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推进“通济才智”工程建设实施办法(修订第二版)的通知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市驻禅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推进“通济才智”工程建设实施办法(修订第二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联系电话:82709085)。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5日
佛山市禅城区推进“通济才智”工程建设实施办法(修订第二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打造粤港澳大湾区人才高地,加快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积极有效的人才发展政策体系,形成有利于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充分迸发的政策环境和制度优势,推动人才发展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深度融合,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推进“通济才智”工程建设,通过健全人才引进培养、评价使用、扶持激励、服务保障等重点环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和培养与我区重点经济、产业发展相匹配的优秀人才和科研团队,实现区域人才供给、质量、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工作目标。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三条 “通济才智”工程涵盖重点产业范围:装备制造、高端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生命健康、绿色能源、新材料、“互联网 ”等重点产业;金融业、电子商务(跨境电商)、科技服务和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 “通济才智”工程同时适用于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工作等领域的企业、社会组织中符合相关规定的人才。 第四条 “通济才智”工程涵盖重点引进培养国内外人才范围:杰出高层次人才(A类)、创业创新领军人才(B类)、急需紧缺创业创新人才(C类)和重点产业领域专业(职业)中级人才(D类)。 第五条 人才引进方式 (一)正式引进。 1.经佛山市或禅城区人才部门正式引进到岗在职、与注册地址在我区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购买社会保险。 2.未办理正式引进手续,但在我区企业全职工作并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10万元及以上,或带项目成果来我区注册公司的高层次人才或科研团队,满足相关条件的可视为正式引进。 (二)柔性引进。 对未办理正式引进手续,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服务协议,每年在我区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视为正式引进及柔性引进人才所申请扶持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所在企业年度对禅城区的地方经济贡献。当年因经济贡献未达到的扶持资金,允许递延至下一年,在地方经济贡献的额度内申请,递延期限不超过3个年度(获得区级以上科技创新团队项目立项的企业除外)。 第六条 认定程序 申请人到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服务办)提交申报材料;区人才服务办检查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区人社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最终确定引进方式及人才类别。必要时可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七条 人才扶持标准 (一)安家补助。 对正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中,被认定为A类、B类、C类人才的,分别给予安家补助150万元、60万元、30万元。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办理正式引进手续1个季度后,可申请安家补助。经审批同意后,分3年分别按40%、30%、30%的比例予以发放。在禅城购买住房的,分2年按60%、40%的比例予以发放。 (二)房租补助。 1.对柔性引进和正式引进且尚未申领安家补助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房租补助。执行标准为:A类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B类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C类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D类给予每人每月1300元。房租补助从人才引进之日起发放,期限最长为3年。 2.对已申领房租补助,后又申报安家补助的高层次人才,需扣除已申领的房租补助部分。 (三)生活补助。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含正式、柔性引进)在我区受聘满3个月以上的,按“分档递进”方式给予发放生活补助(每半年发放1次),发放期限最长3年。发放对象及标准:A类按每人每月3万元的标准发放;B类按每人每月2万元的标准发放。 本办法实施前,正在享受上述补助的扶持对象继续按照原标准、比例发放至期满。 第八条 引才揽智奖励 为我区企业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的社会机构和个人,按照引进杰出高层次人才(A类)、创业创新领军人才(B类)、博士和正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才分3个档次,分别给予奖励资金20万元、10万元和3万元。 佛山市内合法注册成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助区属管理的博士后载体引进博士进站,每成功引进1名博士进站,给予奖励资金3万元。 第三章 平台建设 第九条 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一)建站经费。 建站启动经费:对区属管理的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分站、实践基地),招收首名进站博士后以后,给予一次性启动经费80万元(分站:40万元、实践基地:40万元);已设立分站、实践基地的单位成功申报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按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科研工作经费:区属管理的博士后工作站(分站、实践基地)每新进1名博士后给予科研工作经费10万元,设站(基地)单位应配套必要的科研经费。 (二)生活补助。 对区属管理的进站博士后,给予生活补助每人每月5000元,其配偶符合不随调标准的给予不随调补助每人每月1000元,发放期为2年;延期出站的,延期期间给予两类补助标准减半,延期补助不超过2年。对2017年1月1日起在我区的市直管理设站企业完成入站手续的进站博士后,参照区属管理标准执行,发放期为2年。 