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科技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关于印发 《佛山市禅城区科技型企业信贷风险 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禅经发〔2015〕79号
南庄镇、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禅城区科技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反映,联系人:王备,联系电话:82340445。
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2015年5月21日
佛山市禅城区科技型企业信贷风险 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领域配置,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以“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为主的多层次、全方位的资本市场,助推我区产业转型升级,区政府设立“禅城区科技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根据《禅城区科技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设立方案》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和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总规模为5000万元,分期从区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科技开发专项资金、产学研专项资金中划拨,首期为1130万元。 第三条 基金存续期为五年。在基金设立三年后,开展绩效评估,根据基金效益决定后续的投入情况。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四条 禅城区人民政府与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再担保公司”)签订《禅城区科技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合作协议》,由禅城区科技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与省再担保管理的国家和地方代偿补偿资金共同为区内科技型企业服务。 第五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以下简称“区经济科技局”)是风险补偿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引导基金的使用方向。 第六条 风险补偿基金由区经济科技局属下的区投资服务中心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 区经济科技局的职责: (一)统筹基金年度支出预算; (二)审核省再担保公司、合作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提交的基金年度运营情况; (三)审议基金风险补偿核算报告; (四)对合作银行进行考核、评价和调整; (五)受理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以及担保风险补偿申请; (六)负责本基金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省再担保公司的职责: (一)甄选担保机构和银行参与基金运作; (二)授信额度优先用于禅城区内科技型企业的融资; (三)国家和地方代偿补偿资金优先用于禅城区科技型企业担保融资的风险补偿; (四)建立禅城区科技型企业融资再担保审批绿色通道。 第九条 区投资服务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在基金合作银行开设账户; (二)负责贷款贴息拨付工作; (三)负责担保费补贴拨付工作; (四)负责担保风险补偿拨付工作。
第三章 扶持对象 第十条 基金主要扶持装备制造业、高端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绿色能源、科技服务业以及其他符合禅城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领域。 第十一条 基金扶持对象为在禅城辖区内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禅城为主要纳税地、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稳定的技术及管理团队、持续进行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科技型企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上一年度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具备产业化条件项目的企业。 第十三条 因产业发展需要新引进但登记注册不足一年,经区政府批准同意适用的科技型企业。
第四章 基金运作
第十四条 基金由区经济科技局、省再担保公司、合作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参与。 第十五条 基金主要用于为区内科技型企业进行贷款贴息,为合作担保机构补贴部分融资担保费用,以及补偿部分融资担保风险损失。原则上按照基金上年度余额,贴息资金、担保补贴资金占30%,风险补偿资金占7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按照约定单列授信额度服务于基金项下的融资项目。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给予扶持企业优惠利率。贷款利率原则上最高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的1.3倍。 第十八条 合作担保机构按不高于担保金额的2.5%/年的比例收取企业担保费用。 第十九条 贷款贴息的条件和标准: (一)单笔贷款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含500万元),贴息额为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部分的贷款利息,时间不超过2年; (二)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三)采用事后补贴的方式; (四)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不予贴息; (五)同一贷款项目企业已获得其他政策申报区级财政贷款贴息的,不得再重复申报; (六)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基金存续期; (七)贷款发生风险,按照银行与借款企业签订的贷款协议、抵押协议有关条款履行。 第二十条 担保费补贴的条件和标准: (一)单笔担保融资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融资期限不得超过3年; (二)合作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比例为担保金额的0.8%/年。 