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佛山市装配化装修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市建筑业协会、勘察设计协会、装配式建筑与智能建造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建科〔2022〕99号)、《佛山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实施办法》,结合佛山产业优势,大力推广装配化装修、绿色建材应用,印发《佛山市居住建筑室内装配式装修技术导则》《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佛山补充实施指引(试行)》《佛山市装配化装修评价指引(试行)》。经研究,现开展佛山市装配化装修试点项目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实施试点项目所必需的组织、人才、资金等。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项目建设单位,也可与设计单位、总承包单位或装配化装修专业分包单位联合申报,总承包单位、装配化装修专业分包单位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可独立申报。 (二)申报项目。 1.在建项目和已竣工两年内的项目均可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在建项目申报应当办理装修工程施工许可。 2.申报项目应执行国家、省或佛山市装配化装修相关技术标准,依据《佛山市装配化装修评价指引(试行)》,经专家评审,装配率不低于50%。可形成良好的试点成果,具备可复制推广经验做法。 3.对体现重大示范效益和较强综合创新效益的项目,如采用装配化装修技术并获得省部级奖项的项目、与模块化建筑、智能建造相结合的项目,可适当放宽技术要求。 二、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填写试点项目申报表并提供工程项目合规性建设程序有关文件,报项目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 (二)确定试点。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工程项目合规性材料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装配化装修相关技术指标进行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列为试点项目。 (三)广东省装配化装修试点项目直接列入佛山市装配化装修试点项目。 三、支持政策 (一)对试点项目进行宣传推广,通过组织现场观摩、主流媒体宣传、各类工作交流会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推广试点项目经验做法。 (二)鼓励装配式建筑项目申报装配化装修试点项目,大力支持依据《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佛山补充实施指引(试行)》评价为装配式建筑的项目进一步申报装配化装修试点项目。 (三)我市装配化装修推广阶段期间,我局对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诚信加分。对其他参建单位依据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参与重点(重要)工作分阶段实施加分鼓励措施: 1.积极参与列入佛山市装配化装修试点,并已办理装修工程施工许可的项目,对设计单位加7分;对总承包单位(无装修专业分包单位)加7分,或装配化装修专业分包单位加7分、总承包单位加5分。 2.实施阶段符合装配化装修评价标准建设要求的,可获评为“佛山市装配化装修示范项目”,对设计单位加8分;对总承包单位(无装修专业分包单位)加8分,或装配化装修专业分包单位加8分、总承包单位加5分。 3.实施阶段不符合装配化装修评价标准建设要求的,撤回项目列入装配化装修试点的相应加分。 四、其他要求 (一)列入佛山市装配化装修试点的在建项目,应当每半年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试点项目装配化装修实施情况、项目创新与效益情况、可复制推广经验等相关材料,项目竣工后提供有关的总结材料。 (二)各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是否遵循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监督检查,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不定期组织专家组对装配化装修试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巡查。 (三)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广泛发动,做好装配化装修试点推广工作。 (四)2023年度的申报材料请申报单位于10月31日前提交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于11月6日前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10日 (联系人:陈世昌,联系电话:8228408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