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解读

 
日期:2022-06-22 16:44   点击数:1826   来源: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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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背景

  2020年,我区修订出台了《佛山市顺德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顺市监〔2020〕32号)(以下简称“旧《办法》”),对推动顺德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知识产权战略深入实施,上级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导向有所调整,社会主体对政策的需求也发生了明显变化,旧《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与工作实际不相适应的情况。

  针对上述情况,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确保我区知识产权政策符合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上级有关工作部署,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对比周边地区的知识产权政策,我局拟优化知识产权供给,重新制订《佛山市顺德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二、政策目的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纲要明确提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改革发展,协调好政府与市场、国内与国际,以及知识产权数量与质量、需求与供给的联动关系,全面提升我国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大力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新发展阶段,知识产权突出高质量导向,强化转化运用,因此我局制定的新《办法》,删除了有关专利申请及授权的资助,增加了对高价值知识产权的资助,例如“湾高赛”、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等;加大了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支持,例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联盟等。同时针对我区知识产权人才不足的实际,还增加了知识产权人才的激励制度。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资助的力度和资助范围,优化了扶持结构和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引导社会主体加强创新,释放区域知识产权发展红利,激发知识产权在加速经济科技发展、推动创新创业、引导市场有序竞争上的巨大活力。通过政策引领和强有力的扶持,全面推动我区知识产权产出,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和服务水平,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三、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务院印发了《“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上述文件反映各级党委和政府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保护创新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创造的基本保障作用,促进形成更多关键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

  2.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明确规定“各地方不得以资助、奖励、补贴等任何形式对专利申请行为给予财政资金支持”,新《办法》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旧《办法》规定的相应政策进行了修订。

  3.参考《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21年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工作方案暨开展大赛培训宣讲活动的通知》(粤知〔2021〕42号)第22页第七点的有关规定,设定对获得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金奖、优秀奖的资助项目及金额。

  4.参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56号)第7页第13点、《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第22页第三节设定“对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并按时还本付息的”资助项目及金额。

  5.参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56号)第12页第(二)点、《佛山市促进专利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佛市监办发〔2019〕11号)第8页第(四)项第3点的有关规定,设定对专利联盟的资助项目及金额。

  6.参考《佛山市促进专利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佛市监办发〔2019〕11号)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设定“对入驻顺德知识产权大厦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租金补贴项目及金额。

  四、主要内容

  新《办法》共五章二十二条,主要包括:总则、扶持类别和标准、项目申报和审批、监督和绩效管理、附则。具体如下:

  (一)第一章共五条,主要规定:制定的目的和依据、资助范围、申报主体、资助方式、管理部门等内容。修订部分主要是因应有关文件规定及新形势的发展进行的,增设“资助对象近三年无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或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规定。

  (二)第二章共六条,主要规定: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第(一)项对比旧《办法》的规定,删除了“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以及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当年发明专利申请数比上年增长15%或有效发明专利增长20%以上的,增加支持10万元”的规定;第六条第(四)项对比旧《办法》的规定,增加了“对获得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金奖、银奖、优秀奖项目的资助”的相关内容;第六条第(五)项与旧《办法》的规定对比,限定了所扶持的“驰名商标”为获得行政保护的驰名商标,同时将对获得驰名商标行政保护的支持下调至30万元,保持与上级资助额度一致;第六条第(六)项与旧《办法》的规定对比,增设了“对成功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获得地理标志商标(含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专用标志使用权”的扶持。

  第七条第(一)项对比旧《办法》的规定,删除了关于申请PCT专利和海外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对比旧《办法》的规定,增设了“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商标注册及在国外单一国家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况的资助”,并对马德里商标注册的资助规定进行了调整。

  第八条第(一)项对比旧《办法》的规定,主要修改了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获得银行贷款”的资助金额的计算方式,按照企业实际融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计算更便捷,也更具针对性和实操性;第八条第(二)项对比旧《办法》的规定,增设对“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并按时还本付息”的资助项目及金额。

  第九条第(一)项对比旧《办法》的规定,对资助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增加“含入驻的分支机构”的规定;第九条第(二)、(三)项与旧《办法》的规定对比,增设“对培养或引入知识产权师职称和专利代理师资格”的资助项目及金额。

  第十条第(二)项第3点对比旧《办法》的规定,增设了对专利联盟的资助项目及金额。

  第十一条沿用了旧《办法》的规定。

  (三)第三章共四条,主要规定:申报方式、不符合资助情形、申报要求、申报流程。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沿用了旧《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第(四)项与旧《办法》的规定对比,删除了“商标处于续展、变更不予资助”的规定,增设了“商标失效不予资助”的规定。

  第十五条第(一)项与旧《办法》的规定对比,删除了“通过佛山扶持通申报”的表述;第十五条第(二)项第3点与旧《办法》的规定对比,增加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处理规定。

  (四)第四章共六条,主要规定:资金管理、监管要求、资金监管等内容。

  第十六条与旧《办法》的规定相比,删除了“在佛山扶持通公开”的表述。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沿用了旧《办法》的规定。

  (五)第五章共一条,主要规定:文件有效期、实施时间、废止旧文件、解释部门等内容。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