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科技服务业是运用科学知识和现代技术手段,为科学技术的产生、传播和应用提供服务,具有高端、高效、高附加值和低污染特征的新兴产业,它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充分发挥科技服务业科技成果与产业化的桥梁作用及外部经济的倍增效应,对于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具有重要意义。为创新推动第三产业大发展、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2〕120号)和《广东省科技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粤科管字〔2012〕6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机制体制改革为动力,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为核心,以提升科技服务业综合水平为重点,按照“做强优势,满足需求,提前准备”的思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推进我市科技服务机构数量和质量的双提升,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结构合理、机制灵活、效益显著的科技服务体系,为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与市场驱动相结合。尊重市场经济与企业发展的基本规律,发挥政府规划指导、规范运作、提供服务和政策扶持的引导作用,优化科技服务业发展环境,促进科技服务资源有效配置和高效利用。 (二)存量整合和增量引领相结合。加大对现有创新载体、创新平台、科技服务机构等资源的整合和扶持力度,提高创新服务能力和辐射范围。引进技术水平高、市场需求旺、服务能力强的服务企业或人才团队,以增量带动存量,用存量激活增量,提升我市科技服务业整体水平。 (三)分类指导与重点扶持相结合。根据被服务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对科技服务的不同需求,建立有层次、有重点、有区别的科技公共平台和服务体系。完善有利于科技服务机构成长的环境,对服务能力强、市场信誉度高、发展前景好的科技服务机构予以重点支持。 (四)集群发展与个体提高相结合。选取我市科技服务业较为集中和基础较好的区域,以科技园区和科技服务业平台为载体,提升区域内科技服务业骨干企业服务水平,打造重点突出、特色鲜明、功能齐全的科技服务业集聚区。 三、具体目标 科技服务业发展速度明显加快,科技服务业增加值增速均高于同期第三产业和地区生产总值平均增速。科技服务业增加值占第三产业比重每年提高超过1%。到2016年,全市科技服务业从业单位达2000家,科技服务业增加值占第三产业比重达10%。规划建设1—2个特色鲜明、结构合理、配套完善的省级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在重点领域加快建设一批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培育10家省级科技服务业百强企业,以及一批创新能力较强、服务水平较高、市场影响较大的科技服务骨干企业,为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到2020年,科技服务业增加值占第三产业比重超过15%。基本建成功能综合化、结构网络化、手段现代化、服务专业化和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基本满足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需求。 四、重点发展领域 (一)研发设计服务。发挥研发设计服务对提升产业创新能力的关键作用,建立和完善支撑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研发设计服务体系,促进专业研发设计服务企业发展壮大。支持本地高校科研院所面向市场加强科研资源整合,建设开放共享的公共创新平台。引导重点高校、中科院与我市重点产业联合建设公共创新平台,推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等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国内外知名企业和人才团队在我市设立研发服务机构,培育一批研发设计服务企业。 (二)科技金融服务。探索科技金融服务新模式,建立创投、信贷、债券、担保、保险等有机结合的科技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深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股权投资等方式,研究制定贴息、科技保险、风险补偿等财政扶持政策,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培育发展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 (三)知识产权服务。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培育知识产权服务市场。推动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创新知识产权服务模式,加强咨询、检索、数据加工等基础服务,开拓评估、交易、转化、托管、投融资、法律援助等增值服务。引进和培育优质专利代理机构,增强专利代理服务能力。引进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机构,指导和帮助企事业单位深入挖掘创新成果,提升专利信息利用和专利挖掘设计能力,用好知识产权特派员的资源优势。 (四)检验检测服务。推进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运营,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认证业务,提升重点产业专业化服务水平。加强检验测试方法研究、测试技术等基础能力建设,发展面向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售后服务全过程的分析、测试、检验、计量、标准化等一体化服务,支持培育第三方的质量、标准及安全检验、检测、检疫、计量和认证技术服务。鼓励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由提供单一认证服务向提供综合检测服务延伸。 (五)科技中介与推广服务。大力发展科技中介与推广服务机构,加快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的转让和转化。发展技术交易市场,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科技服务业领域,建立具有科技咨询、成果推介、创业培训、市场开拓等多功能的科技中介及推广服务机构。推进政府购买科技公共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承接政府委托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工作和项目。 (六)科技服务外包。利用我市成为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契机,重点发展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创意设计、云服务等知识流程服务外包(KPO)、信息技术服务外包(ITO)、业务流程服务外包(BPO)。以省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为重点扶持对象,实施科技服务外包企业培育工程,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科技服务外包企业。 五、主要任务 (一)推进科技服务业集聚区的建设。促进创新资源和科技服务机构向国家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科技园区和专业镇等区域聚集,建设良好的研发、孵化、创业和服务环境,打造科技要素相对集聚,功能设置相对合理,产业定位相对清晰,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服务于一体的科技服务业集聚区。 (二)提升创新载体的创新服务能力。以市场化运作为基础,选择一批服务体系相对完善的科技园区,建立统一规范、分工协作的平台组织管理运行机制,规划建设科技服务创新基地,提升科技服务载体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能力,提高载体创新与服务成效。支持以科技服务骨干企业为载体,建设一批产业特色鲜明、产业链完善、辐射带动作用强的科技服务业园区。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推动中德工业服务区建设。 (三)加快搭建一批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围绕我市重点产业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服务,引进组建一批区域创新服务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等平台,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平台布局。加快建设佛山市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佛山中国科学院产业技术研究院、佛山市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等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加强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能力,提高平台创新与服务成效。 (四)实现科技型企业研发服务机构全覆盖。加快建设一批高水平、具有行业优势的科研服务机构,包括各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等,提升企业研发能力,逐步实现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研发服务机构全覆盖。推动鼓励符合条件的生产性科技服务机构注册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成为市场化运作的行业研究中心、专业设计公司等,为行业内其他企业独立承担研发设计服务。 (五)做大做强一批科技服务企业和机构。以科技创新创业需求为导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科技服务企业和机构,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大科技招商力度,引进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服务机构,对于将总部设在我市的科技服务机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各项科技政策的优先支持。