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指出,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加强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完善长期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支持政策。通过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旨在健全相关规则和政策,推动制度变革,加快形成同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 全方位多层次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已初步建成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执行的是计划经济下单一的科技投资体制。这种体制发挥了十分积极的重要作用,帮助新中国取得了包括原子弹、氢弹、人造卫星等重大科技成果,成功突破了国外的技术封锁。但与此同时,科技创新的一般规律表明,重大创新往往不是孤立的单点突破,而是难以预知的新群落“涌现”。只有拥有大量“塔基式”的创新活动,才可能得到“塔尖式”的科技突破。单纯依靠行政手段配置资源并非科技发展的长久之计,市场化的金融支持对于科技创新活动至关重要。不同主体、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科技创新活动的风险特征千差万别,不同资金供给的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金融体系能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介入路径,构建多元化的科技投入格局。 当前,我国已初步建成包括银行信贷、创业投资、资本市场、政府引导基金等在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银行信贷方面:截至2024年一季度,高技术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专精特新”企业贷款分别同比增长27.3%、20.4%、17.9%,明显高于各项贷款增速;科技型中小企业获贷率达到46.5%,较2017年末提升2倍。创业投资方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5月,我国存续的创业投资基金共24262只,创业投资基金规模达3.26万亿元。资本市场方面:科创板开通5年来,上市企业数量从首批的25家增长至如今的573家,总市值5.19万亿元,首次公开募股(IPO)募资总额累计9108亿元。作为支持“硬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主阵地,在科创板上市企业中,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等“硬科技”产业占比近89%。政府引导基金方面:有关数据显示,政府引导基金目标规模自2017年末的9.5万亿元,增长至2023年年中的近13万亿元。 科技金融体制与科技创新的适应性亟待提高 近年来,我国围绕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不断强化顶层设计,优化科技金融政策环境,科技信贷规模持续扩大,全面注册制改革落地实施,服务科技型企业的金融产品工具不断丰富,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科技金融供给远不能满足科技创新活动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一是资本市场发展滞后。美国科技实力之所以处于全球领先地位,与其发达的资本市场密切相关。同时,在过去40多年中,美股新上市企业中超1/3是科技型企业,该比例远高于我国。二是高收益债券市场发展滞后。目前,我国科创债券和科创票据的发行主体主要是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机构或者投资公司,这些机构将所筹集的资金进一步投向科技企业,而真正由信用等级偏低的科技企业发行的高收益债券还非常少,高收益债券市场发展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三是创投发展仍有较大空间。我国创投发展近30年,累计管理规模超14万亿,但总量规模仅有美国1/6,创新资本供给严重短缺,资金结构亟待优化。 科技金融体系的金融功能有待强化。一是银行体系缺乏针对科技企业有效的风险识别、定价手段。企业的信息分散且数据难以获取,银行对于科技企业的评估局限于某个时间“切片”,缺少更多判断企业“好”与“坏”的锚点。二是风投体系呈现一定的“去风险化”特征。近年来,我国风险投资市场中市场化资金急剧减少,经营主体更替带来的直接变化是市场风险偏好的显著下降。三是资本市场缺乏现代金融思维。资本市场对于拟上市科技企业的评价方法仍局限于与相近企业的历史表现作比较,一些科技企业的产品虽然在国际上遥遥领先,但因为找不到可以对标的美国同行,往往难以获得融资。四是国有资本的作用发挥不够。国有资本管理中较为强调保值增值;对于国有资本投资科技企业的事后审计巡查趋于严格,风险容忍度偏低,没有真正形成尽职免责的容错机制。 健全完善科技金融体制的关键举措 健全完善科技金融体制,是加快形成同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重要内容。 探索建立商业银行通过股权方式投资科技企业的绿色通道。一是扩大投贷联动试点范围,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银行开展针对科技企业的投贷联动业务,做大投贷联动业务规模。二是完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对于商业银行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科技企业形成的股权资产,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适当降低风险权重,减少对银行资本的消耗,提高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积极性。三是放开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业务的限制,允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市场化债转股业务之外开展针对科技企业的其他股权投资业务,更好地发挥投贷联动在支持科技创新中的作用。四是做好股权投资业务的风险隔离,严格要求针对科技企业的股权投资业务由独立于银行的法人主体来执行,从制度层面做好风险隔离,防止股权投资业务风险向银行体系传染。 破除长期资本进入风险投资市场的制度阻碍。一是引导保险资金、企业年金、养老金等长期资金进入创投市场,适度降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偿二代”体系中的风险因子,提高保险公司积极性,探索允许符合条件的头部创投机构管理部分年金。二是鼓励银行理财等市场化资金进入创投行业,引导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发与创投特点相匹配的长期投资产品。三是支持合格创投管理机构发行中长期的创投专项债券,拓展创投管理机构中长线资金来源。四是允许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登陆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以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为契机,推动符合条件的头部创投管理机构通过IPO、并购重组等方式登陆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增强资本市场对科创企业评价标准的包容度。资本市场对科创企业的评价标准应该更加注重企业的创新能力、技术潜力和市场前景,而不仅仅是短期的财务表现。一方面,在开展审核和监管时,引入科技专家评审团对科创企业尤其是颠覆性科技企业进行评价,以更准确地评估这些企业的技术和商业模型的创新性和可行性,提高对科创企业评价标准的包容度,提升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的包容性。另一方面,加快建立科创板、创业板的储架发行制度,提高再融资的灵活性和效率,在满足科创企业多阶段融资需求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大规模融资造成的市场波动。 转变国有资本管理理念及考核机制。一是从法律或制度层面对风险投资领域的国有资本进行重新定位,淡化保值增值要求,破除以是否有成熟经验为参照的旧观念,以国有资本能否在长周期内促进科技创新作为最终评价标准。二是完善国有资本考核方式,依据科技创新活动的经营周期对国有资本考核周期进行调整,在考核中更多地采取打包考核的方式,减轻对项目逐一考核时偶然因素造成的干扰。三是推动容错机制真正落地,在国家层面出台政策,完善国有资本投向风险投资领域的容错机制,提高风险容忍度,营造尽职免责的良好氛围,推动“三个区分开来”真正落地。 打好科技金融服务的“组合拳”。一是支持银行体系牵头建立广泛的科技金融合作网络。支持大型银行发挥平台资源优势,在依法合规、风险隔离可控前提下强化与内外部投资、证券、融资担保、保险等机构合作,以增强银行放贷意愿等。二是增强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科技企业上市融资的合力,增强金融市场的多层次性,推动资本市场各板块差异化发展,形成功能互补,发挥转板机制对科技企业创新发展的激励促进作用。三是引导金融机构根据不同发展阶段科技型企业的不同需求,进一步优化产品、市场和服务体系,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银行贷款—资本市场融资”的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务。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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