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4日
佛山市禅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禅城区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禅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禅城区政府投资,是指利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在禅城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由区实施的使用上级政府资金的项目,上级政府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具体承办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牵头组织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也可作为项目单位。 第七条 建立政府统筹、部门协同、分工负责、信息共享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区发改部门是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审批,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并督促实施,负责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区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中本级财政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保障并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对项目概算、结算及竣工决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备案,协助区发改部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项目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组织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方案进行联合评审;负责统筹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的谋划储备及申报入库;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存在问题和实施进度进行全过程跟踪协调处理。 区教育、经科、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和水利、交通运输、城管、农业农村、文广旅体、卫健、审计、政数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项目计划与决策 第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围绕省、市、区重大工作部署,谋划储备一批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政府投资项目均应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未纳入储备库管理的,原则上不予安排财政资金。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同步上线市“多规合一”平台,开展项目前期策划生成、联合评审工作。 第九条 储备库项目按项目成熟度分为三个类别,即五年谋划库、三年储备库、一年实施库,定期滚动更新。 第十条 拟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一年实施库中选取。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政府投资储备库,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的原则,提出拟纳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清单,编制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书面征求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分管区领导组织预审,初步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及资金来源,并报投资主管部门汇总。 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汇总年度投资计划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报区政府审议通过后,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年度投资计划经审议通过后,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镇(街道)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审批和安排资金。 第十三条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更改。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在合并编制报批文件、简化审批程序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绿色通道、部门集中会商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区政府批准后依法实施,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选址及占地面积; (二)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五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区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就是否实施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征求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意见后,形成决策事项,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 项目决策应当按相关程序进行,决策事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内容、总投资、计划建设起止年限等。 项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统筹安排建设资金,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决策事项统筹推进实施。 纳入交通建设管理委员会、水环境整治决策委员会、市政公用决策委员会决策的项目,按照相应的议事规则决策。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招标文件等技术文本的编制工作;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决定。 第十九条 纳入区级及以上政府投资审定的专项规划、行动计划、近期实施计划等项目,可不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可以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批复初步设计概算,视同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各部门应配合项目单位办理各项前期手续。 第二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管理,必须严格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积极推进项目代建管理制,鼓励全过程工程咨询,完善项目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开工建设,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将符合纳统条件的项目进行申报入库,并定期在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报送项目投资完成情况。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项目单位、建设性质,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经区财政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及对应分专业批复金额。在保证工程功能要求的前提下,施工图设计应按各专业分配的造价限额进行设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规定程序报区财政部门核定。 禅城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项目变更管理办法由区财政部门会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另行印发。 第二十七条 项目总投资变化涉及预算调整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应当严格落实施工单位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实施竣工验收和交接,并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由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项目后评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三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及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省、市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各镇(街道)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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