第二十一条 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不再给予企业贷款贴息。 第二十二条 风险补偿基金项下的融资担保业务发生风险,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进行担保风险补偿: (一)担保机构按与合作银行约定的风险比例代偿; (二)省再担保公司利用其增信和分险功能,联合国家和省级代偿补偿资金及本基金,为合作担保机构提供增信和分险,省再担保公司可采取机构再担保等方式提供增信; (三)本基金对担保机构担保责任金额的30%进行补偿; (四)当融资担保业务采取机构再担保的方式时,若合作担保机构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保证责任,则由省再担保公司对其应承担担保责任依约进行代偿。在省再担保公司代偿后,基金按履行再担保责任金额的30%对省再担保公司进行补偿; (五)担保机构负责按照有关反担保协议追索欠款,追索所得按各方实际承担风险比例返还。 第二十三条 企业使用信贷资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股票、期货等投资; (二)从事房地产投资; (三)用于偿还旧债、发放拖欠工资;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获得区经济科技局出具的资格证明材料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基金贷款业务: (一)资格申请:申请借款企业可向区经济科技局申请资格确认,并填报《佛山市禅城区科技型企业备案信息表》并按其备注要求提供资料; (二)贷款申请:借款企业向区经济科技局提交《佛山市禅城区科技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贷款申请书》,并附相关资料; (三)初核推荐:经区经济科技局初核后,根据借款企业填报选择的合作金融机构意向出具《推荐函》; (四)尽职调查: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在收到借款企业的申请资料和《推荐函》后,及时与借款企业联系并进行尽职调查; (五)实质审核: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对借款企业进行实质性审核,决定是否贷款或者担保; (六)贷款发放:经合作银行审核同意放贷的,由合作银行、借款企业签署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第二十五条 贷款发放后10个工作日内,合作金融机构向区经济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由合作金融机构为主导,对授信方案实施情况、信贷资金用途、企业风险状况、主要投资者及管理人员个人征信状况等进行分析与评价,区经济科技局对整个基金项下的贷款项目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贷款贴息办理流程: (一)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和10月30日前,就贷款期限届满,并已按时足额偿还本金的贷款提出贴息申请; (二)区经济科技局审核申请企业的资格,每半年核定汇总贴息额度,报区府审批后拨付贴息资金; (三)申请贴息应提供下列资料: 1.禅城区科技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贷款贴息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相关缴税凭证(复印件); 4.银行贷款合同、银行发放贷款凭证、银行还贷凭证和计息单; 5.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担保费补贴办理流程: (一)担保机构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提出担保费补贴申请; (二)区经济科技局审核担保机构提交的材料,核定担保费补贴数额,报区府审批后拨付补贴资金; (三)申请担保费补贴提供下列资料: 1.禅城区科技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担保费补贴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相关缴税凭证(复印件); 4.禅城区担保机构申请担保费补贴项目明细表申请表; 5.被担保人贷款记录; 6.年度基金项下的担保项目运行报告和风险控制报告; 7.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 担保风险补偿办理流程: (一)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银行借款本息,由合作担保机构或省再担保公司按照约定的保证责任,向银行代偿逾期未清偿的借款本息; (二)合作担保机构或省再担保公司代偿之日起30日内,向区经济科技局提交风险补偿申请报告和相应代偿证明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代偿和追偿情况等; 2.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者合作银行出具的可以确认担保公司代偿的《代偿通知书》、代偿划款凭证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三)区经济科技局应当在收到风险补偿申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上报区政府,区政府批准后3个月内向合作担保机构或省再担保公司补偿其代偿金额的30%。期间,合作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应积极追索欠款; (四)基金向合作担保机构或省再担保公司补偿后,省再担保、合作担保机构按有关协议追索欠款,追索所得按各方承担的风险比例进行返还。属于本基金部分,退还至风险补偿基金账户。 第三十条 当基金项下企业贷款不良率(不良贷款余额/借款余额)达到3%时,基金有权要求合作方暂停新增业务的开展,各方共商解决办法。待不良率下降后,再恢复业务合作。
第六章 融资创新
第三十一条 基金项下除银行贷款外,基金鼓励通过集合私募债、集合信托、集合贷等多种创新融资模式,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切实解决其融资难问题。在创新融资模式下,担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等参照银行贷款模式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合作的银行、担保机构应每半年定期向区经济科技局、区财政局报送半年风险补偿基金内业务进展情况及分析报告,以便政府及时了解企业融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合作担保机构建立风险预警信息传达机制,每半年向区经济科技局报备担保企业经营情况,严控融资风险的发生。 第三十四条 对基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擅自改变基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基金等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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