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各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摘要汇编(顺德区第一期:项目引进)

 
日期:2020-04-07 12:19   点击数:3207   来源:佛山商务局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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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区第一期

项目引进

顺德区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

至2020年12月31日

发文编号

顺府办发〔2016〕69号


扶持对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在顺德注册成立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法人。扶持方式包括给予优质工业项目用地优惠、投资配套扶持、政策性扶持基金、贷款贴息、租金补贴、利用外资补助等。


政策措施

一、 用地优惠

1.扶持形式:优先供地

2.扶持要求:对于工业用地出让性质的投资项目,顺德区实行项目评估制度,项目评估得分达到60分或以上的项目,可以实施优先供地。

3.扶持标准:项目评估得分在75分以上的,以75分为基础,每超过1分,地块出让评分价可在地块基准地价基础上下降2%,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出让价格。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开交易起拍价由区地价核估组(集体土地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根据中介评估机构评估价、基准地价、联审小组评分价、委托人委托价以及政府产业政策等综合确定。


二、投资配套

1.扶持形式:事后奖励

2.扶持要求: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在3亿元人民币或以上(其中先进装备制造项目为2亿元人民币或以上),项目评分75分,并与区政府签署协议的重点招商项目。

3.扶持标准:以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为基数×(项目评估得分/100)×年度指标完成率,扶持期限为3年。


三、优质项目扶持

1.扶持形式:贷款贴息

2.扶持要求:银行机构、政府融资平台等对新引进或新建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核心技术、有市场前景的优质投资项目提供给企业的借款,可按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支持。

3.扶持标准:65分或以上,贴息的借款总额不高于已经完成的固定资产投入的30%;70分或以上,不高于固定资产投入的50%;75分或以上的项目,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总额的80%。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的,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1亿元(含)至5亿元的,限最长不超过两年;5亿元或以上的,贴息期限最长为三年。


四、租金补贴

1.扶持要求:投资项目须租用场地3000平方米(含)以上,租期不少于5年,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经济贡献投产后前三年分别为500-1000-1500元/㎡,并与顺德区签订《投资协议》。

2.扶持标准:租金补贴的金额将参照项目方提供的当年度实际物业租金总额的100%进行核算(但工业厂房租金核算标准最高不超过30元/月•平方米,其它物业不得45元/月•平方米),满足条件的单个项目最长可连续三年申请。


佛山市顺德区社会合作招商管理办法


时间

至2020年12月31日

发文编号

顺经发〔2017〕174 号


扶持对象

建立投资项目引荐人制度,投资项目引荐人分为签约引荐人和一般引荐人。

签约引荐人是指接受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的委托并与其签订招商合作顾问协议。通过介绍、推荐等方式,向项目投资方及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如实介绍双方情况,协助双方建立直接联系,在项目引进洽谈和审核中起到实质的中介作用并实现项目落户,且履行了中介人职责的国内外组织和机构(包括国内外的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机构等,下同)。一般引荐人是指未与顺德区签订招商合作顾问协议,但经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认定其在引进投资项目落户过程中实际履行了中介人职责的国内外机构和组织。


政策措施

一、引荐奖

1.扶持形式:事后奖励

2.扶持要求:内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项目外方注册资本外方认缴金额不少于500万美元,且自新营业执照出具后12个月内其认缴注册资金外方实到资本不少于500万美元(不包括股权出资)。世界500强、民营企业100强及其他企业中国区总部项目,注册资本或固定资产投入金额可降低到上款规定的80%。

3.扶持标准:签约引荐人引进内资项目的引荐奖金额按照投资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金额的17‰计算;投资项目为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的,按照外方实到资本的17‰计算。单个签约引荐人每个项目的最高引荐奖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一般引荐人引进的投资项目参照上述投入金额的10‰计算。单个引荐人每个项目的最高引荐奖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二、突出贡献奖

1.扶持形式:事后奖励

2.扶持要求:引荐人引进世界500强,中国民企100强以及地区总部的投资项目。

3.扶持标准:引荐人引进上述项目的,可一次性额外获得50万元人民币突出贡献奖;只协助跟进的,获得20万人民币的奖励。


顺德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


时间

至2020年9月15日

发文编号

顺府办发〔2017〕107号

扶持对象

在顺德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已纳入顺德区资本市场信息服务系统管理的企业。企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在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专业辅导下进行的股份制改造。


政策措施

一 扶持形式:事后奖补、贴息贷款

1.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实收资本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扶持;实收资本3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扶持。

2.对2016年1月1日后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支持。每年予以贴息的贷款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且贴息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利息。贴息期从完成股改当年起计,最长为三年。

3.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行为而产生的地方新增经济贡献,按地方新增经济贡献的80%给予贡献主体扶持。

4.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成功在境内资本市场实现上市或挂牌,按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给予扶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扶持;在新三板挂牌,一次性给予80万元扶持;在区政府认可的其他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一次性给予30万元扶持。

5.在上交所、深交所,以及香港联交所、美国纳斯达克、纽约证券交易所等区政府认可的其他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将注册地迁至顺德区的,一次性给予400万元扶持。

6.企业在香港联交所、美国纳斯达克、纽约证券交易所等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证券交易场所实现直接上市或间接上市(包括但不限于红筹架构方式上市),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扶持。

7.已上市或挂牌的企业作为并购方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完成首次并购行为,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交易金额1%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并购非关联的顺德区内企业的,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元;并购非关联的顺德区外(含境外)企业的,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8.已上市或挂牌的企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首次发行债券,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