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 常驻代表机构提交2023年度报告的通告

 
日期:2024-02-28 09:58   点击数:792   来源: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共有条评论
分享到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的有关规定,我局将于2024年3月1日起开展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2023年度报告工作。现就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凡在2023年12月31日前设立登记的代表机构,应按规定向登记机关办理2023年度报告提交工作。

  二、为方便年报,从2020年度起,代表机构年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gsxt.amr.gd.gov.cn/aiceps/liaisonsLogin.html)填报,再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三、代表机构年报网上填报需要扫描上传的材料:

  (一)关于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对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该审计报告还应包括盈利情况的相关内容);

  (二)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

  1.外国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例如:商业登记证)载明经营期限的,可提交在有效期限内的合法开业证明;如没有载明经营期限的,可提交外国登记机关出具的该企业仍在存续状态的证明;

  2.外国企业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正常缴税的证明;

  3.外国企业当地银行出具的该企业银行账户有正常业务往来的证明。

  上述所列1、2、3三项材料中,只需提交一项一份即可。外国企业提交所属国公证机关的公证材料和当地主管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香港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应当经当地中国委托公证人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澳门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应通过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依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出具公证文件。

  四、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除了常规的年报内容外,还应报送外商投资信息报告。

  五、凡逾期不办理年报的,我局将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