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顺德区5G建设攻坚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01-29 17:40   点击数:2202   来源:佛山市顺德区经济促进局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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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经发〔202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市垂直管理各部门:

  现将《佛山市顺德区5G建设攻坚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经济促进局反映。


  佛山市顺德区经济促进局

  2021年1月27日


  佛山市顺德区5G建设攻坚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新基建”战略部署,支持企业在顺德区行政区域内建设5G基站,全力推动区内5G网络全覆盖,根据《广东省加快5G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2年)》(粤办函〔2019〕108号)、《佛山市加快推进5G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2年)》(佛府办函〔2019〕415号)和《顺德区2021年5G建设攻坚工作方案》(顺府办发〔2020〕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补助对象为依法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获准经营5G业务的企业(含下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通信运营商”)、获准经营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的企业(含下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基础设施企业”)。

  第三条设立顺德区促进5G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类补助。

第二章补助类型和标准

  第四条对通信运营商2021年在顺德区新建设的5G基站给予建站补助,其中:

  (一)2021年上半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完成并投入使用的5G基站,按每个基站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标准,对建设的通信运营商给予事后补助。

  (二)2021年下半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并投入使用的5G基站,按每个基站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对建设的通信运营商给予事后补助。

  第五条对2021年在顺德区新建设,并且由2个以上(含2个)通信运营商共享同一套设备各自建5G网络的5G基站给予运营补助,其中:

  (一)2021年上半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完成并投入使用的5G基站,按每个基站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对建设的通信运营商给予事后补助。

  (二)2021年下半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并投入使用的5G基站,按每个基站最高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对建设的通信运营商给予事后补助。

  第六条对通信运营商和基础设施企业在顺德区租用村(社区)的集体资源资产,建设物理站址用于新建5G基站,或者将原有4G基站升级改造为5G基站的,给予租金补助,其中:

  (一)2021年上半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完成并投入使用的5G基站,按照不超过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的自基站建成当月起一年租金100%的标准,对租用场地建设物理站址的通信运营商或基础设施企业给予事后补助;

  (二)2021年下半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并投入使用的5G基站,按照不超过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的自基站建成当月起一年租金50%的标准,对租用场地建设物理站址的通信运营商或基础设施企业给予事后补助。

  (三)同一地址上的各个基础设施(包括并不仅限于通信杆塔、机房)所占的场地视为同一个物理站址。单个物理站址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七条区经济促进局按照本办法发布顺德区5G建设攻坚补助实施办法申报指南,满足条件的项目可按照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申报单位需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向区经济促进局提供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八条同一个项目已经获得过我区或上级的其他5G建设类政策扶持,申报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规定的补助资金的,所获得上级补助资金和区级补助资金总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投入金额;申报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补助资金的,所获得上级补助资金和区级补助资金总金额不得超过第六条规定的上限标准。

  第九条通信运营商和基础设施企业在申请本办法补助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违反国家及省、市、本区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依法追究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的相关责任,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3年内相关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条区经济促进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和支持重点,开展专项资金日常管理,组织实施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认定与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地区5G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预算在当年批复预算中进行总控。当各单位拟补助金额总数超过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各单位实际补助金额按比例折算得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提及的5G基站均指5G宏站,不含5G微站和室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顺德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