常运作及与市市场监管局的工作联系事宜,并在办公场所内公示。

  (二)工作汇报。

  指导站应按要求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报送工作信息、工作台账和工作进展情况,年终向市市场监管局报送工作总结。

  (三)监管制度。

  指导站自觉接受市市场监管局的监督,市市场监管局设立统一的投诉电话和邮箱,负责接收关于指导站的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