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顺德区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3-02-23 17:25   点击数:1438   来源: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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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市垂直管理各单位:

  《佛山市顺德区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科学技术局反映(联系电话:22830365)。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7日


  佛山市顺德区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创新高地相关规定,重点瞄准智能家电、高端装备制造、先进材料等战略性支柱产业,以及智能机器人、新一代电子信息、生物医药与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主动对接广深港澳乃至全球科技创新资源,引进和培育一批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团队,是指符合我区重点培育发展的战略性产业领域,并在我区实施产业化项目、开展高新技术研发、新产品研发的人才团队。本办法所称带头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拥有核心技术、资金、市场等关键资源的团队负责人。本办法所称核心成员,是指在申报书中列明对项目实施起关键作用的团队成员(不含带头人)。本办法所称承载单位,是指创新创业团队及其项目所在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三条 区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实施创新创业团队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及我区相关政策规定统筹开展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等工作。

  第四条 各镇(街道)可对落户在辖区的创新创业团队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配合区科学技术局做好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的调研检查工作及落地跟踪服务工作。

  第二章 团队分类及申报条件

  第五条 分类标准。创新创业团队包括科学家团队、领军人才团队和青年拔尖人才团队三类:

  (一)科学家团队。团队带头人为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或具有同等水平的科研工作者。团队研发起点处于国际顶尖水平,研究领域处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前沿,拥有国际顶尖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具备突破国际技术领域面临重大瓶颈和关键技术问题的持续创新能力,能够填补国内技术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成果转化后能显著提升我区区域科技创新水平。

  (二)领军人才团队。团队研究起点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团队已形成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创新型产品,目前已经完成产品的技术开发和研制,拥有坚实的创新基础和充分的产业化准备及市场前景。团队拥有持续的创新创业能力,且主要精力放在创办的企业上。

  (三)青年拔尖人才团队。研究方向和项目目标属国内外科技、应用研究问题前沿,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国内同行中处于先进地位,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具有良好的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拥有良好的创新基础和充分的产业化准备及市场前景。

  第六条 引进培育的创新创业团队,须初步具备实现产业化的条件,能够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带成果在我区实施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团队项目。团队成员之间具有良好合作基础,在产品/技术开发、项目管理和市场拓展等的成员结构科学合理,有突出的研究成果和转化业绩。申报创新创业团队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团队由1名带头人及不少于3名核心成员组成,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和职业道德操守;团队中具有博士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数比例不低于50%。引进到承载单位的团队带头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受聘担任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2.曾在上市企业及其合并财务报表子公司担任高级技术管理领导职务的人员;3.曾在企业工作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本处上市企业是指:经过境内外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其股份可以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境外交易所(此处的境外交易所是指:香港联合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流通交易的企业。

  (二)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至少拥有1项与研发项目相关的发明专利所有权、自主知识产权所有权或依法取得知识产权使用权,科技成果产业化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三)科学家团队带头人年龄不超过75岁,且团队核心成员平均年龄不超过55岁;领军人才团队带头人年龄不超过60岁,且团队核心成员平均年龄不超过50岁;青年拔尖人才团队带头人年龄不超过40岁,且核心成员平均年龄不超过40岁。

  (四)引进培育创新创业团队所依托的承载单位须在顺德区内依法注册未满3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项目实施地、纳税、统计关系在顺德区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在承载单位的直接占股比例不得少于20%。拟在顺德区注册成立公司的团队,须在立项后3个月内在顺德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主体作为承载单位,申报时须承诺立项后团队来顺德工作,股权结构、自筹资金到位等情况满足本办法要求。

  (五)承载单位应与团队带头人、核心成员签订不少于3年期的劳动/意向合同,明确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的岗位、职责、全职/兼职工作等内容,能为团队发展、项目实施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有充足的自筹资金来源,能支撑团队的发展。

  (六)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中至少保障有2名全职工作,其他核心成员可选择全职或兼职。全职人员原则上是指在顺德区的承载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中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及失业保险每年不少于7个月的人员,在顺德区无参保记录或三险不齐全的,则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需以顺德区作为境内唯一缴纳地每年不少于7个月且申报收入不为零。兼职人员须满足每年在顺德区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不少于3个月且申报收入不为零。

