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顺府办发〔202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市垂直管理各单位: 《顺德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联系电话:2280329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7日
顺德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坚持质量第一、高质量发展理念,大力推进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倡导重质守信质量文化,形成以质取胜、追求卓越的质量共识,全面提升顺德区质量水平,加快实现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助推顺德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顺德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顺德政府质量奖是顺德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由区人民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设置政府质量奖、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和政府质量奖一线班组奖(以下简称一线班组奖)。 顺德政府质量奖授予在顺德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工程、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对顺德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 提名奖授予在政府质量奖评审中,质量管理成效比较显著,在产品、服务、工程、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 一线班组奖授予在组织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提炼创新了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取得了一定成果和效益的班组。 第三条 顺德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自愿申报、不向参评组织收取费用,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 顺德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其中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3家,提名奖不超过2家,一线班组奖不超过10个。如没有满足获奖条件的组织或班组,名额可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设立顺德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设主任1名(由分管区领导担任)、副主任1名(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包括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学技术局、区经济促进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统计局、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区工商联、区税务局、佛山海关驻顺德办事处有关负责同志。评委会成员名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 评委会每届任期为两年,自评委会成立之日起至下届评委会成立之日止。评委会成员可连任。 第六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顺德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和处理顺德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并发布政府质量奖评审规章、制度、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审议评审结果,提出授予顺德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和一线班组奖的名单。 (四)其他重要工作。 第七条 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中涉及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程序、评价细则等工作规范。 (二)受理政府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工作。 (三)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组织的经营管理、社会责任等情况。 (四)选聘评审人员,监督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五)向评委会报告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授奖建议名单。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秘书处从广东省、佛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等抽取评审专家组建若干评审专家组。各评审专家组由至少3名以上评审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专家与申报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评审专家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镇(街道)及行业商(协)会负责本系统、本行政区域和行业内政府质量奖的发动、培育、申报、推荐等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班组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顺德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5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二)符合产业、节能、环保、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依国家规定取得相关证照; (三)绩效优异,其经济指标、技术和质量指标或社会效益等指标位居区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并持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四)具备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或模式,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五)产品、服务、工程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综合竞争力等在区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在近3年国家、省或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严重不合格,没有消费者(或服务对象)较大投诉等记录;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顾客满意程度高;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八)获得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荐。 第十一条 申报一线班组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顺德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组织中,从事一线生产、建设或服务,运用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开展活动的班组; (二)工作业绩突出,生产、建设或服务质量水平处于较高水平,注重技术或管理创新; (三)形成自身特点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具有推广意义; (四)在申报前完成不少于1项质量提升主题活动,在改善组织质量、创新、品牌以及效益等方面形成一定成果或带来突出贡献; (五)所在单位近3年内未发生因该班组过错造成的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六)申报组织仅限推荐一个班组参与评选。 (七)获得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荐。 第十二条 秘书处根据本管理办法及各个行业的实际情况拟定不同行业的组织、班组申报政府质量奖的具体条件并另行公布。 第十三条 顺德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组织及其内部班组可分别申报政府质量奖、一线班组奖。 第十四条 已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佛山市政府质量奖、顺德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不再接受申报顺德政府质量奖;已获得顺德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可以再次申报顺德政府质量奖。再次获得提名奖的,只授予牌匾、证书,不重复扶持;不再接受已获得顺德政府质量奖一线班组奖的组织再次申报一线班组奖。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五条 评审标准是顺德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基础,也是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顺德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应当体现科学性、先进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内外先进质量奖的评审标准。 第十六条 顺德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按照国家《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准则》最新版本等有关文件执行。评价细则由秘书处根据本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并报评委会批准。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顺德政府质量奖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发布通知。秘书处向社会公布年度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通知及相关内容。 (二)组织申报。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镇(街道)、行业商(协)会等单位动员组织申报。申报组织根据自愿原则,对照评审标准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所在地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初选推荐。各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会同辖区有关部门、社团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提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推荐意见并报秘书处;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向申报组织作出书面通知。 (四)资格审核。秘书处发函至区相关部门,按照评审要求核查申报组织的相关情况。审核通过的,安排材料评审;审核未通过的,向申报组织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 (五)专家评审。 1.政府质量奖评审。 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出具材料评审报告。秘书处根据材料评审情况,按评审分数由高到低排序,确定现场评审组织名单(原则上不超过5家)。 现场评审。评审专家组根据现场评审规范对申报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并出具现场评审报告。 2.一线班组奖评审。 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对申报班组的材料进行评审,出具材料评审报告。秘书处根据材料评审情况,按评审分数由高到低排序,提出现场核查班组名单(原则上不超过15家)。 现场核查。评审专家组对班组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班组实际情况,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六)综合评价。秘书处根据政府质量奖及一线班组奖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情况,汇总形成候选组织及班组的综合评审报告,拟定建议获奖组织及一线班组的名单。 (七)评委会审议。评委会对秘书处提出的综合评审报告进行审议,对候选组织及一线班组实行综合评议,投票确定拟授奖组织和班组名单。 (八)社会公示。秘书处将经评委会审议表决确定的拟授奖组织和班组名单向社会公示10天,接受社会监督。秘书处负责受理与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委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九)区政府审定。区政府对评委会提交的拟授奖组织和班组名单进行审定,确定获奖名单。 (十)结果公布。区政府发文确定年度顺德政府质量奖获奖名单,评委会发布通报表彰文件。 第六章 扶持及经费 第十八条 荣获顺德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由区人民政府表彰奖励,颁发牌匾和证书。对新获得顺德政府质量奖、顺德政府质量奖提名奖、顺德政府质量奖一线班组奖的组织分别给予扶持资金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具体结合《佛山市顺德区推进产业质量提升扶持办法》(顺府办发〔2022〕1号)实施。 第十九条 顺德政府质量奖扶持资金与专项工作经费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顺德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的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及卓越绩效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顺德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秘书处调查取证后要及时提请区人民政府撤销其顺德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牌匾、证书,追缴奖金,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组织不得再参加顺德政府质量奖的申报。 第二十二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两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秘书处提请区人民政府撤销其顺德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牌匾、证书,追缴扶持资金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组织自撤销之日起不得参加下一届顺德政府质量奖的申报: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不稳定,国家、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多次判定为严重不合格或发生消费者重大投诉、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 (三)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情况属实、造成国家形象和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市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导致停产、倒闭的。 (六)其他违反顺德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获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顺德区各类组织采用先进管理方法,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可在品牌形象宣传推广中展示顺德政府质量奖标志,使用时应当注明获奖年份。顺德政府质量奖标志不得用于具体产品及其外包装。 被撤销奖项的组织自奖项撤销之日起30日后不得继续使用顺德政府质量奖标志。 第二十五条 参与顺德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不得利用职权私下接触申报组织和班组。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机构或个人,将取消其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顺德政府质量奖评审架构外,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顺德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活动。顺德政府质量奖的牌匾、证书由顺德区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顺德政府质量奖标志、牌匾和证书,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