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区的市直管理设站非企业单位完成入站手续的进站博士后,未享受过生活补助扶持或者享受未满2年的,可继续按本实施办法享受区属管理生活补助标准扶持,发放期不超过2年。 (三)安家补助。 对区属管理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实践基地培养的博士后,出站后留在我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的,给予安家补助30万元,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予以发放。在禅城购买住房的,分2年按60%、40%的比例予以发放。 本实施办法实施前,正在享受安家补助的扶持对象继续按照第一年8万元、第二年10万元、第三年12万元的标准发放。 第十条 建设企业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对新建立企业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单位和社会组织,满足5名及以上高校研究生在基地实习满半年的,可申请一次性建设扶持资金5万元。审批单位定期对企业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基地资格,并对此后在该基地的实习高校研究生不予发放个人补助。 第四章 人才培养 第十一条 专技人才培养工程 实施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工程,鼓励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提升技术水平。对区内(含市直)企业、社会组织职工新取得正高、副高职称,并在获得新职称后与禅城区(含市直)企业、社会组织签订2年或以上有效劳动合同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职称晋升补助12000元、8000元。同一职称等级只能享受相关补助1次。 第十二条 基地实践人员补助 对在企业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实践的硕士研究生(含港澳地区)给予个人补助每人每月2500元;对博士研究生(含港澳地区)给予个人补助每人每月4000元。在基地实践满1年后可申请补助,补助发放期限不超过12个月。参加基地实践及领取毕业证后仍留在我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购买社会保险满1年的,一次性给予奖励资金:硕士研究生2万元、博士研究生4万元。 第五章 企业服务 第十三条 举办学术会议资助 对企事业单位或高层次人才针对当前国内或国际重点领域的研究开发,在我区发起、举办重要学术会议的,给予培养资助经费,用于支付组织管理费、场租费、资料费、与会人员食宿和交通费以及专家课酬等。经费资助标准如下: (一)举办全球性国际学术会议的,给予不低于所需经费50%的资助,资助金额最高20万元。 (二)举办亚洲区域性国际学术会议的,给予不低于所需经费40%的资助,资助金额最高10万元。 (三)举办全国性、全省性(含港澳台)学术会议的,给予不低于所需经费30%的资助,资助金额最高8万元。 原则上,举办学术会议每年可申请1次经费资助。对于申请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已由财政拨付全额活动经费的不予资助,有自筹经费的部分可参照以上标准给予适当资助。 第六章 人才服务 第十四条 住房保障 在本区稳定就业的人才可申请专家公寓、青年职工公寓,经各有关单位审核通过后,根据房源实际情况安排入住。专家公寓、青年职工公寓、房租补助及安家补助不能重复享受。同时,符合相关条件并成功申领优粤佛山卡的人才享受我区户籍人口购房政策。 第十五条 人才入户 设立人才集体户,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人才及其随迁未成年子女可入户区人才中心(区人才服务办)设立的人才集体户;其他引进人才及其随迁未成年子女入户采取用人单位、经济(产业)园区、村(居)委、各镇(街道)相关部门所设立的集体户逐级解决。(人才集体户是指专门用于接受辖区内因没有购置房产,所在单位无设立集体户,其户口又未能迁入本辖区的引进人才及其随迁未成年子女入户的集体户。) 第十六条 特色服务 各类人才经过确认同时成为“金禅”人才后,可额外享受以下系列特色服务。 (一)医疗保障。可在指定的医疗单位,通过提前预约,免费享受优诊服务。优诊服务主要包括:享受医疗健康服务优惠流程,享受一站式贵宾诊疗服务,享受每年1次的免费“体检套餐”等。 (二)子女入学。其子女入读本区义务教育学校的,由区教育部门根据不同条件统筹安排学位。 (三)健身服务。可免费享受体育场馆(定点)的游泳、羽毛球、乒乓球、健身房等项目,进行健康锻炼。 (四)交通补助。“金禅钻石”人才可享受交通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享受期限为3年。 (五)健康补助。60周岁以上的“金禅钻石”人才可享受健康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享受期限为3年。 (六)人才交流服务。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与区有关部门组织的高层次人才联谊、交流等社团活动,共享相关活动资源。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人才管家服务。 (七)绿色通道。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向我区公安部门申请落户;外籍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可凭相关材料和担保函件向我区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居留许可,享受多次境内外往返。同时可享受我区公安部门提供的出入境办证“绿色通道”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专项资金按照相关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对于发放到个人的人才奖补资金应由人社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拨付到人才个人账户;对于发放到企业的人才奖补资金,应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拨付到人才个人账户。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做好相关申报工作。申报对象必须如实反映客观情况,如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严重违反社会诚信行为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涉及奖补,按相关资金管理规定,由区、镇(街道)级财政按照区、镇(街道)税收分成比例承担,其中镇(街道)承担的资金先由区财政统一垫付,然后再从划拨给各镇(街道)的税收分成款中结算;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涉及经费,由区财政承担。第十三条经区政府或镇(街道)推动并由相关单位(机构)承办的学术会议,相关经费全部由区政府或镇(街道)同级财政承担。所涉及资金每年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各镇(街道)编制预算,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财政部门负责人才扶持相关资金的管理和落实。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2017年1月1日起至本实施办法印发前引进的人才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在此之前我区已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实施办法有不同标准的,按本实施办法规定标准执行,后续将出台具体细则,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说明。