  引进人员来自境内财政拨款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员,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视为全职人员:在不改变其人事关系的情况下,由原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其全职到承载单位工作,并在劳动/意向合同中承诺立项后在顺德区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入库实缴金额不为零),且顺德区税务征收机构是除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税务征收机构以外的唯一征收部门。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七条 资助经费。区科学技术局根据评审结果和当年财政预算情况确定区级资助经费,并择优推荐申报上级团队,统筹各级财政资金对科学家团队、领军人才团队和青年拔尖人才团队提供不同额度的资助经费。具体额度如下:

  (一)对具有国际一流水平、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对顺德区现代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学家团队,经评审认定,提供最高5000万元资助经费;

  (二)对经评审认定的领军人才团队,提供最高1000万元资助经费;

  (三)对经评审认定的青年拔尖人才团队,提供最高500万元资助经费。

  第八条 金融支持。承载单位符合顺德区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合作子基金投资条件的,依法鼓励合作子基金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投资。

  对符合拟上市企业有关条件的承载单位,纳入区上市后备企业库进行培育和服务,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开展咨询、辅导和评审认定工作。

  第九条 上级配套资助。申请区级资助配套的省级、市级创新团队,须首先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其中:

  (一)对入选为广东省创新创业团队的省级创新团队,区级资助额度最高按照省资助金额的1∶0.5进行配套。

  (二)对入选为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的市级创新团队,区级资助额度最高按照市资助金额的1∶1进行配套。

  既入选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又入选广东省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的,区级财政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对后立项项目差额部分核定后补足。

  第十条 人才专项支持。经认定的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可申领优粤佛山卡,并享受市区相关人才补贴、子女优教、人才安居等政策。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十一条 区级团队申报流程。区科学技术局根据当年度工作计划,经项目征集后,发布《佛山市顺德区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受理申报的对象、方向、内容、目标和程序等具体要求,开展申报评审工作。相关指南同步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组织申报。区科学技术局采取常年申报、定期评审的操作方式组织申报工作。科学家团队还可以通过单独组织评审的方式确定资助金额。

  (二)受理申报。满足申报条件的创新团队及承载单位可登录“佛山扶持通”平台进行申报,填写《佛山市顺德区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申报书》,并提供相关附件和佐证材料。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形式审查。区科学技术局负责审查申报的创新创业团队资格,并对其申报资质、资助档次、建设目标等进行初审。区科学技术局对项目申报材料(含佐证材料)真实性和有效性存在疑问的,申报单位应在收到区科学技术局通知后,在申报截止日期前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未能按时提供的,视为形式审查不通过。

  (四)专家评审。区科学技术局依法组织评审专家组,遵循“公平公正、择优选取”的原则,根据年度团队引进、培育计划和目标,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择优遴选。

  专家评审分为2个阶段,评审第一阶段采取同行评审的方式,由专家对创新创业团队的科研和技术综合水平进行评判,出具推荐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意见;评审第二阶段采取综合评审的方式,综合评审包含答辩评审和现场考察两个环节,答辩评审环节通过创新创业团队陈述、专家提问、口头答辩、小组讨论、独立打分等形式,重点考察团队成员的技术领先性、项目必要性、产业化可行性以及承载单位的综合配套支撑能力等,形成答辩评审意见;现场考察环节通过对创新创业团队现有场地、人员、设备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形成现场考察意见;综合答辩评审和现场考察两个环节的专家评审意见,形成最终评审结果。

  (五)公示认定。区科学技术局根据评审结果形成拟立项方案,在区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上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由区科学技术局依法协调处理;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创新创业团队,区科学技术局上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立项并正式发文确认立项结果。区科学技术局同步将立项结果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合同签订。创新创业团队立项后,由区科学技术局与科学家团队、领军人才团队和青年拔尖人才团队的立项团队成员、团队所在承载单位签订最长3年期的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开展的具体要求、实施期限、考核要求及绩效目标等内容。

  第十二条 上级团队申报推荐及变更。根据团队的认定及推荐情况,按以下流程执行:

