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日期:2022-06-22 16:29   点击数:1159   来源: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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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工信服务函〔2022〕13号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2〕129号,见附件)要求,为做好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推荐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须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以下简称《平台管理办法》)要求。

  (二)须为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并处于有效期内。2019年认定的国家示范平台可自愿重新申报。

  二、推荐数量

  示范平台:每个地市可推荐不超过1个示范平台。符合以下条件的地市可以再多推荐1个(同时具备以下多个条件的地市也只可多推荐1家),包括: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中国软件名城、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可直接向我厅提出推荐申请。

  三、报送要求

  (一)推荐材料:《推荐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及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

  (二)请各地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对推荐平台申报条件严格审核把关,在对其服务业绩进行测评的基础上,优先推荐公益性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服务业绩突出、积极参加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和“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等工作成效明显的服务平台(如拟申请信息类、培训类示范平台每家服务企业达到1000家以上,拟申请技术类、创业类、融资类示范平台每家服务企业达到500家以上),总结提炼示范性表述,提出推荐意见。

  (三)请各地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于7月5日前将上述材料各一式三份和电子光盘报送我厅(服务体系建设处),同时将全部材料电子文档发送到指定邮箱。申报示范平台的省有关单位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等可将材料直接报送我厅(服务体系建设处)。

   附件1.推荐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

         附件2: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

       附件3: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6月20日

  (联系人:杨楠、黄怡欢,电话:020-83135852、83134726,邮箱:fwtxc@gdei.gov.cn,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1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