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银监局关于广东银行业加快 发展绿色金融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9-03-11 09:11   点击数:6175   来源:银保监会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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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银监发〔2018〕40号

 

各银监分局,广州地区各政策性银行分行、大型银行分行、股份制银行分行、邮储银行分行、外资银行分行及代表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分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

现将《广东银监局关于广东银行业加快发展绿色金融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银监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其遵照执行。

 

广东银监局关于广东银行业加快

发展绿色金融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绿色发展和节能减排,现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和广东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就广东银行业加快发展绿色金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扩大绿色信贷规模,严控环境不友好企业信贷投放,努力实现绿色信贷增速不低于同期各项贷款增速、绿色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充分利用广州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的政策优势和广东经济总量大、基础好的区位优势,加快形成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体制机制,深入探索实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可复制的“广州模式”,以绿色金融促金融转型,实现金融与产业协同发展,为落实广东“四个走在全国前列”提供金融助力。

二、重点支持领域。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地区产业发展特点,持续加大在绿色制造、节能环保、污染防治、清洁能源、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绿色农业、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聚焦环境突出问题,主动参与全省蓝天保卫、水污染治理、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等重点污染防治攻坚任务,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建设“蓝天、碧水、净土”的美丽广东。

三、补齐管理和服务短板。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四个方面,查漏补缺,切实履行持续推进绿色金融发展的管理和服务责任。一是完善组织架构。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设立专门的绿色金融业务管理部门、绿色金融专营机构。在花都核心区设立的银行分行,须制定明确的绿色金融发展规划,力争设立四年内绿色信贷占各项贷款比例显著提升,探索和积累绿色金融专营体系建设的有效经验和模式。二是健全制度体系。立足“有”,突出“新”,坚持问题导向、制度先行,填补和创新绿色金融组织架构、信贷和人力资源配置、审批、风险管控、统计监测、信息披露、企业绿色评级、绩效考核、尽职免责等绿色金融管理制度。三是改进信贷政策。制定清晰的授信政策指引,明确绿色信贷重点支持、限制和禁止准入领域。法人商业银行每年须单列绿色信贷规模,不断加大绿色信贷投放;分支机构应主动争取上级行保障绿色项目融资需求。对三家及以上银行机构参加的绿色项目,通过联合授信或银团贷款方式提供金融支持。四是优化流程管理。改变信贷方式,主动贴近市场,坚持“知悉客户”原则,摸清绿色企业金融服务需求,下沉服务重心,聚焦绿色金融服务难点痛点,实现金融资源精准投入。充分运用大数据、互联网技术手段实施授信流程再造,提高客户接洽、尽职调查、审查、审批、放款等环节金融服务效率。

四、丰富产品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客户为中心,推陈出新,构建丰富多维的产品体系。一是改进传统产品。根据绿色企业、项目的周期和行业特征,合理确定项目融资、流动资金贷款等传统产品贷款期限、还款方式,适当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信托、金融租赁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特色,大力发展绿色信托产品、绿色产业设备租赁等业务。二是创新绿色企业专属产品。有序推进企业特许经营权质押、排污权抵质押、碳资产抵质押、节能减排融资、合同能源管理融资、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资产证券化、绿色并购融资等专业产品的开发和应用,推动绿色企业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资产负债结构。三是积极发展绿色消费金融。针对个人绿色出行、绿色消费等绿色生活方式的需求,探索提供多样化个人绿色金融产品。

五、有效防控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科学的绿色金融风险管理机制和预警机制,实现风险控制由“事后”向“事前”转变,提高风险分析能力和管控效果。一是实行环境和社会风险全流程管理。规范环境和社会风险尽职调查的内容,制定明确的合文件清单和审查清单,严格进行合审查;根据环境和社会风险的等级,对企业和项目实行合理的授信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在合同中增加企业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声明和保证条款;将环境和社会风险状况作为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对有潜在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客户,制定有针对性的处置措施。二是严格执行禁入和限入政策。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对于涉及落后产能项目、节能环保不达标、安全生产不达标、严重污染环境且整改无望的企业,严禁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坚决压缩退出存量贷款。对环境违法违规企业,须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相关要求执行。三是持续监测环境效益。加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分析,评估节能减排效果,密切监控项目建设进度、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务求项目实际节能减排量达到或基本达到预期效果,严防出现绿色项目“资本空转”和“洗绿”等风险问题。

六、强化考核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须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要求,在绩效考评中设置社会责任类指标,并加大绿色金融发展指标所占权重。评价绿色金融业务发展应综合考虑绿色金融新增和存量授信户数、笔数和金额,绿色授信质量、管理水平和节能减排效果等要素,降低从业人员利润考核权重,对于绿色金融业务发展较好的分支机构,要适当给予奖励。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绿色金融工作自评总结,全面梳理实施成效、问题、不足,及绿色信贷“一增三控”目标实现情况等,并作为高管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其中“一增”即绿色信贷增速不低于同期各项贷款增速;“三控”即控制绿色信贷不良率,严控“两高一剩”贷款和环境、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企业贷款。监管部门对绿色信贷报表错报迟报、环境和社会风险管控不力的机构,采取考核通报、监管约谈、发送监管意见书、开展现场检查等形式强化监管约束。

本意见中“绿色信贷”以原银监会下发的绿色信贷标准为统计口径。“环境、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企业”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红牌或黄牌、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涉及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且尚未完成整改企业、涉及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不达标且尚未完成整改企业、涉及落后产能且未完成淘汰的企业

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次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绿色金融自评估报告,正式行文报送属地监管部门。

 

 

                                      201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