《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推进“通济才智”工程建设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佛禅府办〔2017〕31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加强人才载体服务平台及引才揽智平台建设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佛禅府办〔2017〕32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关于优化“金禅卡”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18〕2号)同时废止。已按原政策申请同类奖补的,不再按新政策重复申请。本实施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佛山市禅城区高层次人才分类 一、引进培养重点人才分类 (一)杰出高层次人才(A类)。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我国“两院”院士、外国院士,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国内及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西班牙、印度、乌克兰、以色列、白俄罗斯等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或首席专家,863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青年项目除外)。 2.近5年来,获得以下奖项的高层次人才: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一等奖完成人前2名、二等奖完成人前1名,中国专利金奖前1名(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南粤功勋奖和南粤创新奖。 3.近5年来,新引进到禅城区工作并在禅城区缴纳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达到100万元/年及以上(或引进前在国内上一工作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上述标准的,可同样予以认定并享受人才服务,但引进后需在禅城区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上述标准的60%及以上方可申领相关补助)且所在工作单位上一年度纳税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高科技创新人才、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及金融高级管理人才〔年纳税500万元及以上的金融机构独立法人总部、地级市以上区域总部主要负责人;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资格等国内外高级金融执业证书,担任我区年纳税500万元及以上的金融机构高管、首席分析师、总精算师或精算师(每家企业每年限报1人)〕。 (二)创业创新领军人才(B类)。 1.国家“特支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广东省“特支计划”杰出人才、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珠江人才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高端经营管理人才、金融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级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的主要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青年项目)。 2.近5年来,获得以下奖项的高层次人才: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一等奖完成人除前2名以外、二等奖完成人除前1名以外其他核心成员,中国专利金奖除前1名以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其他核心成员。省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完成人前5名,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完成人前3名,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获奖者、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科技合作奖获奖者。 3.近5年来,担任以下职位的人才: 国内及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西班牙、印度、乌克兰、以色列、白俄罗斯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排名前2名的副主任,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主任。 4.近5年来,新引进到禅城区工作并在禅城区缴纳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达到40万元/年及以上,100万元/年以下(或引进前在国内上一工作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上述标准的,可同样予以认定并享受人才服务,但引进后需在禅城区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上述标准的60%及以上方可申领相关补助)且所在工作单位上一年度纳税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高科技创新人才、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及金融高级管理人才〔年纳税500万元及以上的金融机构独立法人总部、地级市以上区域总部主要负责人;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资格等国内外高级金融执业证书,担任我区年纳税500万元及以上的金融机构高管、首席分析师、总精算师或精算师(每家企业每年限报1人)〕。 (三)急需紧缺创业创新人才(C类)。 1.广东省“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珠江人才计划”青年拔尖人才,促进禅城区重点产业发展引进的博士学位以上人才,获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 2.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工作等领域的企业、社会组织所引进的博士后、博士学位学科带头人。 3.取得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曾获得县(区)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发明专利)或相关优秀科研工作者荣誉称号的高层次人才;办理正式引进手续的金融高级管理人才〔年纳税500万元及以上的金融机构独立法人总部、地级市以上区域总部主要负责人;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资格等国内外高级金融执业证书,担任我区年纳税500万元及以上的金融机构高管、首席分析师、总精算师或精算师(每家企业每年限报1人)〕。 