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流通业方向(扶持内贸流通业创新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08-12 18:16   点击数:1720   来源:佛山市商务局   共有条评论
分享到
 

佛山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商贸

  流通业方向(扶持内贸流通业创新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流通业方向(扶持内贸流通业创新发展专项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佛山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创新发展,促进区域消费中心城市建设、传统消费升级、培育壮大新型消费,优化消费供给、激发消费增长动能,推动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商贸流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规范有效、突出重点和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区两级商务和财政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管理职责,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申报使用专项资金。其中:

  市商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二)根据每年的重点工作安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方向和要求,制定并公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三)组织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下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五)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监督项目实施;

  (六)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专项资金收回统筹使用工作,以及对违反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审核市商务部门报批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决算;

  (二)对市商务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按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会同商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四)会同市商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预算调整、收回统筹使用等相关工作;

  (五)负责建设佛山市政府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佛山扶持通平台),供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实行网上申报。

  各区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机构)或本地区所属企业、单位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初审、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必须是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法人企业和其他组织。

  根据项目情况,部分项目支持对象包含商务部系统的样本企业、市级促消费活动的相关承办机构。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根据市商务部门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职能和每年重点工作安排确定。可用于以下方面(根据每年工作实际另行制定具体申报指南):

  (一)支持商圈及特色商业街区发展。

  支持专业型步行街(商圈)建设,对被商务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商圈(特色商业街区)的运营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金额30万元。

  支持综合型步行街(商圈)建设,对被认定为市级综合型示范步行街(商圈)的申报单位进行一次性奖励,每个申报单位最高奖励金额50万元。

  (二)支持纳统入库的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

  对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以下简称纳统)限上批发、零售、餐饮企业增速达标的,分类分级给予资金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金额30万元。

  (三)支持引进总部企业。

  鼓励大型零售、餐饮集团及电商平台企业在佛山经营,对申报期内纳统的分级分类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金额300万元。

  (四)支持工业企业设立零售公司。

  鼓励我市工业企业实现生产和销售分离,支持其销售公司在我市经营,并对在申报期内纳入零售业统计的,分级分类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金额150万元。

  (五)支持开展促消费活动。

  集中组织企业参加促消费活动,打造佛山春夏秋冬四大主题品牌购物节。对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参与全市促消费重点项目的商贸流通企业及行业商协会给予支持。每家企业申报年度内最高支持金额30万元。每家承办机构最高支持金额30万元/场。

  (六)支持开展新型消费。

  鼓励传统商贸企业发展直播营销、体验式消费等新零售业态,实现转型升级、多业态发展。对纳统的商贸流通企业开展新型消费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每家企业申报年度内最高支持金额15万元。

  (七)支持连锁企业发展。

  鼓励在我市纳统并已实行汇总纳税的批发、零售、餐饮等直营连锁企业发展,对申报期内企业新增加直营店的数量与规模效益等给予每家企业最高奖励金额30万元。

  (八)支持首店经济。

  鼓励国内外知名品牌和中国连锁品牌等零售企业或其授权代理商在佛山经营首店,给予装修费用最高40%的支持,每家企业申报年度内最高支持金额30万元。

  (九)支持商贸企业智慧商店改造升级。

  对符合条件的商业综合体(商圈)运营企业、农贸批发市场运营主体或纳统的零售企业,在申报期内建立网站或线上APP维护管理及推广费用给予支持,对客户管理平台、供应链管理平台、自助结算、统一收银、智能导购、智慧消防、人流检测移动基站、智能停车、智能监控、智能化巡检等智慧商店改造升级项目中的硬件购置、系统软件建设及升级等费用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投入的40%,每家企业申报年度内最高支持金额40万元。

  (十)支持商务部内贸流通统计监测系统信息报送。

  对承担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商贸流通业统计分析、信息泵采集分析等系统数据报送的样本企业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金额5000元。

  (十一)支持绿色商场建设。

  落实国家推动绿色商场创建有关政策,推进商贸流通行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对获得商务部绿色商场称号的企业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金额10万元。

  (十二)支持企业参加国内重要专业展会。

  1.对企业参加市商务局重点组织的国内展会发生的展位费用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1万元/场;对外贸企业扶持标准上浮15%,每家企业最高1.15万元/场。每场展会的展位费用合计最高支持100万元。

  2.对组织企业抱团参加市商务局重点组织的国内展会和开拓国内市场重点经贸交流活动的相关行业商(协)会给予奖励,每个商(协)会最高补助1万元/场。

  3.对相关企业人员参加市商务局重点组织的开拓国内市场重点经贸交流活动团费(包括往返交通费及住宿费)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最高补贴5000元/场。

  4.对市商务局重点组织,并由相关商协会或机构发动企业抱团在重点展会或重点交流活动中展示推介不少于15家及以上企业展品,并宣传推广“有家就有佛山造”佛山品牌形象的,对发生的展位费、特装费、运费及宣传费用给予支持,每个商(协)会或机构最高补助50万元/场。

  (十三)支持重点生活必需品保供企业。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和要求,保障全市实施封控、管控、防范措施的区域群众生活必需品供应,并做出较大贡献的保供企业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金额3万元。

  (十四)支持其他有利于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的事项。

  对促进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的其他有关事项给予支持。

  以上项目根据每年资金安排、评审结果情况,按因素法进行资金分配。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

  第七条 市商务部门负责制定每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并按照扶持政策标准化要求明确申报流程、申请材料与办理时限。申报指南通过“佛山扶持通”平台发布后由各区商务部门组织申报。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专项资金申请方,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通过“佛山扶持通”平台进行网上申报,经所在辖区商务部门在线初审通过后,在“佛山扶持通”平台上打印申报材料,连同其他纸质材料一并递交至所在辖区商务部门。各区商务部门对纸质材料审查通过后,向市商务部门提交线上及线下的申报材料。市商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终审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可视需要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第九条 市商务部门通过部门官方网站或“佛山扶持通”等平台向社会公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期不少于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分配方案,由市商务部门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在公示期间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由市商务部门会同第三方中介机构或其他部门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市商务部门应将调查结论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批准后,市商务部门向各区商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市财政部门向各区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各区商务部门及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计划及资金,向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市商务部门负责会各区商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审计和督查,对审计和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将结果纳入信用管理,相关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可视需要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预算年度终了或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完毕,市商务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开展的年度市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的工作要求,开展年度绩效自评工作。市财政部门可结合市商务部门的绩效自评情况以及当年的工作重点,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部分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或自评抽查。

  第十三条 获得拨付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依规使用,自觉接受市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上述职能部门根据履职需要向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专项资金的相关资料信息需求时,专项资金使用单位需及时按要求做好配合,不得拒绝、推诿。

  第十四条 各区商务和财政部门要及时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加大对专项资金项目的跟踪服务力度,及时协调解决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使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主动向市商务及财政部门反映有关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在申报专项资金的过程中,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以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追回专项资金,三年内停止其申报上述所有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对专项资金申报的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以及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当年的专项资金评审服务资格。造成财政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严禁挤占挪用资金,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商务部门可计提不超过专项资金1%的工作经费,用于前期工作(用于下一年度预算项目入库的前期论证、立项、入库评审等)以及1%事中事后工作经费(用于本年度以及以前年度项目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0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