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金融业发展办公室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金融支持企业稳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市有关工作安排,认真落实《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政策意见的通知》(佛府办电〔2020〕10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发展十五条政策意见的通知》(南府办函〔2020〕12号)精神,充分发挥金融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加大融资支持 第二条 加强企业金融保障。支持金融机构通过提高额度、降低利率或费率等方式加大对企业的融资支持。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因疫情防控工作暂时未能按时还款的企业或个人,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做好逾期等不良信息的核实与告知工作。对因疫情防控出现征信不良记录而提出异议和投诉的,要核实处理,妥善化解纠纷。 第三条 舒缓企业流动资金压力。由区财政增资1.5亿元,扩大南海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简称“融资专项资金”)规模至6亿元。免予收取企业使用融资专项资金所产生的资金服务费(即资金使用费,下同),减免期限自2020年2月6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费用产生时间以融资专项资金实际拨出时间为准。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因减免资金服务费而减少的运营管理费收入,由融资专项资金从利息收益中按实际减免的资金服务费金额给予全额补贴。 符合条件的企业依照佛山市南海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申报。 第四条 对列入全国性、地方性、区级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全国性、地方性名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区经济促进局(以下简称“区经促局”)根据《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等相关规定审核汇总,向上级部门上报确定;区级名单由区发改局、区经促局、区农业农村局按照财金〔2020〕5号支持范围原则审核后,由区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报区政府审批同意确定),可享受如下扶持: (一)纳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南府〔2017〕9号)扶持对象范围,可依照南府〔2017〕9号享受相应贴息、奖励; (二)属于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简称“OTC”)挂牌企业的,按OTC收取的挂牌费用(指由OTC直接收取的挂牌费用,不含与挂牌业务相关的中介机构等的收费)给予补贴:有限公司全额补贴挂牌费用,股份制公司给予挂牌费用50%补贴;通过OTC股权质押融资(含股权混合其他抵押物抵押融资)的,按股权质押融资利息的20%给予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参照《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南府〔2019〕6号)第五章第二十一条扶持申报和程序,提交申请表格、补贴方案,经OTC出具审核意见,向所在镇(街道)经济促进局提出申请,经镇(街道)审核,再由区金融办(上市办)核定,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补贴。 上述扶持实施有效期限自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三章 保障防疫物资 第五条 对列入全国性、地方性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依照财金〔2020〕5号文,通过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资金由金融机构给予优惠贷款,并由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符合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的企业贷款和中央财政贴息,按上级政策执行。 对列入区级名单的企业,依照《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工作方案》(南府办函〔2020〕15号),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贴息扶持资金,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同时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各金融机构均对上述企业开设“绿色通道”。” 区级名单企业申报优惠贷款,先由企业向所属镇街经促部门申报,镇街汇总后分别报区发改局、区经促局、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再经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区政府认定后,通报金融机构参照财金〔2020〕5号文件规定的利率、期限和发放方式对申报企业开展信贷业务。 区级名单企业申报专项贴息扶持资金,在贷款业务结束后,由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加具意见,所属镇街经促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再对审批的企业安排财政贴息资金支持。 第六条 对于符合南海区上市公司通济基金(简称“通济基金”)扶持对象条件的、列入名单制管理的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通济基金优先满足其纾困需求。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佛山市南海区金融业发展办公室 2020年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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