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顺德园管理局 佛山市顺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顺德园拓展区创新创业孵化扶持试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06-18 23:03   点击数:1814   来源:佛山市顺德区委区政府办公室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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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高新顺〔2022〕2号

各部门:

  为全面建设高质量发展先行示范区,增强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顺德园拓展区暨顺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部启动区(以下统一简称为“拓展区”)科技创新项目招商引资的竞争力,加速提升拓展区内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整体水准,促进区内科技型企业蓬勃发展,吸引高端人才及团队落户拓展区,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及省、市、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发展的有关精神,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顺德园管理局暨顺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顺德园拓展区创新创业孵化扶持试行办法》,现予以印发,特此通知。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顺德园管理局

  佛山市顺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26日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顺德园拓展区

  创新创业孵化扶持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建设高质量发展先行示范区,增强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顺德园拓展区暨顺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部启动区(以下统一简称为“拓展区”)科技创新项目招商引资的竞争力,加速提升拓展区内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整体水准,促进区内科技型企业蓬勃发展,吸引高端人才及团队落户拓展区,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及省、市、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发展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扶持区域范围和扶持对象

  1.本办法扶持区域范围为拓展区6.65平方公里,具体四至范围为东至杏赞九路,南至顺创路,西至红北河,北至马冈大道。

  2.本办法的申报主体为依法诚信经营的独立法人或创业项目团队(创业项目团队须承诺在立项通知下达后3个月内在佛山高新区顺德园拓展区内完成项目承载公司注册手续),独立法人和创业项目承载公司的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须在拓展区范围内,且承诺5年内注册地不迁离拓展区、不改变在拓展区的纳税义务。申报主体近两年内无违法失信记录和行政处罚记录,且未被列为国家、省、市失信惩戒对象。

  3.本办法扶持对象为科技企业孵化平台、科技创新型项目(含科技服务项目)、专精特新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对于有重大引领作用的平台、企业、团队,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顺德园管理局(顺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顺德园管理局(顺德高新区管委会)”)可采取一事一议确定具体扶持举措。

  第二章 科技创新孵化平台扶持

  第三条 本章扶持的科技创新孵化平台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无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情形。项目已获省市同类补助的均不受限制,已获区级财政同类补助的,若补助金额高于本办法扶持标准的不重复资助,低于本办法扶持标准的可补其差额。

  第四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投入补贴。

  (一)鼓励企业在拓展区内投资建设孵化器/众创空间。投资建设孵化器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众创空间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上),已在顺德园管理局(顺德高新区管委会)完成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料备案,按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购置、楼宇建设且扣除已获取的财政资金支持部分)的20%给予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场地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期限不少于5年,租赁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二)鼓励拓展区内现有孵化平台新增孵化面积。

  每年按照孵化器当年新增孵化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以每100平方米1万元的标准(面积取整百下限)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新增孵化面积补贴。新增孵化面积以在孵企业实际租用面积(租约需半年以上)为准;新增公共服务面积以孵化器建设图纸为准。当年新增孵化面积指孵化器在高新区管委会已完成备案信息更新后的当年新增的面积,补贴面积累计不得超过孵化器总面积。每年补贴金额按照当年新增孵化面积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绩效评定补助。以上一年广东省或者佛山市绩效运营评价结果为依据,对上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按上一年孵化器运营费用的50%给予补贴,对上年度评价结果为良好的按上一年孵化器运营费用的30%给予补贴,同一孵化器最高补贴不超过80万元。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运营费用专项审计为申报依据。

  第六条 认定奖励。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孵化载体给予后补助。对获得国家级孵化器、广东省级孵化器、佛山市级孵化器认定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后补助,逐级获得认定的,补助差额部分。每个孵化器认定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

  第七条 本章扶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并且已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完成登记入库及评价工作。已获省、市同类补助的均不受限制,已获区级财政同类补助的,若补助金额高于本办法扶持标准的不重复资助,低于本办法扶持标准的可补其差额。

  第八条 场地租金补贴。对通过租赁方式落户在拓展区内区级以上(含)登记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或在顺德园管理局(顺德高新区管委会)完成孵化器资料备案的各类科研孵化平台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办公场地租用面积在5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租金总额(不含物业管理费及已获取的财政资金支持部分)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面积不超1000平方米,补贴金额不超过15万元,最高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 研发费用补贴。对入驻在拓展区内的规模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科技研发费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企业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年度汇算清缴后的纳税申报表作为申报依据。

  第十条 科技项目产业化奖励。对入驻在拓展区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当年企业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不超过5000万元,与上一年度相比同比增长30%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不超过1亿元,与上一年度相比同比增长20%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不超过2亿元,与上一年度相比同比增长15%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申报主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年度汇算清缴后的纳税申报表作为申报依据。

  第四章 科技产业服务扶持

  第十一条 本章扶持的对象主要指落户在拓展区内,为拓展区内拥有主导产业(智能装备、智能家居、节能环保、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医疗器械、新能源、新材料等)的企业提供产业科技服务的机构或企业。

  第十二条 产业集聚效应奖励。鼓励落户在拓展区完成备案的孵化载体内的科技企业与拓展区内主导产业形成集聚效应。上一年度落户在拓展区孵化载体内的科技企业,与拓展区主导产业企业开展科技服务合作,有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以上四类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十章关于技术合同的规定),且业务合作金额达100万元的企业,给予提供科技服务的企业按当年科技服务实际发生的合同金额的30%奖励,单笔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申请奖励须提供业务合作合同、银行凭证、合同发票等佐证材料。

