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内部审计制度》的通知粤科监审字〔2014〕122号 厅机关各处室、各预算归口管理单位: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内部审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内部审计制度
省科技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工作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主要是对省科技厅所属单位和预算归口管理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其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监督与评价其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第三条 省科技厅是本制度规定实施内部审计的主体,监督审计处作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可按相关规定委托科技管理服务机构承担。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对象 1.任期或离任的厅所属单位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厅所属单位负责人);
2.厅所属单位和预算归口管理单位;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1.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实施规范; 2.对厅所属单位负责人进行任期或离任的经济责任审计; 3.对厅所属单位和预算归口管理单位的财务收支、经营绩效和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4.对厅所属单位和预算归口管理单位经济活动中出现重大财务异常情况或其他重大经济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5.对厅所属单位和预算归口管理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及风险管理体系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 6.对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7.建立和保管内部审计档案; 8.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权限 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2.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社会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八条 准备阶段 1.准备审计资料,内部审计组应事先调查、了解、分析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概况、内部审计制度及执行情况、财务会计资料、重要合同、协议及会议记录;进行厅所属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时,要求离任责任人提供述职报告及其它相关数据。 2.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方案,厅所属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由厅人事处根据负责人的任职情况提出计划,其他拟审计项目由省科技厅监督审计处根据工作计划制定审计方案。审计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的时间、内容、范围、实施步骤、人员分工、审计方式以及所需资料清单等。 3.签发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认真准备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给审计人员。特殊情况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九条 实施阶段 1.实施审计,审计工作人员通过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资料,记录、编制内审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由被审单位签署意见。 2.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进行记录,每项审计内容根据审计记录和取得的有关数据,经过分析后整理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条 报告阶段 1.撰写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审计工作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收集的有关资料撰写内部审计报告。 2.征求意见,审计人员在审计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前提出审计意见,并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同意。 3.下达并执行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意见或审计结论和决定及时做出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结果报告省科技厅。 4.存档,审计结束后,应将所办理审计事项的有关资料整理立卷、存档备查。 第四章 审计方式 第十一条 定期审计,按照计划定期对厅所属单位和预算归口管理单位的执行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不定期审计,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或厅党组的要求,可临时决定对某单位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专题审计,对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群众举报反映强烈的与财务收支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审计。 第十四条 专项审计,根据计划安排和工作需要,对各单位掌握的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对违反内审制度,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处理,并作为依据列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拒绝审计,或拒绝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和重要文件的; 2.有意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审计所需的资料以及重要文件,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3.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干扰、抗拒监督检查的; 4.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6.其他妨碍内部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违反内审制度,有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按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 4.应回避而未回避的; 5.其他违反审计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