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以工代训工作办事指引》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扩大职业技能培训规模,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吸纳就业,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做好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8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将《佛山市三水区以工代训工作办事指引》印发给你们,请各镇(街道)积极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
一、补贴项目:企业以工代训培训补贴。
二、所属区域:佛山市三水区。
三、政策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8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3号)。
四、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中小微企业。对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中小微企业。
(二)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中小微企业。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五个行业的大型企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
(四)大企业新吸纳本省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
上述企业应为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同一企业同时满足一至四类补贴条件的,只能申请一项以工代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重复享受。
五、补贴企业的界定
(一)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执行。或税务信息系统已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对企业类型进行划分的,可根据税务信息系统予以划分界定。
(二)停工停业中小微企业。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当月增值税指标比2019年同期下降70%及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可认定为停工停业企业。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五个行业的大型企业。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纳入各级统计部门统计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五个行业的大型企业(企业法人单位),并且在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的项目中能体现,或在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能体现“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经营内容的,可认定为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大型企业。对在2020年5月9日后,变更企业登记的、变更增加上述行业经营范围的企业,不予以认定。
六、补贴标准和期限
(一)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名参保职工每月500元,企业在多个月份均符合认定条件的,可按月份数享受相应职业培训补贴,最多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二)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在截止时间前受理的,其后审核通过的,可继续发放培训补贴。
(三)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不计入劳动者每年三次培训补贴范围。
(四)企业可同时按规定开展适岗培训和以工代训。
七、补贴申领方式和材料
符含条件的企业以企业参保名称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申请。企业申领以工代训补贴、人社部门审核资料等均在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ggfw.gdhrss.gov.cn/YCZG)完成,企业登陆该系统后,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根据申领企业类型分别导入相应材料。
(一)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中小微企业需导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
2.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扫描件);
3.符合领取以工代训补贴条件所在月的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或参保证明(区人社部门可核实职工参保情况的,则无需提供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
4.就业因难人员和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证明材料(如就业困难人员类型由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认定的,则企业无需提供该项材料)。
(二)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需导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
2.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扫描件);
3.上一季度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或参保证明(区人社部门可核实职工参保情况的,则无需提供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大型企业需导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如营业执照没有直接体现五大行业经营内容的,则需再提供有关部门颁发的能体现“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经营内容的许可证扫描件;
2.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扫描件);
3.符合领取以工代训补贴条件所在月的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或参保证明(区人社部门可核实职工参保情况的,则无需提供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
(四)吸纳本省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企业需导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
2.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扫描件);
3.符合领取以工代训补贴条件所在月的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或参保证明(区人社部门可核实职工参保情况的,则无需提供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
4.就业因难人员证明材料(如就业困难人员类型由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认定的,则企业无需提供该项材料)。
八、受理机构: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经办部门及咨询电话: 培训就业股:0757-87717398,0757-87718003 劳动就业服务中心:0757-87732003
九、有关说明:
1.企业不需要提供以工代训培训计划。
2.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的增值税指标以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为准,企业不需提供企业增值税证明材料。
3.本文所提“新吸纳”就业特指企业在2020年1月1日后新招录(入职前未在该企业有社保缴费记录)的员工。企业应与员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为其在本市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对申报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如发现以欺骗手段获取补贴的,一经查实,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58条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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