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建领域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3-12-08 10:55   点击数:764   来源: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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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市局相关科室,有关企业:

  根据推行信用承诺制有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住建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规范有序推进信用承诺制工作,现将《佛山市住建领域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30日


  佛山市住建领域全面推行

  信用承诺制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我市制定的《佛山市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制工作方案》有关工作部署,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制度,进一步简化住建领域各市场主体申请市场准入的手续,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住建领域市场活力;进一步强化住建领域各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促进住建领域各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住建领域市场秩序;进一步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努力推动形成住建领域各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适用主体和类型

  (一)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

  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是在本市区域内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行政审批事项(备案)申请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各类组织和自然人(以下统称申请人)。

  (二)信用承诺制度的类型

  1.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各自业务权限,研究制定或采用发改部门制定的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在申请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按信用承诺书格式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2.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配合其他部门对有关失信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时,应要求信用修复申请人签署《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并在“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进行公示。

  3.其他类型信用承诺。如主动公开型信用承诺、证明事项型信用承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积极协助配合其他部门,逐步优化完善有关承诺类型及内容。

  三、承诺内容

  (一)《信用承诺书》要素。主要包括承诺人名称、承诺事由、承诺内容、违诺责任、承诺日期等基本信息。涉及企业及个人隐私的公示内容需按有关规定进行脱敏处理。同时,可根据发改部门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补充完善信息数据内容,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逐步实现多部门数据互联互通共治共管新局面。

  (二)《信用承诺书》内容。应主要包括:

  1.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2.承诺提供给行业主管部门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承诺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承诺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的监督。

  5.承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若出现违背承诺等失信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接受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同意作出的信用承诺信息依托“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按照公开属性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8.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内容。

  四、工作程序

  (一)制定承诺制实施方案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特点和结合工作实际,自行制定辖区内实施信用承诺制方案及《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或直接采用发改部门制定的相关格式文本),并通过部门网站、“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等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作出信用承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以快捷高效的方式向申请人或服务对象提供《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指导申请人或服务对象在办理相关业务事项时按照《信用承诺书》进行承诺。《信用承诺书》由信用承诺对象填写,信用承诺对象为企业的,应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委托经办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作出信用承诺。

  (三)信用承诺信息归集与公示

  《信用承诺书》电子档应做好信息归集工作。属存放在自建信息平台的,应将有关数据信息推送至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托“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根据公开属性进行公示。信用承诺公开类型包括“可向社会公开”、“特定范围内公开”、“不可公开”。

  五、应用推广

  (一)分类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信用承诺和违背承诺约定行为的信息纳入社会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申请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

  (二)行政审批。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对进行信用承诺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可根据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提供更为便利的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如其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且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按我市容缺受理有关规定,加快办理进度(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

  (三)违诺责任。将申请人违反信用承诺行为作为承担相应责任的依据。

  (四)考核评定。在不违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原则的前提下,探索将申请人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的参考因素。

  (五)以其他方式应用。

  六、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部门实际,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明确责任,落实专人,精心组织,确保信用承诺工作有序推进。

  (二)拓展应用场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不同版块业务特点,努力实现将信用承诺应用到各流程及相关环节中,对本方案提供的信用承诺书参考范本进行分类细化(范本详见附件),确保信用承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信用承诺机制建设的宣传力度,重点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培训,让企业深入了解信用承诺的内容与要求,引导企业作出信用承诺,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附件:

  1.信用承诺书(范本)(审批替代型)

  2.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

  3.信用承诺书示例(告知承诺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