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工业用地改造提升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高明区工业用地改造提升奖励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自然资源分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8日 佛山市高明区工业用地改造提升奖励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工业用地改造提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扶持对象 (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于2024年1月1日后经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认定入库的工业类低效产业用地: 1.用地容积率低于1.2(实业类,2018年以前出让的低于0.8)或1.8(出租类);建筑密度低于规划条件约定或虽无规划条件约定但低于35%的开发利用低效产业用地; 2.近三年税收平均值低于5万元/亩的经济产出低效用地。 (二)城市更新“工改工”旧厂房产业用地,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 1.符合“三旧”改造标图入库条件,并完成“三旧”改造管理流程审批; 2.与属地镇街(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签订产业引进协议; 3.项目拆除重建后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4.单宗或连片整合用地面积达15亩以上,且改造后容积率达2.0以上。 (三)拆除重建类村级工业园改造产业用地,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 1.产业用地权属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与属地镇街(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签订产业引进协议; 3.改造后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4.项目连片整合用地面积达30亩以上。 上述(一)(二)情形的奖励扶持对象为申请工业用地改造提升的土地权属人,(三)情形的奖励扶持对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闲置用地、预售地以及存在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协议、监管协议约定情形的用地改造提升项目,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持政策。 第三条 奖励类别和认定标准 (一)动工建设奖励。符合第二条(一)(二)情形的产业用地,土地权属人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于2024年12月31日前正式动工建设的项目,按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给予奖励。项目按高标准厂房条件[高标准厂房条件:具体要求详见《广东省高标准厂房设计规范》(DBJ/T 15-235-2021);下同。]建设的,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对于2025年12月31日前正式动工的,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项目按高标准厂房条件建设的,按每方米15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均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证载新建厂房建筑面积计算。 (二)竣工验收奖励。项目新建工程按最新签订的投资协议或监管协议约定工期全部竣工并通过综合验收备案后,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符合第二条(一)(二)情形的产业用地,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项目达到高标准厂房条件的,按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证载新建厂房建筑面积计算。 2.符合第二条(三)情形的产业用地,按每亩8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项目连片整合用地面积达100亩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奖励金额按符合拆除重建类村级工业园认定标准的土地面积计算。 (三)土地流转奖励。符合第二条(一)(二)情形的产业用地,于2025年12月31日前,通过整体或分割转让等方式(股权转让除外)引入投资者开展新产业项目建设,且重新签订监管协议的,对变更后的土地权属人,按照办理土地、房产过户时新增财政贡献区级留成部分50%的金额标准给予奖励。 (四)效益增长奖励。符合第二条(一)(二)情形的产业用地,项目权属人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提升并达到投资协议或监管协议约定条件的,自次年起(按自然年度),连续3年分别按新增财政贡献区级留成部分的100%、80%、60%的金额标准给予奖励。奖励期间必须持续达到监管协议约定条件,否则不予奖励。 第四条 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申报审批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由相关部门追回奖励金及利息;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约定期限内未能达到项目投资协议或监管协议要求的,按协议处理。 第五条 申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的,需重新签订投资协议或监管协议。属于司法拍卖的低效产业用地,只能享受效益增长奖励。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持事项,同时符合高明区其它奖励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办法执行期间遇上级政策调整的,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包括本数。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工改工”项目扶持办法〉的通知》(明府办〔2021〕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完成“三旧”改造全流程审批及土地整理工作的“工改工”项目,按原办法兑现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持资金由区和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按照两级财政的税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7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五年,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会同自然资源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1.佛山市高明区工业用地改造提升奖励扶持资金申请流程 2.佛山市高明区工业用地改造提升奖励扶持资金申请材料 3.佛山市高明区工业用地改造提升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 附件1 佛山市高明区工业用地改造提升奖励扶持 资金申请流程 奖励扶持对象为第二条(一)情形的,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牵头组织申报;奖励扶持对象为第二条(二)(三)情形的,由自然资源分局牵头组织申报,具体流程如下: 一、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或自然资源分局发布申报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根据申报通知组织发动辖区内用地权属人申报。 二、以自愿申报为原则,符合条件的用地权属人在申报期内将申报材料胶装成册(一式两份)报送至属地镇政府(街道办)、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 三、属地镇政府(街道办)、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现场核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加具初审意见后报送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或自然资源分局。 四、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或自然资源分局会同区财政局、区住建水利局、区招商局、区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制定扶持资金安排方案,对拟奖励扶持用地进行公示,经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后无争议的,提请区全域低效产业用地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或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其中: (一)申请动工建设奖励或竣工验收奖励的,首先由区住建水利局会同自然资源分局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新建厂房面积,自然资源分局审核新建厂房是否符合高标准厂房条件、是否缴齐基础设施配套费,最后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或自然资源分局计算当期拟奖励金额。 (二)申请土地流转奖励的,首先由区招商局审核土地是否签订相关投资、监管协议,自然资源分局审核土地流转是否已完成且符合相关条件;然后由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审核土地流转过户时产生的财政贡献区级留成部分的金额。 (三)申请效益增长奖励的,首先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或自然资源分局审核土地是否已完成改造提升,区招商局审核土地是否已达到相关投资、监管协议约定税收金额,最后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或自然资源分局计算当期拟奖励金额。 五、区全域低效产业用地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或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区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将奖励扶持资金拨付至奖励扶持对象。 附件2 佛山市高明区工业用地改造提升奖励扶持 资金申请材料目录 以宗地为单位,申请佛山市高明区工业用地改造提升奖励扶持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高明区工业用地改造提升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3)一份。 二、项目整改方案批复等复印件一份。 三、项目情况说明一份,需包含项目改造方向及内容、项目成本测算材料等。 四、实施改造的土地、房产权属证明复印件一份。 五、实施主体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为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六、根据不同的奖励条款,额外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分别是: (一)申请动工建设奖励的,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基础设施配套费缴齐的凭证、发票等证明文件,以及项目现场实际照片。 (二)申请竣工验收奖励的,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一份,以及项目现场实际照片。 (三)申请土地流转奖励的,提供原土地证和新土地证复印件一份,相关投资协议、监管协议复印件各一份。 (四)申请效益增长奖励的,提供地块相关投资协议、监管协议、完税证明复印件、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各一份。 附件3
佛山市高明区工业用地改造提升奖励扶持 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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