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扶持力度,优化中小企业创业环境 ——《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四章解读

 
日期:2019-12-02 12:14   点击数:2207   来源:省工信厅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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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9月25日,新修订的《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第四章是“创业扶持”,共6条。创业是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本章内容重点将近年来我省扶持创业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从政府提供创业服务、创业资助、场地建设、用地转让、规范工业厂房租售市场、大型企业扶持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进一步明确鼓励创业的具体举措。《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公共服务平台、热线电话、宣传资料、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渠道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信息服务。第二十八条提出政府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并支持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缓解创业人员资金短缺困难。

  二、进一步加大创业用地的支持力度。《条例》第二十九条提出对创业企业入驻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或者标准厂房的,有关部门可以给予场地房租补贴。第三十条提出政府部门要通过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土地,允许中小企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支持工业厂房按照幢、层分割转让。第三十一条提出政府部门要加大工业厂房租售市场监管力度,稳定工业厂房租赁市场秩序。

  三、进一步鼓励大企业扶持初创企业。《条例》第三十二条提出鼓励大型企业通过生产协作、开放平台、共享资源、开放标准、建设创新产业化基地等方式,扶持中小企业和创业者发展。同时,鼓励发展“互联网 ”创业服务,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提供大数据支撑。

  

  附:第四章“创业扶持”全部条文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共服务平台、热线电话、宣传资料、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财税、金融、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安全生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公共信息和指导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支持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适当提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厂房的容积率,保障中小企业发展。对创业企业入驻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或者标准厂房的,有关部门可以给予场地房租补贴。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根据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和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合理安排中小企业发展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允许中小企业在国家规定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支持工业厂房按照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转让给中小企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工业厂房租售市场监管力度,完善工业厂房供需信息发布机制,促进租售信息公开透明。

  第三十二条 鼓励大型企业通过生产协作、开放平台、共享资源、开放标准、建设创新产业化基地等方式,扶持中小企业和创业者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为创业创新提供大数据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