4.近5年来,获得以下奖项的人才: 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及优胜奖,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 5.近5年来,担任上一年度纳税额超3000万元独立法人资格企业首席技术专家人才。 6.近5年来,新引进到禅城区工作并在禅城区缴纳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达到20万元/年及以上,40万元/年以下且所在工作单位上一年度纳税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高科技创新人才、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及金融高级管理人才〔年纳税500万元及以上的金融机构独立法人总部、地级市以上区域总部主要负责人;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资格等国内外高级金融执业证书,担任我区年纳税500万元及以上的金融机构高管、首席分析师、总精算师或精算师(每家企业每年限报1人)〕。 (四)重点产业领域专业(职业)中级人才(D类)。 1.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安全工程师、一级建造师以及高级技师等执业、技能资格,并曾获得县(区)及以上荣誉称号的人才。 2.系统分析师、软件设计师、高级信息分析师和项目管理师、电子商务类和“互联网 ”类中级人才,具有硕士研究生学位的人才。 3.近五年来,新引进到禅城区工作并在禅城区缴纳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达到10万元/年及以上,20万元/年以下且所在工作单位上一年度纳税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高科技创新人才、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及金融高级管理人才〔年纳税500万元及以上的金融机构独立法人总部、地级市以上区域总部主要负责人;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资格等国内外高级金融执业证书,担任我区年纳税500万元及以上的金融机构高管、首席分析师、总精算师或精算师(每家企业每年限报1人)〕。 二、“金禅”人才分类 (一)“金禅钻石”人才。 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 3.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4.中国工艺美术(陶瓷艺术)大师。 5.在我区企业或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中具有正高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才。 6.省级和佛山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7.佛山市“大城工匠”获得者(个人或团队核心成员)。 8.“珠江人才计划”获得者(个人或团队核心成员)。 9.省特支计划获得者。 10.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青年五四奖章获奖个人。 11.境内外上市企业(新三板创新层)和纳税超亿元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 12.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 13.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其他对象。 (二)“金禅白金”人才。 1.省级工艺美术(陶瓷艺术)大师。 2.市、区特支计划获得者。 3.“禅城大工匠”获得者(个人或团队核心成员)。 4.企业中具有高级技师资格(国家职业技能资格1级),且从事相匹配紧缺工种(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历年公布的紧缺工种目录为准);被评为“禅城区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的技师(国家职业技能资格2级)、高级技师;省级技术能手。 5.上市公司(含新三板挂牌)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上一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企业(不含房地产行业及一次性税源纳税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上年度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个人(不含房地产行业及一次性税源纳税)。 6.上一年度纳税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金融机构董事长、总经理;实缴资本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金融机构董事长、总经理;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地级市及以上区域总部主要负责人。 7.区级及以上经济(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董事长、总经理。 8.区工商联副主席(副会长)以上职务人员;设立在我区的区级及以上商会、行业协会、专业人才协会的会长。 9.各类企业、社会组织聘请的,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的外国高端人才。 10.基础教育领域(非编),获得正高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才、特级教师,区级以上名校长、名教师、名班主任。 11.在医疗、卫生领域(非编),市级医院获得正高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才,区级医院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市级以上名中医。 12.文化领域(非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人才;所创作的音乐、舞蹈、戏剧、曲艺、书法、美术、摄影、文学等作品在权威性文艺评奖、评选活动中获得国家三等奖(铜奖)及以上、省级二等奖(银奖)及以上人员;省级及以上非遗传承人。 13.获得市级及以上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表彰的优秀社工(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广东省优秀社工、广东省社工之星、佛山市社工之星)。 14.市、区级劳动模范。 15.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全国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省优秀工会工作者以及省总工会表彰的其他优秀人员(包括优秀员工、优秀经理、优秀教师、职业道德先进个人等)、省级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级三八红旗手、省级青年五四奖章获得个人。 16.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其他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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