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广东民营企业家智库成员(第三批)推荐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07-17 12:04   点击数:371   来源:   共有条评论
分享到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省有关商协会:

  为更好发挥民营企业家建言献策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升我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广东民营企业家智库管理办法》,拟于近期选聘第三批广东民营企业家智库成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方式

  本次推荐采取个人申请、集中推荐的方式进行,由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省有关商协会(以下简称“推荐单位”)宣传发动和组织推荐。自愿加入智库的企业家填写推荐表,推荐单位做好资格审核和集中推荐工作,并注重推荐各行业领域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家。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建议名额见附件1,商协会推荐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每个商协会推荐不超过2人。

  二、推荐行业

  本次推荐按传统产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服务业等四大产业进行,重点推荐以下行业的民营企业家:

  (一)传统产业:农林牧渔,纺织服装,食品饮料,钢铁水泥,家具制造等;

  (二)先进制造业:电子信息、绿色石化、智能家电、汽车产业、先进材料、生物医药与健康、超高清视频显示等;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半导体与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智能机器人、区块链与量子信息、新能源、激光与增材制造、数字创意、安全应急与环保、精密仪器设备、前沿新材料等;

  (四)服务业:金融服务、创新设计、电子商务、软件与信息服务、商务服务、节能与环保服务、批发服务、租赁服务、住宿餐饮、文化旅游等。

  对以上四大产业的单个行业,每个行业推荐单位推荐不超过2人。

  三、资格条件

  广东民营企业家智库成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违法违纪行为。

  (二)来自广东省内各行业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民营企业,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或总经理),且在该行业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承担所委派的工作任务。

  (四)自愿为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积极协助政府开展推动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四、工作程序

  (一)组织推荐。通过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省有关商协会等渠道推荐。自愿加入智库的企业家填写推荐表,经本人签名、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意见、推荐单位填写推荐意见并汇总后集中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资格审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规定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确定智库人选名单。

  (三)公示。对拟入智库人选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众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入库。公示结果不影响入库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人选名单成员资料信息登记入库存档,实行统一管理。

  (五)公布成员和颁发聘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智库成员名单,并颁发“广东民营企业家智库成员”聘书。

  五、有关事项说明

  1.为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智库成员开展政策征询、问卷调查、专家讲谈、考察调研、座谈交流、展示推介等活动,每年在省中小企业人才培训项目中举办智库高级研班,加强进修学习和沟通交流;各地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局定期组织开展属地有关智库活动,协助做好地市小组的管理联系工作。

  2.智库成员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自动解聘。

  3.如申请人员为企业最高管理者,但不是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需一并出具证明说明其为企业最高管理者(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4.同一家企业只能有一名广东民营企业家智库成员。

  5请申请人员及推荐单位于申报推荐前认真查阅《广东民营企业家智库管理办法》(附件2)。

   六、报送要求

  请各推荐单位于2024年7月31日前收集汇总推荐材料正式行文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一并报送广东民营企业家智库成员申报表(见附件3)和汇总表(见附件4,电子版同时发到电子邮箱)。


  附件:

  1. 广东民营企业家智库成员(第三批)地市推荐建议名额表

  2. 广东民营企业家智库管理办法

  3. 广东民营企业家智库成员(第三批)申报表

  4. 广东民营企业家智库成员(第三批)汇总表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7月9日    

  (联系人:林绵展、彭云谦,电话:020-83134540、83135949,电子邮箱:zxqggc@gdei.gov.cn)


附件


广东民营企业家智库成员(第三批)地市推荐建议名额表

广东民营企业家智库管理办法

广东民营企业家智库成员(第三批)申报表

广东民营企业家智库成员(第三批)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