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专利年费减缴期限延长至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前六年的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延长专利年费减缴时限,对符合《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且经专利局批准减缓专利年费的,由现行的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前三年延长为前六年。 为专利权人及时准确缴纳专利年费,现说明如下: 1.专利在2016年1月1日当天处于授权当年起第1-3年度,且费减请求已经专利局审批通过的,自动享受第4-6年度的年费减缴,无需重新办理费减请求手续; 2.专利在2016年1月1日当天处于授权当年起第4-5年度,且费减请求已经专利局审批通过的,自动享受下一年度至第6年度的年费减缴,无需重新办理费减请求手续; 3.专利在2016年1月1日当日处于授权当年起第6年度的,第4-6年度的年费应当全额缴纳。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专利年费减缴期限延长至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前六年的通知》
佛山市知识产权局
201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