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金属交易场所及金属批发企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促进金属交易场所及金属批发企业发展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促局反映(联系电话:86336108)。 佛山市南海区促进金属交易场所及金属批发企业发展扶持办法.doc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7日 佛山市南海区促进金属交易场所 及金属批发企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7号)、《佛山市南海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相关部署,减轻企业因税收政策变化产生的成本增长压力,引导企业依法纳税,促进企业守法经营,推动金属交易场所在我区发展壮大,促进我区金属批发行业平稳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扶持资金安排及用途 第二条 设立金属交易场所及金属批发企业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所需资金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编报年度资金财政预算。 第三条 根据南海区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类资金相关规定,专项扶持资金年度资金财政预算经区政府审批通过的,由区财政和扶持对象所在镇(街道)按税收分成比例分担扶持资金,并由区经促局和扶持对象所在镇(街道)按照相关要求开展资金拨付工作。 第四条 专项扶持资金包括金属批发企业扶持奖励、金属交易场所扶持奖励,用于对金属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进行奖励。 第五条 对金属批发企业以半年为申报期开展扶持奖补工作,对金属交易场所以1年为申报期开展扶持奖补工作。 第三章 扶持奖励对象 第六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金属批发企业扶持奖励 (一)主营有色金属(包括铝、铜、锡、铅、锌等)或黑色金属(包括钢、铁)大宗基础原材料批发,且批发营业额占总营业额60%以上的企业; (二)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均在南海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申请奖励前2年内无违法、违规及安全生产事故记录; (四)申报期内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销售额达5亿元人民币。 第七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金属交易场所扶持奖励 (一)通过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或保留的、从事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并在名称中使用“交易中心”“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该类交易场所须在南海辖区范围内登记注册、规范运营、交易品种包含金属,场所场内年度金属销售额须达到1000亿元人民币; (二)遵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及《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金属现货交易的交割率达到100%; (三)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均在南海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缴纳税费; (四)申请奖励前2年内无违法、违规及安全生产事故记录。 第八条 扶持奖励资金拨付前已注销或迁移的企业视为放弃获得扶持奖励资金。 第四 章扶持奖励标准 第九条 金属批发企业扶持奖励标准 对申报期内金属销售额在5-50亿(不含)之间的企业,基础奖励标准为申报期内销售额的0.45‰;若企业申报期内销售额同比增长达7.5%,则计算标准提高至0.55‰;若同比增长达10%,则计算标准提高至0.6‰。 对申报期内销售额达50亿元的企业,基础奖励标准为申报期内销售额的0.55‰,若企业申报期内销售额同比增长达7.5%,则计算标准提高至0.6‰。 第十条 金属批发企业扶持奖励封顶标准 按不超过企业金属销售业务对地方财政贡献(含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80%计算封顶金额。 鼓励企业集聚至有色金属交易场所交易,对场内交易企业(场内金属销售额占企业全部金属销售额达80%)按不超过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90%计算封顶金额。 鼓励企业发展为超百亿骨干企业,对申报期内销售额达到50亿元的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0%计算封顶金额。 第十一条 金属交易场所扶持奖励标准 对于政策实施期内场内年度金属销售额首次达1000亿元、3000亿元、5000亿元、8000亿元的金属交易场所,分别按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从高不重复。 第五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二条 申报本扶持资金的企业需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于每年2月进行税收清算,若因税收清算导致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发生变化的,以清算后的结果为准,相关扶持奖励资金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 在本办法实施期间,由区经济促进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申报资料及申报流程,各单位按照要求申报。金属批发企业扶持奖励于每年3月、9月组织申报,金属交易场所扶持奖励于每年3月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要求向所属镇(街道)经济发展办递交申请。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对企业申请资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扶持奖励条件进行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原因;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条件且申请资料齐全的,由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汇总信息并连同申报资料提交区经济促进局进行复审。 区经济促进局根据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进行复审,将审核后拟奖励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经济促进局提出处理意见。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根据我区财政相关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同时符合本办法及区级其他奖励扶持政策的同类优惠条件,按照“从高不重复,扣减再配套”的原则执行。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均须自觉接受区财政、审计、金融及经促部门的监督检查,否则将取消企业当年度获得扶持奖励的资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名录。 第十八条 交易场所必须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属镇(街道)经济发展办报送上一季度交易场所内本地企业金属销售金额明细表。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如存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失信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的“销售额”均指“不含增值税金属销售额”,批发企业销售额以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交易场所场内销售额以交易场所提供数据为准。 所称“达到”、“以上”、“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所涉及的经营数据和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奖励计算精确到个位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试行一年。2022年1月1日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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