大力发展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科技中介、科技金融等服务企业,引导和鼓励企业将研发设计业务外包给专业化、市场化的机构,进一步降低研发成本。 (六)加强科技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市创新团队建设和人才引进工作,加强科技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和培育一批具有综合管理和专业技术服务能力的高层次人才和科技创新团队,在城市落户、配偶安置、子女随迁、人才公寓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开展技术经纪人、专利分析师、项目管理师、科技咨询师、评估师、质量认证师、信息分析师等在职培训和资格认定,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复合型科技服务人才队伍。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等机构的作用,探索与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合作,培养技能型、开放型和科研型人才,建设我市科技服务业高素质从业人员的储备库。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和统筹管理。加强对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协调和管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作用,细化政策措施,明确部门责任,抓好督促落实。加强科技服务业目标责任考核,科学分解科技服务业发展目标与任务,着力形成部门互动、市区联动,共同推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工作机制。 (二)深化科技服务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赋予科技服务机构更多活力。加快建设重要仪器设备、重大科技服务平台、科技产业园区、科技孵化器、高端人才团队和科技领军人才等科技服务资源共享平台,完善科技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高科技资源的利用率。完善创新激励政策,深化技术要素参与股权与收益分配,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科技服务业转移。 (三)加大对科技服务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强对科技服务业集聚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平台、科技服务业骨干企业和人才团队的扶持,做好国家及省有关科技服务业的主要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见附件)。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于成长性好的高技术服务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优先予以推荐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获得省科技厅认定的科技服务业集聚区、科技服务创新基地,市科技局给予50万元的配套支持。对经国家、省、市科技部门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孵化器、专业镇等科技服务平台,分别给予500万元(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200万元(省级重点实验室)、100万元(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80万元(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20万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资助。对经省科技厅新认定的省级科技服务业百强企业的企业或机构,给予30万元的配套支持。对于获得国家、省科技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配套支持。经市科技局新认定的科技服务业人才团队,按团队类别分别给予100-800万元资助。对于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资助20万元。 (四)拓宽科技服务业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科技服务业的贷款规模,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机构的授信额度。用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综合运用信贷风险补偿和贷款贴息的方式,解决科技服务企业或机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进一步推动多层次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鼓励设立面向科技服务业的专业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服务企业或机构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科技服务业发展。 (五)发挥科技服务业行业协会作用。依照平等自愿原则,加快培育建立一批独立公正、行为规范、运作有序、代表性强、公信力高的科技服务业行业协会、商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组织、协调服务、监管、人才培养与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建立行业自律制度、科技服务机构信誉评价体系、信誉评价信息发布和查询制度等。通过行业协会定期对科技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社会知名度、用户满意度等进行评价,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形成重合同、守信用、诚信经营的行业风尚,使科技服务业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发展轨道。 (六)加强科技服务业统计和评估工作。根据我市科技服务业的特点和发展实际,健全科技服务评估标准体系,抓好重点科技服务领域评估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夯实科技服务业发展基础,并逐步扩大服务标准覆盖范围。加强科技服务业统计监测,充实科技服务业统计力量,积极探索科技服务业统计体系的建立和应用示范,明确行业涵盖范围和分类,确定统计指标,建立常规统计制度,以监测和指导科技服务业的发展。 (七)完善科技服务市场的监管与保护。整顿和规范科技服务业市场秩序,坚决打击假冒伪劣、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和制裁各种侵权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知识产权侵权和纠纷案件,努力营造有利于科技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推动形成广泛的社会自律机制和信用评判制度。 附件:国家和省扶持科技服务业发展的主要财税优惠政策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日 附件 国家和省扶持科技服务业发展的主要财税优惠政策 一、对研发、设计、创意等科技服务企业,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二、科技服务企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科技服务企业或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科技管理部门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备案,可免征增值税。 四、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科技服务企业或机构,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科技服务企业或机构,暂免征收营业税。 五、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科技服务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中小科技服务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对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类科技服务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对吸收就业多、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低等科技服务类企业,按照其吸收就业人员数量给予补贴,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工资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 九、扩大对软件开发、信息技术、知识产权服务、工程咨询、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鼓励类生产性科技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同时,实现鼓励类生产性科技服务业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基本同价。 十、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一、科技服务业企业或机构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二、自2014年1月1日起两年内,中小微科技服务业企业或机构的堤围防护费按现行征收标准下调20%。减收治安联防费,并推动尽快取消该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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