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企业上市扶持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5-12-11 17:59   点击数:2898   来源:佛山市金融局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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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企业上市扶持办法

为进一步鼓励、扶持和引导我区优质企业借力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推动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增强区域竞争力和发展后劲,全面实现“产业新城、南国水都、广佛肇绿芯”的建设目标,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原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三水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境内或者境外资本市场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再融资等方式成功融资的企业。其基本条件为:

1.企业已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运作较为规范,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和地方产业发展规划,核心竞争能力强,具有良好的持续盈利前景。

3.企业经营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依赖,没有重大偿债风险,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企业董事会已通过了有关企业上市的决议并制定了上市的具体计划,能提供前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与具有保荐资格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中介机构已对拟上市企业出具了对企业上市分析的可行性报告,并已进场辅导。

(二)本办法所称“境内或者境外资本市场”是指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区政府认可的其他股权交易市场(不含新三板)。

(三)本办法所涉及的扶持金额已包含市政府同类项目中由区政府应承担的部分。

(四)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区的,视为改制上市。

二、扶持奖励的内容和标准

(一)税收扶持。

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其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进行规范化处理补交的税款和涉及资产转让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本区留成部分,由区政府以先征后返的形式给予全额扶持。其中,企业完成上市辅导并经证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50%,企业上报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得证监部门受理后支付50%。

(二)资金扶持。

1.上市辅导扶持。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获得证监部门辅导备案回执后,扶持100万元。

2.首发申请扶持。企业完成上市辅导,且首发上市申请材料获得证监部门受理回执后,扶持100万元。

3.首发融资扶持。企业上市申请获得证监部门审核通过并成功挂牌上市,按照首发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下同)分五个档次给予一次性扶持:

(1)募集资金净额2亿元以下(含2亿元,境外上市以首发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下同),扶持100万元;

(2)募集资金净额2~5亿元(含5亿元),扶持200万元;

(3)募集资金净额5~10亿元(含10亿元),扶持300万元;

    (4)募集资金净额10~20亿元(含20亿元),扶持400万元;

(5)募集资金净额20亿元以上的,扶持500万元。

4.首次迁址扶持。企业通过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区,以及区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我区的,一次性扶持200万元。

5.再融资扶持。区内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可转债、公司债等方式成功再融资且募集资金70%以上投入我区的,按再融资净额(再融资金额扣除发行费用,下同)分四个档次给予一次性扶持:

(1)融资净额5亿元以下的(含5亿元,境外再融资以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下同),扶持50万元;

(2)融资净额5~10亿元的(含10亿元),扶持100万元;

(3)融资净额10~20亿元的(含20亿元),扶持150万元;

(4)融资净额20亿元以上的,扶持2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税收扶持。

1.企业申请书(同附《三水区企业上市扶持申请表》,见附件);

2.证监部门出具的上市辅导验收证明或企业首发上市申请受理回执;

3.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4.区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资金扶持。

1.上市辅导扶持。

(1)企业申请书(同附《三水区企业上市扶持申请表》);

(2)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等;

(3)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4)证监部门出具的报送辅导备案登记材料确认书;

(5)区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首发申请扶持。

(1)企业申请书(同附《三水区企业上市扶持申请表》);

(2)证监部门出具的企业首发上市申请受理回执;

(3)证监部门出具的上市辅导验收证明;

(4)区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首发融资扶持。

(1)企业申请书(同附《三水区企业上市扶持申请表》);

(2)证监部门核准公司首发上市的批复;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首发上市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4)区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首次迁址扶持。

(1)企业申请书(同附《三水区企业上市扶持申请表》);

(2)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等;

(3)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到我区次月起相关月份纳税证明;

(4)区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再融资扶持。

(1)企业申请书(同附《三水区企业上市扶持申请表》);

(2)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等;

(3)证监部门核准公司再融资事项的批复;

(4)公司募集资金用途说明;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区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申报程序

(一)拟上市企业在各阶段性工作完成后,应计算需申领的扶持数额,并向区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

(二)区金融办出具初审意见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局按照有关支付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给拟上市企业。

五、监督与管理

(一)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企业须承诺在我区纳税登记五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从企业获得最后一笔财政扶持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否则须退回财政扶持资金。

(二)拟上市企业因重大技术性难题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筹备上市的,企业或上市辅导机构应及时上报区金融办和行业主管部门。经论证认定无法继续上市的,经报区政府同意,不再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及财政支持。对于拖延、隐瞒报告的,将向企业追回相应的扶持经费,追究上市辅导机构的相关责任,并作出通报。

(三)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将作出撤消财政支持、追缴财政资金、取消该企业5年内申请财政资金资格、视其情节轻重进行通报等处理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中介机构协助拟上市公司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

六、其他

(一)企业申请扶持资金需提交相关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以A4幅面进行复印,并加盖企业公章,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二)本办法由区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区政府已颁布的其他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三水区企业上市扶持申请表

 

三水区企业上市扶持申请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上年度纳税额

 

本年度纳税额

 

以往年度所获

上市扶持

 

本次申请

扶持类别

 

 

本次申请

扶持金额

 

 

申请概述

 

 

 

 

 

 

法人签名:

                            年   月   日(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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