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债券融资风险缓释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7-04-24 10:58   点击数:2893   来源:佛山市政府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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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债券

融资风险缓释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债券融资风险缓释基金设立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30

 

佛山市债券融资风险缓释基金设立方案

 

为加快落实我市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发展,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提升直接融资比例,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意见》(粤府办〔201429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债券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府〔2014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基金性质

佛山市债券融资风险缓释基金是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工具提供增信服务并对合作信用增进机构提供增信补贴的基金,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有合作信用增进机构提供增信的。

1.由基金对合作信用增进机构的担保费用(保险费用)进行补贴;  

2.当发债企业违约或发债企业和反担保机构均违约时,由基金向代偿发债企业应付本金的合作信用增进机构按规定进行补偿。

(二)没有信用增进机构提供增信的。

当发债企业违约时,由基金向债券持有人按规定进行补偿。

二、设立原则

(一)财政出资,市场运作。

基金由市、区财政共同出资设立,委托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管理,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基金管理和运行机制,提升企业债券融资规模。

(二)市区联动,匹配使用。

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市、区财政按照比例联动出资、联动补偿;各区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工具的基金可用额度为所属区出资额以及市级匹配出资额之和。

(三)择优扶持,循环使用。

择优扶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鼓励企业通过债券融资工具实现融资;债券融资工具完成兑付后,基金可循环使用,为更多发债企业提供增信服务。

三、设立要素

(一)基金规模及资金来源。

基金的初始规模为1.25亿元,资金来源于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以及市、区财政预算安排,具体出资安排见下表:

1  市、区出资表

(单位:万元)

 

市级

区级

小计

禅城

南海

顺德

高明

三水

初始规模

2500

2500

3000

3000

600

900

12500

已缴资金

1000

2500

3000

1900

0

0

8400

须缴资金

1500

0

0

1100

600

900

4100

注: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的本金计入市级财政及各区财政的出资;市级财政和顺德区在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的投资收益可计入“须缴资金”,禅城区和南海区在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的投资收益缴回区财政。

基金采取开放式设计,在实施具体债券融资工具发行项目时,市、区按28的比例联动出资,若市、区任一方或多方在基金中的资金不足以支撑将要实施的债券融资工具发行项目时,须追加基金出资;当市、区资金由于进行风险补偿而使得其存量资金余额小于初始规模时,须在下一年度的财政预算中安排,并及时补足至初始规模;市、区应缴付的出资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并予以足额保障。基金到期后进行清算,按出资比例计算相应本金和投资收益并缴回各级财政。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1年以上仍未开展相关业务时,按照财政存量资金盘活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出资方式。

各区财政将相应资金统一汇缴至市级财政,市财政局将基金的初始出资拨付至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银行托管账户,专款专用。

(三)基金期限。

基金期限为5年。基金到期后,如有提供增信服务的债券融资工具尚未到期,则基金期限延续至债券融资工具完成兑付。期满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长基金期限。若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延长基金期限,债券融资工具均已到期的区可退出,相应金额缴回区财政。

(四)扶持对象。

基金的扶持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符合政策导向,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

2.非金融机构、非上市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其主体评级在AA级及以下或净资产不超过20亿元;

3.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以及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等市人民政府认可的债券市场(平台)发行单期金额3亿元以下的债券融资工具(含3亿元,在集合发债情况下,所有发债企业须均为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已享受所属区类似性质的债券类扶持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基金的扶持;同时申请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五)基金风险补偿比例。

基金根据债券融资工具发行金额的大小,对违约本金部分按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补偿,基金放大倍数介于3.3倍至10倍之间。当基金提供增信的债券融资工具出现违约时,基金按表2所示比例进行风险补偿;当债券融资工具存在多个合作信用增信机构时,基金按照各合作信用增进机构履行代偿责任的金额作为基数给予风险补偿。

2  风险补偿比例表

单家企业发行金额

(含区间上限)

1-3

亿元

0.1-1

亿元

0.1亿元

以下

风险补偿比例

10

20

30

(六)市区补偿分摊比例。

当出现风险补偿时,市与发债企业所在区按照28的比例对风险补偿进行分摊。

(七)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通过比选方式或竞争性遴选择优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国资参股的法人机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行业知名度,主要成员的基金管理或证券从业经验超过3年,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含1亿元)。

(八)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由基本管理费和绩效管理费相结合,基本管理费按照加权基金管理规模的0.2%提取,按年支付;绩效管理费按照债券融资工具发行金额的0.2%提取(发行期限不足1年的债券融资工具,在计算绩效管理费时按年折算),当债券融资工具由发行人兑付完成后一次性提取。基金管理费由市、区按28的比例分摊,在市、区对应的基金余额中扣除;如市、区在基金中的余额不足提取,则须在债券融资工具发行前补足。

(九)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进行保本增值管理,投资方向仅限于与基金期限和债券融资工具期限相匹配的国债、商业银行存款以及大额存单。基金管理人应积极优化资金投资方式以提高基金的投资收益,尽量减少因支付费用和补贴而产生的额外负担。基金投资收益在扣除基金管理费、审计费用等应付费用和补贴后滚存计入市、区相应的基金出资额内。

