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高明区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落实《佛山市高明区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背景。根据《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广东技工”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办字〔2020〕17号)精神,大力实施“广东技工”技能菁英培育成长行动,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和传承载体建设,扶持建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站),按规定给予创办补贴。2020年11月11日,区委制定出台实施《中共佛山市高明区委印发〈关于实施“智汇高明”人才集聚工程的意见〉的通知》(明发〔2020〕15号),要求各责任单位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措施,确保人才工作各项任务落地见效。2021年7月12日,区府办制定出台实施《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人才引进培育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明府办〔2021〕5号),明确了省、市和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建扶持资金的标准。为加强和规范佛山市高明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以下简称示范性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培训基地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结合实际出台《办法》。 (二)主要依据。《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广东技工”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办字〔2020〕17号);《中共佛山市高明区委印发〈关于实施“智汇高明”人才集聚工程的意见〉的通知》(明发〔2020〕15号);《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人才引进培育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明府办〔2021〕5号)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18条,明确了高技能人才和示范性培训基地的含义、示范性培训基地实施的原则及范围、示范性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周期和示范性培训基地的主要功能,并从申报评审、扶持政策、产出评估、监督管理等方面对示范性培训基地实施管理作了全面规定。 三、申报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单位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能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明确;已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违规违纪事件。 (二)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能满足年培训200名以上高技能人才的需要;具有与2个以上经济发展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职业、工种)相匹配的实训装备;面向企业、学校和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年培训规模不少于600人,其中高级工以上培训占20%以上。 (三)建立了完善的师资培养机制。有科学合理的师资培养规划和实施方案,重视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有满足培训需要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师生比为1:16-1:20;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教师占实训教师总数的20%以上。 (四)与2家以上大、中型企业建立了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有2个以上专业与合作企业共同研究确定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培养计划、师资建设、研发课题和培训实习方案,并与合作企业共建了培训实习基地,聘请企业高级技师、技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 四、评审程序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通知,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到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资格复核确定提交专家评审的名单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确定拟认定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后,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文认定设立并授予牌匾。 五、申报材料 佛山市高明区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性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申请单位的法人登记证书(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培训资质批准文件(或办学许可证)以及申请单位银行账户。 六、扶持政策 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性基地给予15万元建设扶持经费。鼓励培训基地申报省、市级高技能人才示范性培训基地,被评为省、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性基地的,分别给予35万元和25万元建设扶持经费。 七、项目产出 (一)构建完备的培训体系。示范性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一年后,围绕2个以上专业(职业、工种),从培训模式、课程设置、师资建设、培训装备和能力评价等方面,构建成较为完备、系统的高技能人才培训体系。 (二)形成规模化培训示范效应。通过实施示范性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增强规模化、系统化、个性化培训高技能人才的能力。示范性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两年后,高技能人才年培训能力不少于300人。 (三)总结技能人才培养规律。通过实施示范性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总结高技能人才培训的基本规律和科学方法,提炼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性基地建设的经验和做法,为示范性培训基地建设和规范化、系统化培养高技能人才提供科学依据。 八、监督管理 示范性培训基地实行年度评估制度。示范性培训基地通过认定后,次年9月示范性培训基地须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第一次年度评估申请,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示范性培训基地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示范性培训基地建设期满后提出第二次年度评估申请,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示范性培训基地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同步进行建设期满验收。 示范性培训基地出现应当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行为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取消其资格,收回牌匾,停止发放建设扶持经费,情节严重的追回已发放建设扶持经费。 九、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后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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