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良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顺德港澳城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

 
日期:2023-07-07 10:32   点击数:1044   来源:佛山市顺德区委区政府办公室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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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良街处发〔2023〕13号

街道各办(所)、各行政服务站,有关单位:

  现将《顺德港澳城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扶持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良街道办事处

  2023年6月26日

  顺德港澳城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扶持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加快推进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切实拓展港澳青年就业创业空间,加快实施顺德港澳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粤发〔2019〕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9〕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大良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经过顺德区政府部门认定或上级政府部门认定的顺德港澳城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以下简称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大良范围内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港澳青年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年龄18-45周岁,持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具有大专(含副学士)以上学历,遵纪守法,维护“一国两制”,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自2020年7月2日起,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内就业或首次创业。

  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内就业的,与注册登记地在补贴区域范围内的企业或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在基地范围内用人单位就业期间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港澳青年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新创办企业(不含地址变更)。

  第四条 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是指港澳青年个人或团体直接出资,新成立注册登记地(不含地址变更)及税务登记地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范围内,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合法经营,且港澳青年个人或团体直接出资比例合计达到25%(含)以上或获得最新一轮融资后港澳青年个人或团体合计持有10%(含)以上股权的市场主体。

  第二章 对港澳青年创新创业的扶持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扶持对象最高给予一年期的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同一港澳青年只可申报一家市场主体的租金补助。在政策有效期内,自租用办公场地并完成市场主体登记及税务登记当日起,可享受每月每平方米50元(不含物业管理费)租金补贴,如实际租赁租金低于每月每平方米50元,按实际租金进行补贴。租赁期不足一月的,按当月实际租赁天数折算办公场地租金补贴。

  办公场地补助的范围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大良范围内区域,租金总补贴面积为10000平方米,超出总补助面积部分不予补贴。租金补贴采用事后补贴形式发放,按申报单位提交的备案时间顺序受理,每半年申报一次。单个扶持项目享受租金补贴面积一般不超过500平方米,年补贴租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总部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大良范围内或特别优质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进行申请,经批准后可按审定的租赁面积进行补贴。

  第六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驻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落户主体近3年内(截至申报之日)获得下列奖项之一的,给予重点项目落户资助。资助资金限用于落户项目日常经营使用,不得转移他用。

  (一)重点落户项目或团队被认定为下列之一的:国家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并获得上级政府资助,按收到上级政府部门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

  (二)重点落户项目或团队获得下列之一的:香港青年发展基金会“粤港澳大湾区青年创业资助计划”、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科技券”“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内地与香港联合资助计划”资助,按收到香港特区政府部门实际资助金额的1:1给予配套资助。

  (三)重点落户项目或团队获得下列之一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企业创新研发资助计划”“澳门青年创业援助计划”,按收到澳门特区政府部门实际资助金额的1:1给予配套资助。

  (四)重点落户项目或团队获得国家、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相关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前三名,按参赛项目收到奖励资金给予落户项目1:1配套资助。

  上述重点项目落户资助需承诺获得该奖项的国内唯一实施单位,单个项目或团队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累计符合两项以上认定奖项的落户项目遵循“从高不重复”原则受理。

  第三章 对港澳青年就业生活的扶持

  第七条 港澳青年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内连续就业6个月以上,并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可享受一次性就业补贴。补贴标准:大专(含副学士)1万元、本科2万元、硕士3万元、博士5万元。

  第八条 港澳青年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内连续就业6个月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并在顺德区租住房屋的,可享受住房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及实际支付的租金发放,每月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九条 港澳青年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内连续就业6个月以上,并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可享受交通补贴。补贴标准:按实际工作时间,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

  第十条 注册登记地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范围内的企业(不限港澳青年创办企业)聘请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条件的港澳青年,并连续聘请6个月以上,企业可享受聘请港澳青年奖励,奖励标准:每聘用1名港澳青年,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本扶持办法涉及的扶持项目按照“申请——审核——公示——确认”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于申请时间内填写对应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向大良街道受理部门提出申请。

  1.申请“办公场地租金补贴”,申请对象需先完成备案申请,备案公示同意后,在每年上、下半年按下列材料一式两份提交至大良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

  (1)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备案全年受理,备案相关结果将在“大良政务网”上公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①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落户项目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备案表(附件1,原件);

  ②港澳青年身份凭证(香港居民身份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有效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③学历(学位)证书和学历(学位)认证材料;

  ④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纳税人登记材料、企业机读档案登记材料、经相关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