  第五章 专精特新企业扶持

  第十三条 对落户在拓展区内,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六章 创新创业团队扶持

  第十四条 本章设置的扶持资金采用常态化申报形式,扶持的创新创业团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向顺德园管理局(顺德高新区管委会)提起申报:

  (一)获得广东省“珠江人才”引进创新创业团队、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或佛山高新区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立项,并完成项目合作签订的人才团队类项目。

  (二)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新挑战赛三等奖及以上的初创企业或双创团队;获得创客广东、广东工业智造创新大赛、广东“众创杯”、广州青创赛以及国内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及以上的初创企业或双创团队;获得大湾区内地级市政府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的初创企业或双创团队。

  第十五条 申报主体须为项目承载公司或创业团队,且须承诺以下条件:

  (一)项目须以佛山高新区顺德园拓展区作为项目实施地。创业项目申报主体为项目承载公司的,截至申报之日,取得营业执照不得超过3年,创业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所占项目承载公司股份比例总和不得少于20%,且项目承载公司的实缴注册资金(须提供实缴注册资本佐证)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创业项目未注册成立项目承载公司的,须承诺在立项通知下达(或立项通知正式公告之日)后2个月内在佛山高新区顺德园拓展区内完成项目承载公司注册手续并满足本条要求。

  (二)项目实施期间,创业团队在项目承载公司全职工作的核心成员不得少于3名,团队成员与项目承载公司须签订3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须覆盖项目实施期限,并保证满足在佛山高新区顺德园拓展区工作的时间要求。其中团队带头人原则上应全职在项目承载公司工作,境外引进的带头人(指拥有外籍证即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专家邀请函以及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等或绿卡且在境外全职工作2年以上),可以放宽条件至项目实施期内在项目承载公司工作时间不少于330天;核心团队中的全职工作人员须在佛山高新区顺德园拓展区范围内购买社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每年在佛山高新区顺德园拓展区工作时间不少于210天;

  (三)团队项目获得立项后,至项目结题验收前,团队带头人及全职的核心成员不得在佛山市顺德区以外以同一科研内容申报或参与其它地方财政扶持的科研项目,否则顺德园管理局(顺德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向项目申报人追回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 扶持标准。

  (一)符合第十四条(一)(二)点的初创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经顺德园管理局(顺德高新区管委会)专家评审通过后,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专家评审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获得A级的项目扶持额度为800万、获得B级的项目扶持额度为500万、获得C级的项目扶持额度为300万。

  (二)上述项目扶持资金的10%由顺德高新区下属国有企业的产业基金作为参股资金,其余90%作为无偿扶持资金。

  其中10%参股资金其股权占比可按以下方式选择:

  1.已有社会资本入股的项目,可根据最后一轮的项目估值,采取跟投方式入股。

  2.未有社会资本入股的项目,可按照新成立的项目公司实缴资本金额所占比例同股同权入股;或者是待有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入股时,再按照新的估值进行跟投。

  3.若申报单位不选择上述两种入股方式的,则视为主动放弃该10%的配套资金。

  另外90%无偿扶持资金用于项目落户后以下费用类别的补贴具体在项目合同书中约定:

  1.租金补贴最高上限为100%;

  2.固定资产投资补贴最高不超固投总额的30%;

  3.研发费用补贴最高上限为50%;

  4.贷款贴息最高上限为100%;

  5.装修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

  6.其它顺德园管理局(顺德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费用类别。

  第十七条 扶持资金在项目承载公司与顺德园管理局(顺德高新区管委会)签订合同后,按合同条款支付资金。

  第十八条 已立项的团队成员,符合顺德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的,可享受顺德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的优教服务(具体按当年教育部门出台政策为准),以及根据拓展区人才临时周转用房相关规定优先安排人员住宿。

  第七章 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十九条 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或团队可向顺德园管理局提交申报项目资料并审核通过后,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二十条 符合第二章至第五章条件的申报主体根据申报通知(指南)要求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具体以当年度的申报通知(指南)为准。本办法扶持项目一般每年定期组织申报和受理,符合第六章创新创业团队扶持的申报主体可常年申报,各项目具体的受理与申报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指南)为准。申报通知(指南)以正式行文及网上公告等形式发布,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

  第八章 资金扶持项目的选择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顺德园管理局(顺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审核本办法扶持项目的申报材料,并对扶持条件进行认定。对于签订协议的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在具备资金申请条件后,应以协议乙方的名义向顺德园管理局(顺德高新区管委会)提交申请(附上佐证材料),顺德园管理局(顺德高新区管委会)审核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后,按相关程序审批决策,办理扶持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 除本办法以外,每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制定项目申报指南或实施细则,具体由顺德园管理局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扶持企业或团队的资金在顺德园管理局(顺德高新区管委会)自有资金中安排预算和拨付。

  第二十四条 同一企业享受本办法中的政策时若与顺德区其他部门政策以及顺德园管理局(顺德高新区管委会)发布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申报主体获得扶持资金后,若按项目公示之日算起5年内将注册地迁离拓展区,申报主体需全额退回已获得的所有扶持资金。

  第二十六条 申报主体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由顺德园管理局负责追回已拨扶持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申请顺德园管理局(顺德高新区管委会)各项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顺德园管理局会顺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