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各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摘要汇编(顺德区第三期:城市更新、人才政策)
顺德区第三期
城市更新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德区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 2019年5月22日起 发文编号 顺府发〔2019〕47号
扶持对象 根据改造前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用途不同,城市更新项目分为旧城镇改造项目、旧厂房改造项目、旧村居改造项目三类。
政策措施 一、 土地置换 城市更新项目用地范围内,或者城市更新项目用地范围内、外之间,具有合法权属的存量建设用地,可通过土地位置调换的方式进行调整使用,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之间、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的土地置换,包括政府与权利主体之间、平等权利主体之间的土地置换。 二、更新界限调整 在不存在权属争议的前提下,可根据改造需要,经相关农村集体同意,对城市更新界线进行适当调整,城市更新相关权益可一并调整。城市更新界线调整方案列入实施方案一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三、公益性用地移交 城市更新项目应按照已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公益性用地移交,确保公益性用地的供给和落实。拆除重建类项目(不含改工类项目、纯公益性项目、政府直接征收类项目)应无偿移交的公益性用地面积为项目总面积的 15%,其中通过现状工业改造为经营性开发项目,应无偿移交公益性项目的用地比例为 25%,该部分用地不需补缴土地出让金,也不参与土地公开出让收入分配补偿。 四、供地方式 城市更新项目用地供应可采用公开出让(流转)、协议出让(流转)、划拨等方式。属政府收购储备或挂账收储后再次供应的国有土地,必须采用公开出让方式,其他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流转)方式。改造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五、地价及补偿标准 城市更新项目的土地出让收益补偿,可采取货币补偿、物业补偿、货币补偿与物业补偿相结合的形式,充分保障原土地权属人的合法权益。原土地权属人所取得的土地出让收益补偿,视作对原土地权属人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补偿(含土地前期整理、拆迁搬迁等费用)。其中,城市更新项目土地收回储备时已对原土地权属人落实补偿的,原土地权属人不再享受土地出让收益补偿分配政策。改住(含商兼住)项目采取挂账收储方式土地由政府收回后,土地公开出让涉及竞配建物业要求的,原土地权属人不参与竞配建物业部分的分配。 六、改工配建比例及分割销售规定 以出让方式供地的改工项目,拆除重建面积达 15 亩或以上的,允许配套设施计容建筑面积占比标准提高到 15%,且可随工业生产厂房按规定比例分割及分割转让,其中改造为商品厂房的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 2.5; 拆除重建面积(不含新型产业用地和综合型产业用地)达 100 亩或以上的,配套设施计容建筑面积占比标准可提高到 20%,但超出 15%部分不得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具体要求作为入园标准在土地出让前由区经促部门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明确,属新型产业用地的,按相关政策执行。配套设施不得独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 七、工业提升改造扶持 自行改造的拆除重建类工业提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达到30 亩或以上且容积率达到 1.5 或以上的,完成土地整理及供地手续后对土地使用权人按每亩用地 10 万元进行扶持,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以项目竣工验收建筑面积对土地使用权人按每平方米 150 元进行扶持,商品厂房、新型产业项目除外。 自行改造的拆除重建类商品厂房、新型产业项目,用地面积达到 30 亩或以上且容积率达到 2.5 或以上的,完成供地手续后对土地使用权人按每亩用地 10 万元进行扶持。
顺德区第三期
人才政策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顺德区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管理办法》 时间 至2021年6月30日
发文编号 顺府发〔2018〕11号
扶持对象 创新创业团队,是指实施产业化项目、开展高新技术研发、新产为开发的人才团队。承载单位是指创新创业团队及其项目所在的独立法人机构。创新创业团队根据“顺德区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申报指南,满足认定条件的项目可自主申报。
政策措施 一、 租金补贴 (一)扶持形式:事后补贴 (二)扶持要求及标准: 向承载单位提供2年的办公及研发场地租金补贴。对通过认定的创新创业团队,第一、二年按照工业用地每平方米最高 30 元/月,其他用地每平方米最高 60 元/月的标准以事后补贴方式提供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上述租金补贴自签订合同后每满一年由承载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分别提供租金合同、发票及相关附件,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审核通过后拨付。已享受顺德区、镇(街)级租金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二、 研发资助 (一)扶持形式:分两期拨付 (二)扶持要求及标准: 对初始评级为 A、 B、 C 类的创新创业团队,按照其项目申报预算总额的 50%,向承载单位分别提供最高 800 万元、 500 万元、 300 万元的研发资助资金,研发资助资金分两期拨付,签订合同书后拨付 60%,通过中期考核后拨付 40%。项目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 40%,人力资源成本费包括承载单位的项目组成员、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以及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相关支出。 三、 中小微企业扶持 (一)扶持形式:担保贷款补贴 (二)扶持要求及标准: 依法推荐属于中小微企业的承载单位通过由省金融办核准在顺德设立的融资担保法人机构向银行进行担保贷款,同时提供 2%的担保贷款补贴(担保费不足 2%的,据实补贴),补贴期为一年(合同书期内可续期),每年不超过 20 万元;其中政策性担保机构向中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年化费率不超过2%,不收取贷款保证金。
四、 贷款贴息 (一)扶持形式:事后补贴 (二)扶持要求及标准: 在合同书期内(三年以内),根据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凭证和完成还款的凭证,给予承载单位不高于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 100%比例的贷款贴息且单个项目贴息额合计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五、 创新投资配套 (一)扶持形式:事后补贴 (二)扶持要求及标准: 区经科局依法鼓励承载单位向佛山市顺德区创新创业公益基金会申请符合条件的资助。
1.种子基金:配套大学城创新创业种子基金和德顺国科种子基金,≤500万元,持股≤30% 2.天使基金:配套天使联投人才发展基金,≤300万元,持股≤30% 3.双创公益基金:配套无偿种子基金资助,≤70万元
六、 上级配套 (一)扶持形式:无偿资助 (二)扶持要求及标准: 1.对认定为国家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并获得资助的落户顺德区的创新创业团队,区级无偿资助额度最高按照国家资助金额的 1:0.5 进行配套,同时可叠加享受创业投资; 2.对认定为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专项的创新创业团队,区级无偿资助额度最高按照省资助金额的 1:0.5 进行配套,同时可叠加享受创业投资配套配套; 3.对认定为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的市级创新团队,区级无偿资助额度占配套总额的 50%,同时可叠加享受创业投资配套; 4.申请区级无偿资助配套的上级创新团队,若已按本办法经区政府认定且其已享受区财政扶持资金额度少于区级无偿资助额度的,区财政按区政府确定的配套比例给予补足; 5.对由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异地加速器引入顺德落户的创新创业团队,如该团队已获得国家、省、市级创新团队认定的,进行公示认定并按本条享受同级创新团队政策配套支持。
顺德区高层次产业人才确认办法
时间 2016年7月19日起
发文编号 顺民社发〔2016〕198号
扶持对象 凡在顺德区企业、公共创新平台工作或来顺德区创业的人员,以及顺德区高新技术、高端制造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柔性引进的人员,达到顺德区高层次产业人才确认标准的,均可申报认定或评定。高层次产业人才认定、评定不受国籍、地域、户籍和身份的限制。
政策措施 对认定和评定通过的高层次产业人才颁发“德才卡”,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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