  ⑤与企业营业执照住所登记、企业纳税人登记一致的办公场地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凭证材料。如同一企业在政策期内租用多个办公场地,除上述本条的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交其他与非住所登记一致的办公场地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凭证材料;

  ⑥其他所需材料。

  (2)办公场地租金补贴每年上、下半年申请一次,申请对象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大良街道扶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2,原件);

  ②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落户项目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备案情况表或备案公示结果通知;

  ③港澳青年身份凭证(香港居民身份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有效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④学历(学位)证书和学历(学位)认证材料;

  ⑤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纳税人登记材料、企业机读档案登记材料、经相关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

  ⑥与企业营业执照住所登记、企业纳税人登记一致的办公场地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凭证材料,如同一企业在政策期内租用多个办公场地,除上述本条的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交其他与非住所登记一致的办公场地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凭证材料;

  ⑦与企业营业执照住所登记、企业纳税人登记的办公场地租赁协议一致的缴纳场地租金的发票、银行转账单,如同一企业在政策期内租用多个办公场地,另需提交其他与非住所登记一致的办公场地租金的发票、银行转账凭证或合计金额的发票、银行转账凭证;

  ⑧租用场地现场图片;

  ⑨申请对象银行账户(存折);

  ⑩其他所需材料。

  2.申请“重点项目落户资助”,按下列材料一式两份提交至大良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

  (1)大良街道扶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2,原件);

  (2)港澳青年身份凭证(香港居民身份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有效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3)学历(学位)证书和学历(学位)认证材料;

  (4)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纳税人登记材料、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经相关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

  (5)获得本扶持办法第六条范围的奖项、资助计划、创新团队、创新创业大赛的认定文件或证书等佐证材料及收到相关扶持款项转账凭证,如获得认定的文件为非中文,另需提供中文译文材料;

  (6)申请对象银行账户(存折);

  (7)承诺书(附件3);

  (8)其他所需资料。

  3.申请“就业补贴”,填写《大良街道扶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就业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4),提交下列材料至大良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

  (1)港澳青年身份凭证(香港居民身份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有效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2)学历(学位)证书和学历(学位)认证材料;

  (3)劳动(聘用)合同书和工资支付凭证;

  (4)社会保险参保记录或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

  (5)申请对象中国境内银行存折或卡(卡背面须有本人签名);

  (6)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7)其他所需材料。

  4.申请“住房租金补贴”,填写《大良街道扶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就业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4),提交下列材料至大良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

  (1)港澳青年身份凭证(香港居民身份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有效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2)学历(学位)证书和学历(学位)认证材料;

  (3)劳动(聘用)合同书和工资支付凭证;

  (4)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租金支付凭证;

  (5)申请对象中国境内银行存折或卡(卡背面须有本人签名);

  (6)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7)其他所需材料。

  5.申请“交通补贴”,填写《大良街道扶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就业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4),提交下列材料至大良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

  (1)港澳青年身份凭证(香港居民身份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有效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2)学历(学位)证书和学历(学位)认证材料;

  (3)劳动(聘用)合同书和工资支付凭证;

  (4)社会保险参保记录或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

  (5)申请对象中国境内银行存折或卡(卡背面须有本人签名);

  (6)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7)其他所需材料。

  6.申请“聘用港澳青年奖励”,填写《大良街道企业聘用港澳青年奖励申请表》(附件5),提交下列材料至大良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

  (1)港澳青年身份凭证(香港居民身份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有效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2)学历(学位)证书和学历(学位)认证材料;

  (3)劳动(聘用)合同书和工资支付凭证;

  (4)社会保险参保记录或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

  (5)企业营业执照;

  (6)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7)其他所需材料。

  (二)审核。受理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和符合性审查,经审查确认后拟定扶持对象名单和金额。

  (三)公示。扶持对象名单在“大良政务网”等政务平台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受理部门提出,由受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给予异议人书面意见回复。

  (四)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认扶持对象名单及金额,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扶持资金报批和发放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申请主体应符合扶持条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将取消申请资格,依法追回扶持资金,并纳入相关信用监管体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对象在享受本办法相关扶持的同时不影响其申请享受国家、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其他政策扶持和优惠。因同一项目、同一事由同时符合本办法或本级政策扶持范围且扶持标准不同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取消并追回其所享受的所有扶持,涉嫌违法的,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虚报瞒报;

  (二)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其他未按规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对在扶持补助资金管理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扶持办法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涉及扶持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良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会大良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立即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1日。2022年7月2日至本办法正式实施期间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