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诚信建设管理办法

 
日期:2023-04-24 17:46   点击数:1288   来源:佛山市应急管理局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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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诚信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佛山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市场秩序,积极构建公平、安全、诚信、自律的安责险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2015--2020年)的通知》(保监发﹝2015﹞16号)、《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应急规〔2021〕2号)以及《佛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改革工作的通知》(佛应急﹝2020﹞29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招投标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安责险诚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各参与单位的政策执行、市场推广、保险理赔、事故预防服务等情况。

  本办法所指参与单位包含有关政府部门、承保保险公司、保险顾问机构、技术服务机构、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等主体。

  第三条  充分发挥项目监管部门的组织引导和示范推动作用,加快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和调动各种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合力。

  第四条  佛山市安责险诚信管理实行“分散推动、集中管理”的模式,严格执行“五统一”(统一保险方案、统一服务标准、统一投保平台、统一数据标准、统一保险标识)要求。不断规范市场推广秩序,积极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持续优化投保、理赔机制和事故预防服务,帮助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各参与单位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保险顾问机构要科学厘定产品费率,保证产品方案定价的适当性和公平性,避免因产品定价出现偏差损害客户利益,深入推进保险合同条款的通俗化、简单化和标准化。要至少每两年对基础费率评估一次,并根据评估情况、市场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各承保保险公司不得随意增减安责险统一保险方案的保障范围,不得利用特别约定突破条款约束,或者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过程中通过订立其他商业保险合同等方式附加其他条件要求。

  第七条 各承保保险公司要加强价格自律,通过统一投保平台出单,抑制虚抬价格或过低压价等不当竞争行为。在市场推广过程中合理控制出单手续费、佣金等费用,不得以返利等方式扰乱市场秩序。

  第八条各承保保险公司要建立安责险专职业务团队,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规范展业工具和用语,产品推介过程中如实向消费者提示免责条款、投保、理赔、投诉及争议解决等环节存在的风险及注意事项,防止错误解读条款,误导客户,维护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

  第九条  各承保保险公司要遵循“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原则,不断优化理赔机制和流程,提高理赔效率。在理赔结束后,针对事故经过及原因向投保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及问题整改的建议。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应在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详细说明拒赔理由。对保险责任明确的生产安全事故,保险机构依被保险人的书面要求,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5000元以下小额伤害案件,简化理赔资料,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估损金额大于50万(含)保险事故,接报后3个日内将案件通报至顾问机构,顾问机构视案情参与理赔。被保险人需要应急支付或垫付抢险救援费用的,应积极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条各承保保险公司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 9010-2019)、《佛山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规范》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具体服务内容和频次应在安责险合同中约定。

  第十一条  各承保保险公司要足额提取事故预防服务经费,专项用于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据实列支,不得挪用、挤占,每月定期向顾问机构报送服务台账和费用列支相关证明材料,完善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监管机制,服务质量、费用列支等接受政府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为提高事故预防服务质量,鼓励各承保保险公司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包含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科技公司)、行业专家为投保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并满足专业性、及时性、安全性、适宜性、可追溯性等原则。市应急管理局委托保险顾问机构负责对事故预防工作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纳入对承保保险公司以及技术服务机构、专家的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在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时予以配合,并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对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保险机构应报告相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并可在下一保险年度上浮保险费率。

  第十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佛山市安责险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安全生产各类信息互联共享。各承保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机制,及时将承保、出险、理赔、服务等相关信息录入佛山市安责险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开发利用的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各参与单位要建立健全安责险宣传管理制度,宣传过程中统一使用安责险保险标识,明确宣传品制作、传播环节各参与者责任。加大对虚假宣传、销售误导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典型案件、重大案件予以曝光。

  第三章  激励约束

  第十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授权顾问机构对各承保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承保、理赔、事故预防服务和宣传推广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强化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并通过公众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建立佛山安责险诚信机制建设奖励办法,对诚信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表彰,并加大对守信行为的宣传力度。

  完善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处。通过建立安责险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服务抽查以及满意度调查等措施,对经举报核实的不诚信行为按照情节轻重实施惩戒。

  第十八条  各承保保险公司未执行统一方案和费率机制、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投入不足、未按要求履行事故预防服务责任、未及时将相关信息数据录入佛山市安责险信息管理系统、经认定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不正当手段承保、理赔服务不到位、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报告等情况的,计入诚信管理“不良信息”,并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管理。发生1次以上不诚信行为的,对其进行约谈提醒;2次予以警告;3次予以通报批评;5次以上的暂停承保资格;8次以上的取消承保资格。

  对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依据《佛山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对未按规定投保或续保、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未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害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顾问机构是指政府聘请协助开展安责险统筹管理的保险经纪公司;承保保险公司是指根据《佛山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框架协议书》(合同编号:666(21)-1201912234938)招标确定的保险公司。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佛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