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实现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2020年修订)的通知

 
日期:2020-12-30 15:14   点击数:1937   来源:佛山市商务局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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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实现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2020年修订)

  2020年以来,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我市利用外资工作面临新形势、新特点、新挑战。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利用外资发展工作,坚持以对外开放为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稳定外资规模,优化外资结构,现对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实现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如下:

  一、加大外资引进力度

  (一)进一步扩大外资市场准入。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加快服务业重点领域开放进程,进一步放宽制造业、农业准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第一个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支持外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发挥国资国企等公有资产的引导作用,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探索利用PPP、引导基金等多种模式,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等。(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金融工作局、城市更新局)

  (三)加大引进新兴产业项目。鼓励外资以投资、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共建新兴产业研发生产基地和公共研发平台,引导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集群发展。发挥中德工业城市联盟平台网络作用和潭洲国际会展中心工业展核心业务功能,密切与国际科研服务、专业展览等机构的对接合作,打造“会展 先进制造 新基建”潭洲会展生态圈。[责任单位:佛山中德工业服务区(三龙湾)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商务局]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实施年限:2020—2022年。

  (一)加大新批增资项目奖励。对在佛山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不含投资性公司投资,下同)符合以下条件的新批及增资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1.年实际外资金额5000万美元或以上的(如非美元出资,则以商务部业务系统折美元计算为准,下同),按纳统实际外资5%的比例给予扶持;

  2.年实际外资金额3000万美元或以上、少于5000万美元的,按纳统实际外资4%的比例给予扶持;

  3.年实际外资金额1000万美元或以上、少于3000万美元的,按纳统实际外资3%的比例给予扶持;

  4.年实际外资金额500万美元或以上、少于1000万美元的,按纳统实际外资2%的比例给予扶持。

  (二)鼓励支持世界500强项目及符合我市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围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对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在我市投资的项目、符合我市发展“2 2 4”产业集群(包括装备制造、泛家居、汽车及新能源、军民融合及电子信息、智能制造装备及机器人、新材料、食品饮料、生物医药及大健康)的项目,年实际外资金额符合以下条件的新批及增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1.年实际外资金额5000万美元或以上的,按纳统实际外资5%的比例给予扶持;

  2.年实际外资金额3000万美元或以上、少于5000万美元的,按纳统实际外资4%的比例给予扶持;

  3.年实际外资金额1000万美元或以上、少于3000万美元的,按纳统实际外资3%的比例给予扶持;

  4.年实际外资金额300万美元或以上、少于1000万美元的,按纳统实际外资2%的比例给予扶持。

  三、加大用地保障力度

  (一)加强工业用地保障。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市、区共同优先给予安排落实存量用地或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局、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实施土地出让价格优惠。对投资强度大、亩产税收高、用地集约节约、发展前景好的项目,优先保障其增资扩产用地并享受优惠地价。土地出让底价可按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确定,对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照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实行弹性出让和先租后让方式供地。工业用地出让最长年限为50年,对有弹性用地出让需求的工业企业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供地,允许工业用地按最长年限一次性出让给企业,企业按合同约定分期支付地价款。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可直接协议出让给原承租企业。(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加大人才支持力度

  (一)支持外籍人才创新创业。对依法依规来佛山创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子女,放宽申请办理签证的资格条件,提供停居留便利。参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对外国高端人才(A类)申请来华工作的给予最长期限为5年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给予港澳台居民专享服务。在佛山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在缴纳和提取住房公积金方面享受市民待遇,且可享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限自住)等措施。鼓励和支持在佛山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士(金融业)参与内地从业资格(金融业)考试。(责任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安局、金融工作局)

  (三)支持引进海外高层人才。对引进居世界领先水平的诺贝尔奖得主、“两院”院士、战略科学家,给予“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对新引进的市科技创新团队,每个给予200万元—2000万元人民币的经费资助;国(境)外优秀博士来佛山工作资助标准按省和市相关文件执行,新建博士工作站等资助标准按市相关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鼓励金融机构向外商投资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及其孵化培育的科技型外商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等科技金融服务,市、区各级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政策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

  (二)促进外商投资企业投融资便利化。开展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允许企业按净资产两倍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并在登记金额内自行开展跨境融资;利用全口径跨境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在融资限额内获得境外市场的本外币贷款;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和境外发行债券,允许其将境外发债资金调回境内使用;支持企业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佛山市中心支局)

  (三)支持外资融资租赁业发展。对新设或新迁入我市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人民币。上述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在注册资本到位且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新增开展融资租赁合同金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方可申请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商务局)

  六、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

  (一)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全面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做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实施工作,全面应用“开办企业一窗受理”系统,引导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便捷、准确报告投资信息。(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二)优化企业设立登记服务。全面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推行24小时自助服务终端、微信端、PC端、实体窗口“四位一体”商事登记佛山新模式,中方投资者、中国华侨、港澳投资者通过远程实名认证及电子签名,推动实现“湾区通办”。探索佛港商事登记跨境简化版公证文书流转信息化改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一)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广应用。引导、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开展业务申报,支持口岸查验单位通过创新查验模式提升通关效率。(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税务局、佛山海事局、佛山海关,佛山、顺德、南海、高明边防检查站,各区人民政府)

  (二)继续落实国家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工作。为降低企业成本,提高外贸企业遵纪守法的积极性,优化口岸查验和通关流程,进一步做好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失信企业除外)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商务局,佛山海关)

  (三)限时办结精准帮扶。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海关作业时间和通关时限实现货到海关监管场所24小时内办结海关手续。启动12360咨询投诉中心建设项目,让企业享受“足不出户”反映通关疑难的服务。(责任单位:佛山海关)

  八、提升税收便利化水平

  (一)简化流程实现个性化办税。允许符合条件的市内跨地区经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可就地入库。根据新办企业纳税人的办税需求,将实名办税信息采集、“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等涉税事项打包列入“套餐服务”项目,纳税人在新开户登记时一次性办理。(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实行税收递延政策。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非禁止外商投资项目和领域,凡符合规定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商务局)

  九、提升科技创新水平

  (一)优化知识产权服务。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充分发挥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建立健全专利快速审查、确权和维权机制。鼓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申请和实施专利,其专利权属地在佛山的发明专利,可申请我市发明专利、专利保护等资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支持新型研发机构设立。对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或省级及以上技术创新中心的,市财政按省级及以上部门资助金额给予不少于1:1配套支持;经评估优秀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按省奖补金额给予1:1比例配套。鼓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市税务局、佛山海关)

  十、优化利用外资保障机制

  (一)加强利用外资服务协调机制。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招商引资联席会议的作用,及时解决外资工作重大问题。实行重大外资制造业项目市、区领导牵头推进机制,及时掌握项目落地进度,全程做好跟踪服务。(责任单位:市重点项目工作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项目落地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行重大产业项目全程代办,提供全流程审批代办服务。实行招商项目落地“首谈首接”责任制,计入招商任务完成指标的项目,由相应区、单位负责跟踪服务至项目落地投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行政服务中心高效配合。(责任单位:市重点项目工作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各区、各部门要继续以激发市场活力、提振投资信心为出发点,以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为重点,以打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外商投资环境为着力点,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利用外资工作平稳健康发展。各区、各部门要按分工将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到企业,落实情况请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至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汇总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将视情况对各区、各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的区、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各区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区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实现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佛府〔201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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