  (一)已认定为区级创新创业团队,区科学技术局择优甄选后,推荐申报上级团队,认定流程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二)未获得区级认定的创新创业团队,在申报上级团队时,须经由区科学技术局组织评审后,择优推荐;

  (三)未经由我区推荐而获得上级认定的团队,如需申请我区扶持则须经由区科学技术局组织评审后,择优扶持;

  (四)对区外已获得上级认定的团队如需迁入我区,须经由区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论证后,决定是否同意接收和扶持。

  第五章 资金安排

  第十三条 创新创业团队的区级资助经费由区级财政安排预算,市级以资金切块方式下达部分由区科学技术局纳入区创新创业团队专项中统筹使用。若团队已按本办法享受区级资助经费额度少于第九条约定区级资助配套额度的,区财政按约定配套比例给予补足。区级资助经费及区级配套资助经费用于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十四条 区级资助经费拨付安排。资助经费分三期拨付,每期资助资金一般不超过承载单位项目实施期间各期已投入自筹资金,项目资助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目标完成情况拨付,拨付周期最长为3年。

  第一期。承载单位在签订项目合同书3个月内完成项目合同书自筹资金30%的首期资金到位后,区科学技术局依法组织现场检查,并引入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投资情况的尽职调查,通过现场检查和尽职调查后拨付首期30%的资助经费。

  第二期。团队在通过年度考核后6个月内累计完成项目合同书自筹资金80%的资金到位,经第三方机构核查后,区科学技术局拨付二期50%的资助经费。

  第三期。团队在通过年度考核后6个月内累计完成项目合同书自筹资金100%的资金到位,经第三方机构核查后,区科学技术局拨付三期20%的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上级配套资助拨付安排。对入选为省级、市级的创新创业团队,区级配套资助经费分两期拨付,每期资助资金一般不超过承载单位项目实施期间各期已投入自筹资金。

  (一)广东省创新创业团队。团队通过中期评估且自筹资金实际到位不低于省级资助经费的60%,区财政按承诺配套资助金额总额的50%安排首期配套资金;团队通过验收且自筹资金到位不低于省级资助经费的100%,区财政安排50%的二期配套资金。

  (二)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团队通过中期评估、自筹资金实际到位不低于市、区资助经费的80%,且市级已拨付资助经费和自筹资金使用率均超过80%,区财政按承诺配套资助金额总额的50%安排首期配套资金;团队通过验收、自筹资金到位不低于市、区资助经费的100%,且市级已拨付资助经费和自筹资金使用率均超过80%,区财政安排50%的二期配套资金。

  第十六条 动态化管理。区科学技术局引进第三方机构,对经认定的创新创业团队进行动态监测扶持。对自筹资金投入使用进度和项目产业化进展较好,团队可以提前申请年度考核/验收,通过考核/验收后,予以加快安排资助经费;对自筹资金投入使用进度较缓、项目产业化进度不理想,予以暂缓安排资助经费。

  承载单位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我区相关政策规定,遵循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加强监督、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 自筹资金投入。承载单位应按申报承诺投入自筹资金,对项目的实施、自筹资金配套承担主体责任,保障自筹经费按承诺足额、按时投入,并承诺申报各项指标任务不降低。申请财政资金未获得足额支持时,须按不低于财政资助经费1∶1投入自筹资金。在财政资金未到位时,应优先使用自筹经费。承载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即非货币性资产)或其他依托项目的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第六章 项目考核及管理

  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项目合同书生效后3个月,由区科学技术局、团队落户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以及区科学技术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联合对于团队及其承载单位在申报阶段承诺事项进行现场检查,逾期未完成的,经承载单位申请给予最长3个月的整改期,整改后仍未能完成的,由区科学技术局依法对其项目合同书进行终止处理,未拨付的资金不再拨付。

  第十九条 承载单位需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项目执行年度期满前2个月,向区科学技术局提交年度考核申请报告,同时向所在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报备;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项目执行期满后2个月,向区科学技术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同时向所在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报备。区科学技术局在规定时间内负责组织实施对团队开展的项目进行年度考核/验收。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实施流程如下:

