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立法还有多少功课要做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电子商务法立法进展顺利,有望在今年年底完成草案的起草工作,形成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系统的法律法规。据介绍,正在起草中的《电子商务法》(草案)涉及电子商务监管体系、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数据电文和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争端解决机制、网络安全和跨境电商等内容。一旦草案完成,将征求各部门、地方、电商企业、协会、专家等意见,在2016年6月前,提交全国人大财经委全体会议讨论。(《经济参考报》2015年5月13日) 伴随着网络技术的蓬勃发展,国内电子商务获得了爆炸式的增长,2014年网上零售额达到了27898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0%,也就是说,人们日常消费中10%是通过网购,而且还以年30%~40%的速度增长。不过,伴随电子商务发展,网购假冒伪劣商品也大量出现,已经成为电子商务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今年年初,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一份《2014年下半年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结果》,指出淘宝网的正品率仅为37.25%。网购商品假冒伪劣等问题成为无法逃避的话题。 此前,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记者会上表示,电子商务法是本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承担的一项立法任务。“目前我们已经起草完成了电子商务法立法大纲。因为电子商务目前正处在蓬勃发展的初期,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所以立法中主要考虑的是以鼓励创新和竞争为主,兼顾规范和管理的需要。” 尽管电子商务立法已经倡议了多年,但一直未有进展。此番正式提上议程,社会舆论聚焦在立法难题解读、主体权责平衡、监管方式调整等内容,而法律界人士的分析也让我们看到了电商立法的背后依然有很多工作要做。 一方面,行业监管政出多头,电商无所适从,税收管理如何与实体店衔接存在技术难题。电子商务法必须处理好和其他现有法律的关系。比如在市场准入方面,要与现行的商事登记制度相衔接;在数据技术上要与现行的电子签名法相衔接;另一方面,电商市场秩序、诚信体系建设全靠自律,交易安全支付面临安全和便利双重考验,在纠纷解决机制上也存在与现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相衔接的现实问题。 网络交易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网交易平台要担负起重要的责任,也要按照法律和规矩来办,要讲诚信、讲信用,要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对网店切实负起责任,加强自律和内部的监管。目前,对于电商的监控义务只是散见于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其中有代表性的是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了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就是电商应建立假货监控制度,但具体如何明确以及有无法律责任,都没有说明,约束力并不强。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全国各地加强和创新电子商务管理工作不断深入,好的做法需要及时总结提炼上升为法律,暴露出来的法律制度上的不足需要及时弥补。 近年来电商飞速发展,假货问题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在很大程度上也反映了传统监管方式难以适应互联网创新的尴尬。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带来了很多问题,比如资金监管、质量安全、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安全、信用评价、交易保证金、虚假广告、投诉解决机制、垃圾广告等,急需通过立法对网络交易予以规范。一方面,电子商务立法要重视网络自治的特点,重视电子交易的规律和特点,既解决信息技术对我国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和机遇,也要解决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为产业发展留有余地;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立法要借鉴国外互联网立法的先进经验,以战略眼光看待电商立法,提升电商立法层级和前瞻性,建立涵盖互联网资源管理、电子商务、网络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防治网络犯罪等各个方面的完备的互联网法律体系。 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和结构调整的重要着力点。通过加强立法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势在必行。全国人大财经委成立了起草小组,对电子商务立法所涉及的问题进行系统调研,已经起草完成电子商务法立法大纲。目前初步确定了五项原则:一是保障各方权益;二是规范市场秩序;三是电商企业行业自律;四是线上线下协同监管;五是鼓励创新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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