(十)合作信用增进机构资质、费率要求及补贴标准。

1.合作信用增进机构资质。合作信用增进机构主要包括信用评级在AA-级及以上的担保机构、国有控股公司、上市公司和偿付能力在150%及以上的保险机构等机构。

2.费率。与基金合作的信用增进机构,其担保费率(保险费率)原则上不高于2.5%,具体费率由参与主体自行协商。

3.补贴标准。基金对合作信用增进机构的担保费用(保险费用)进行补贴,在发债企业完成兑付后一次性支付(在由合作信用增进机构兑付的情况下,当合作信用增进机构兑付后一次性支付),对单家合作信用增进机构的补贴每年不超过200万元。对合作信用增进机构的补贴由市、区按28的比例进行摊分,在市、区对应的基金余额中扣除,如市、区在基金中的余额不足提取,则须在债券融资工具发行前补足。具体补贴标准见下表:

3  对合作信用增进机构补贴比例表

单家企业发行金额

(含区间上限)

1-3亿元

0.1-1

亿元

0.1亿元

以下

       每年补贴比例

(以提供增信的金额为基数)

0.1

0.2

0.5

注:发行期限不足1年的债券融资工具,在计算补贴金额时按年进行折算;关联企业的担保不享受补贴;在债券融资工具存在多个合作信用增信机构的情况下,对合作信用增进机构的增信补贴按照增信金额比例或担保费率(保险费率)比例分配。

合作信用增进机构如符合《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债券融资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53号)相关扶持政策的,合作信用增进机构可同时申请。

四、基金管理机构及职责

基金的管理机构主要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基金管理人组成。

(一)基金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委员会为最高决策机构,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主任,市金融局、市财政局、人行佛山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局、市国资委和各区人民政府作为成员单位。职责为:审定基金年度支出预算,遴选基金管理人,审议基金风险补偿核损报告,审定对合作信用增进机构的风险补偿支出和补贴支出,审议基金管理人提交的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基金管理费提取报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决策。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局,职责为:承担基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制定基金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对经过基金管理人筛选和区金融工作部门审核的项目进行备案;对基金管理人制定的基金运作指引进行备案;审核风险补偿资金的支出和划拨;审核合作信用增进机构的补贴申请;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资金使用情况,核实资金管理情况;测算各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规模。其中,由市金融局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权利义务,并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绩效考核。

(三)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的日常管理单位,职责为:负责基金日常事务开展,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等制度,制定基金运作指引;对基金进行保本增值管理;负责基金相关政策的宣讲解读,推动各区企业开展债券融资业务;初步筛选债券融资工具发行项目;与合作信用增进机构或主承销商(在没有信用增进机构提供增信的情况下)签订合作协议;提交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其他相关报告;根据基金管理委员会决议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划拨;实施融资后项目管理,负责开展风险补偿相关工作;监督合作信用增进机构协议履行情况;基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五、运作流程

(一)项目申请。

拟发债企业与信用增进机构、主承销商等签订相关协议后,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后,将初步筛选的项目报至相关区金融工作部门进行审核。

(二)项目确认。

项目经相关区金融工作部门审核后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且基金对应的资金到位后,对项目参与主体给予书面回复确认,并与合作信用增进机构或主承销商签订合作协议。

(三)风险补偿及补贴。

拟发债企业在基金认可的债券市场进行融资,在有信用增进机构提供增信的情况下,当发债企业违约或发债企业和反担保机构均违约时,合作信用增进机构向债券持有人支付本息后,可以书面形式将风险补偿事项及金额告知基金管理人并申请补偿。在没有信用增进机构提供增信的情况下,当发债企业违约时,主承销商以书面形式将风险补偿事项及金额告知基金管理人并申请补偿。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申请补偿事项上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启动资金补偿程序,对合作信用增进机构或债券持有人进行补偿。

在发债企业(或合作信用增进机构)完成兑付后,由基金管理人向所属区金融工作部门提交补贴申请,所属区金融工作部门初审后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后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划拨。

(四)资金追偿。

在有信用增进机构提供增信的情况下,基金实施风险补偿后,由合作信用增进机构牵头,主承销商、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单位配合,依法向发债企业、反担保机构进行债务追偿,如果追索回的资金加上已获得的风险补偿资金超出合作信用增进机构实际代偿额和应得违约费用的,则应当将余额退还基金。在没有信用增进机构提供增信的情况下,由主承销商或受托管理人牵头,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单位配合,依法向发债企业进行债务追偿,如果追索回的资金在支付给债券持有人应得本息及相关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则应当将余额退还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运作指引中明确资金追偿的保障机制以及相关主体在资金追偿流程中的责任。

六、风险控制及监督管理

(一)风险控制。

1.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合作信用增进机构和主承销商应严格审核债券融资工具发行项目。

2.信用评级为AAA级的合作信用增进机构的或有风险补偿余额(即在基金正在与其合作的项目全部出现违约的情况下,基金须对其进行风险补偿的金额)不超过基金规模的50%,信用评级为AA 级的合作信用增进机构的或有风险补偿余额不超过基金规模的40%,信用评级为AA级及以下的机构和偿付能力在150及以上的保险机构作为合作信用增进机构时其或有风险补偿余额不超过基金规模的30%。当合作信用增进机构提供增信的项目由基金进行风险补偿的次数达两次,且由基金进行风险补偿的累计金额达到基金规模20%后,立即终止与该合作信用增进机构的风险补偿业务。

3.基金为单家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工具提供增信服务,在发行时点合计所占用基金规模的比例不超过30%,单家企业累计发行金额不超过5亿元。

4.当合作信用增进机构无法代偿时,基金不对其进行风险补偿。

(二)监督管理。

基金必须专项专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债券融资工具未完成兑付前,基金中对应的资金不得退出或用于为其他债券融资工具的发行提供增信服务。基金管理委员会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也可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相关费用在基金中列支。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擅自挪用基金的情况,基金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并追究相关领导人责任,并且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