  (一)考核申请。承载单位需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项目考核年度节点之前(第一年度为项目合同书签订之日起1年,第二年度为项目合同书签订之日起2年),向区科学技术局提交年度考核申请报告。

  (二)组织考核。区科学技术局依法引入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项目合同书为基础,重点考察项目立项之后的资金使用情况与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与项目进展情况两项都通过考核的视为通过年度考核,有一项“不合格”的视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1.资金使用情况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个等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1)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2)未对项目进行单独核算;

  (3)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4)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5)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6)虚假承诺,承载单位自筹资金严重不足或已支出自筹资金总额不及已支出资助经费总额;

  (7)自筹资金使用情况未达到投入的80%以上。

  2.项目进展情况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个等次:

  (1)“合格”:项目实现80%以上预期目标(含技术目标、成果目标、经济社会效益目标);

  (2)“不合格”:项目实现目标不及预期的80%;

  上述进度百分比均以合同书内年度考核目标作为比较标准,非量化指标的比例认定标准由专家组定义。

  (三)限期整改。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且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须按规定进行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项目,暂停拨付下一期经费,整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整改时间计入项目合同执行时间),整改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一次。承载单位在整改完成后须提出重新考核申请,考核结果为“合格”的继续执行项目合同,区科学技术局按规定拨付下一期经费;整改后重新考核仍未达到项目合同中预期考核指标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区科学技术局按规定办理项目合同终止,不再拨付后续资助经费,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按项目终止的规定经核定后原路退回区财政。

  (四)结果公示。区科学技术局将年度考核结果在区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上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科学技术局发文确认通过年度评估考核的团队。公示有异议的,承载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材料回复区科学技术局并补充提供相应佐证材料,提请复核。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期内,创新创业团队及承载单位未按照项目合同书要求开展项目工作的,区科学技术局可取消其项目扶持资格。其中发生以下情况的,可以取消项目扶持资格,区科学技术局根据《佛山市顺德区科学技术局区级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项目合同书收回资金:

  (一)团队带头人发生变更的;

  (二)团队核心成员原则上不得变更。除有客观原因外需变更核心成员的,需由同等人员(学历、资历等基本条件相当)进行一对一替换并报区科学技术局备案后方可执行;

  (三)团队核心成员变更比例超过50%的;

  (四)研究内容或项目目标发生变更的,包括团队或承载单位认为项目实施期限内无法完成合同预期任务目标的;

  (五)团队及承载单位出现其他未按合同要求完成合同预期任务目标的;

  (六)团队核心成员在承载单位占股低于20%;

  (七)已获批团队的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在项目执行期间,不得以团队带头人、核心成员身份或项目内容申报本办法其它项目,经查实情况,视作违约处理,有关单位须退还所获资助经费。

  团队项目取得的成果须符合以下要求:成果发明人/作者/署名人之一应为团队带头人或核心成员,成果所有权人/单位署名权应为用人单位,并明确成果优先在顺德区转化。论文论著应注明“由顺德区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Support by the Program for Shunde Introducting Innovative and Enterpreneurial Teams)。

  对提供资料、数据不真实,使用区级财政扶持资金弄虚作假的,取消项目承载单位及项目法人五年内申报区级财政扶持资金项目资格,并追回划拨的财政资金,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终止结题参照《佛山市顺德区科学技术局区级财政扶持资金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办法》等规定及项目合同书约定执行。

  项目合同书签订后10年内不得迁离我区。出现团队和项目承载单位总部整体迁离我区、未经我区同意使用本项目资助经费取得的科研成果在区外产业化,或以同一项目承担外地其他人才项目等情况,有关单位必须退还所获得的一切资助及因资助所形成的增值所得,有关单位拒不退还的,将按规定登记不良信用信息,并通报政府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区科学技术局可以依法引进第三方机构对获得区级资助和配套扶持的创新创业团队及承载单位开展项目评审、尽职调查、资金监管、实地考察、绩效评价及审计等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顺德区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管理办法〉的通知》(顺府办发〔2021〕16号)同时废止。


《佛山市顺德区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