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的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发展实体经济的方向不动摇,扶持一批小微企业做优做强,培育一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资质以内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统称“四上”企业)并及时动态纳入统计,全面准确反映我区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成果,我区根据《佛山市2019年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工作实施方案》(佛府办函〔2019〕293号)、《佛山市南海区“四上”企业培育实施方案(2017-2019)》(南府办函〔2017〕386号)的最新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修订《佛山市南海区“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办法》,促进我区小微企业升级为“四上”企业,鼓励、引导和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增加我区“四上”企业数量,进一步增强我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提升整体经济质量和水平。
二、“四上”企业培育奖励的扶持对象和标准
(一)扶持对象
在2017至2019年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近三年在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四上”企业,或者经南海区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成立、在南海区行政区域内有固定办公场所、近一年年检合格的商(协)会。具体分为以下三大类:
第一类:2019年首次进入名录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第二类:2019年首次进入名录库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纳税额不低于20万元的资质内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企业;或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企业;或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企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或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企业,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资质以内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是指具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拥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业法人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法人企业。
第三类:经镇(街道)推荐且成功服务南海区工业企业于2019年首次进入名录库的商(协)会。
第一、二类企业进入名录库的标准以当年统计局发布的入库通知为准。
(二)扶持奖励标准
1.对“第一类”机构的奖励方式如下:进入名录库的首年奖励15 X万元;如第二年仍在名录库奖励15 X万元;如第三年仍在名录库奖励X万元。其中:X为企业当年区内纳税额(特指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之和,下同)较进入名录库前一年的增量。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60万元。
2.对“第二类”机构的奖励方式如下:进入名录库的首年奖励3万元;如第二年仍在名录库奖励3万元;如第三年仍在名录库奖励4万元。
3.对“第三类”机构的奖励方式如下:每服务1家南海区工业企业首次进入名录库奖励1万元。单家工业企业不能同时由两个或以上机构提供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修订办法所称“仍在名录库”,指的是企业第一次年度审批时新增在库,至下一年度审批完成时仍在库,期间为一个完整年度。
三、扶持资金申报材料
(一)“四上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南海区“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仅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新升规前一年纳税证明、资金申报年度纳税证明(工业企业提供);
4.提供上年度纳税不低于20万元的纳税证明(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提供);
5.其他有助于申报的证明材料。
(二)商(协)会应提供以下材料:
1.佛山市南海区“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复印件;
3.所属镇(街道)推荐函(见附件2);
4.商(协)会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
5.其他有助于申报的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或商(协)会公章。
四、新旧办法的衔接
修订办法生效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8〕11号)同时废止。2017年、2018年首次进入名录库的“四上”企业如未享受完南府办〔2018〕11号文相关奖励的,相关的扶持标准按南府办〔2018〕11号文第四条、第五条执行,其余按本办法执行(2017年首次进入名录库的“四上”企业首年奖励按南府办〔2018〕11号文第六条第(四)款、第七条、第八条执行)。
政策关联:http://zwgk.nanhai.gov.cn/cms/html/7965/2019/20191030142057866437888/20191030142057866437888_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