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NHFG2018028 主动公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反映(联系电话:86369326)。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8日 佛山市南海区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佛山市南海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佛山市南海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抵押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第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一)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以租赁方式取得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允许抵押的情形。 第五条 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抵押的,须满足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合同中相关约定。涉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且合同无相关约定允许抵押的,建设用地所有权属经济社的,由本社成员大会(或户代表)表决通过;建设用地所有权属经联社的,由本社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镇(街道)土地整备中心将自身持有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抵押的,原合同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若合同无约定允许抵押的,建设用地所有权属经济社的,由本社成员大会(或户代表)表决通过;建设用地所有权属经联社的,由本社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条 租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 (二)符合规划、环保等规定; (三)地上房屋已建成的须具有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抵押期限不超过租赁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 (五)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允许抵押的情形。 第七条 民营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公共服务机构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 (二)符合规划、环保等规定; (三)地上房屋已建成的须具有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抵押人应当在民政或工商部门依法登记; (五)抵押权人必须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或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抵押融资款项仅限于项目开发建设及项目建成后运营管理所需,不得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并在抵押权实现后不得改变原不动产用途。 第八条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二)符合规划、环保等规定; (三)地上房屋已建成的须具有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禁止的市场主体和民事主体外,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其各类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作为抵押权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十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第十一条 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抵押年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的剩余年限。
第三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程序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双方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编号;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三)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四)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 (五)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 (六)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占用管理人(抵押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八)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和地点;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抵押双方在抵押合同签订后持下列有效证明文件、资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抵押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 (三)抵押双方有效的身份证明; (四)主债权债务合同和抵押合同(附抵押物清单); (五)土地资产评估报告或土地资产估价协议书; (六)委托申请的,还需要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七)集体土地所有者抵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属于经联社的可提供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户代表会议)表决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属于经济社的须提供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户代表会议)表决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 (八)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抵押登记,原合同未约定允许抵押的,须提交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按民主议事决策程序表决同意的书面材料; (九)已办理到镇(街道)土地整备中心名下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抵押,原合同未约定允许抵押的,须提交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按民主议事决策程序表决同意的书面材料; (十)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文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材料后,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抵押双方提交的登记申请书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办结建设用地抵押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抵押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抵押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第十七条 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申请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应将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事实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同一宗地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抵押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当事人对抵押权顺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四章 抵押权变更、注销及处分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双方应当持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 (三)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 (四)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抵押双方持解除或终止抵押合同的证明材料,自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相关证明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人或其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收偿。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第二十一条 通过司法处置方式实现抵押权的,法院应先征求区规划、国土、住建、环保等部门的意见。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登记办理时间指自然日,如办理截止日期为非工作日的,截止日期相应顺延至相邻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国土部门商区金融办及人民银行南海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实施情势变化时,可进行评估修订。我区已有规范性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佛山市南海区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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