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连锁经营行业发展促进办法(暂行)的通知

 
日期:2022-04-08 16:22   点击数:1873   来源: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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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连锁经营行业发展促进办法(暂行)》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反映(联系电话:82340926)。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1日


  佛山市禅城区连锁经营行业发展促进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夯实禅城商业中心地位,不断提升禅城连锁经营能力和品牌影响力,进一步激发连锁行业发展升级的活力和动力,推动禅城现代服务业能级大幅提升,实现禅城商业高质量发展,结合禅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1年至2023年期间在佛山市禅城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诚信经营,未列入失信名单,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从事连锁经营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和机构,或根据本办法规定在禅城区开展的相关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项目,于2021年至2023年期间达到本办法扶持条件。

  本办法所称连锁经营,包括:

  (一)商务部门认定的直营连锁、经过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连锁。

  (二)其他连锁经营情况,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规定的认定标准审核认可为准。

  由经商务部门认定的直营连锁、特许连锁企业及经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认定标准审核认可的其他连锁企业在我区投资控股或授权开展连锁经营及相关供应链业务的企业,也视为属于连锁经营企业范畴。

  本办法奖励的连锁经营企业总部(以下简称连锁企业总部)和连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连锁企业)均需进入禅城区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名录库。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销售额是指在禅城区税务部门申报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纳税额是指在禅城区税务部门实际入库纳税额合计数额(包含免抵调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不包括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章 奖励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对新引进(新设立)连锁企业总部(包括连锁企业区域总经销、总代理等区域总部或销售公司等功能型总部)可享受如下扶持:

  (一)开办扶持:

  1.重大项目扶持:属于连锁企业全国总部且年销售额达到2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扶持2000万元;属于连锁企业省级及以上区域总部且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扶持1000万元。

  2.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的,按如下标准给予扶持:

  (1)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不足3亿元的一次性扶持50万元。

  (2)年销售额达到3亿元以上、不足8亿元的一次性扶持100万元。

  (3)年销售额达到8亿元以上、不足10亿元的一次性扶持300万元。

  该项扶持在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在2个自然年内达到扶持标准即可申请。

  (二)人才奖励:对于连锁企业总部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达50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按其个人应税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区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100%予以奖励。

  (三)地方财政贡献奖励:自引进当年开始计算,对连锁企业总部前3年按区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100%予以奖励,第4、5年按区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50%予以奖励。对已申报开办扶持奖励的企业申报地方财政贡献奖励时,应先抵扣开办扶持奖励资金,抵扣完超出部分可予以奖励。

  申报上述奖励的连锁企业总部需承诺从开办之日起10年内不得迁离禅城区,否则退回所有扶持奖励资金。

  第五条 鼓励商业地产吸引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在禅城区开设佛山市首店(需在禅城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纳税),对于首店实际投资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并签订进驻协议3年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一)首店属于国际知名品牌的奖励100万元;(二)首店属于国内知名品牌的奖励30万元;(三)首店属于其他特色知名品牌的奖励10万元。

  中华老字号、广东老字号品牌开设佛山市首店(需在禅城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纳税)并签订进驻协议3年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中华老字号佛山首店奖励30万元,广东老字号佛山首店奖励10万元。

  该项奖励由引进该首店的商业地产运营企业申请,奖金按奖励总金额40%、30%、30%比例分3年拨付,主要用于对首店的相关优惠和推广等。

  第六条 鼓励商业载体、中介机构、协会等为我区引进优质连锁企业总部并协助其落地发展:

  (一)1个自然年度内新引入连锁企业总部不少于1家并经备案,且引入企业合计当年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或区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达到20万元以上的,按引入企业合计区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每20万元给予引进单位5万元奖励。

  (二)新引进的优质连锁企业总部属于重大项目扶持类型的,给予引进单位按每引进一家奖励50万元;新引进的优质连锁企业总部属于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年区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达到20万元以上的,给予引进单位按每引进一家奖励5万元。

  以上2项奖励可叠加计算奖励。

  第七条 鼓励连锁企业总部开展直营连锁认定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按如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直营连锁企业总部奖励。

  1.对通过直营连锁认定的连锁企业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获得直营连锁认定企业增设禅城区外连锁直营店,其中营业面积5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且纳入直营认定范围的,按每家店一次性奖励1万元;营业面积大于100平方米且纳入直营认定范围的,按每家店一次性奖励2万元,上述企业该项奖励每年总计不超过50万元。

  (二)特许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奖励。

  1.通过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连锁企业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获得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认定的企业总部每年增加5~10家禅城区外加盟店一次性奖励5万元,增加11~30家禅城区外加盟店一次性奖励10万元,增加30家以上禅城区外加盟店一次性奖励15万元。

  第八条 鼓励国资、政府产业基金投资或与社会资金合作投资优质连锁总部项目;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为连锁企业提供个性化金融服务支持,为连锁企业创新升级、发展壮大提供资金支撑。

  第九条 为连锁企业总部提供便利的登记注册服务。直营连锁品牌在禅城区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区域总部,在做出12个月内拟在禅城区设立10个以上直营连锁门店承诺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给予统一登记、优化审批程序、提供绿色通道等服务支持。

  第十条 推进连锁企业统一纳税,促进企业跨区域发展。落实好关于外资连锁企业、直营连锁企业等有关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相关规定,税务部门为连锁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优化相关申报和审批服务。

  第十一条 强化连锁企业总部管理责任,对于直营连锁企业,优化对于其开设分支机构有关卫生、环保、消防、城管等有关审批事项的办理流程,提高审批和监管效率。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连锁经营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区与镇(街道)按照现行体制分成负担相应支出(以企业注册地作为分成依据)。各镇(街道)负担部分统一由区财政垫付后扣减镇(街道)分成款。

  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和企业在本区内不重复享受相同类别的资金支持和奖励,若同时符合禅城区其他同类扶持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对因虚假申报获得支持和奖励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相应资金,取消相应荣誉,3年内不得申请资助,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在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后,符合本办法规定仍需继续执行的奖励条款,企业可按本办法标准继续申请当年度奖励扶持资金。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本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