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研发费用归集可用辅助账

 
日期:2015-11-05 10:02   点击数:2288   来源:科创苏州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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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5年10月23日(星期五)上午10时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等介绍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关政策情况,并答记者问。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2008年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里作了明确规定,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除了当期的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之外,还可以加计扣除50%,这个加计50%就是说当期的费用100%可以扣,另外再多扣50%。所以我们是按照150%的比例实行扣除。这个政策力度,从税法上直接做出规定,而且是150%的比例,同世界其他国家相比较起来,这个比例已经较高。近两年,我们也注意到,一些国家为了推动企业的持续研发活动,也在逐步地完善政策,有的国家在逐步地提高比例,有的国家的比例比我们国家还要高一些。我们150%的水平总体上在全世界的水平仍是比较高的。
2008年实施了这个政策,应该说在过去几年对企业的研发活动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科技部发布过一个数据,2013年全国研发费用占GDP的比重达到2%的水平,全国的比重到2%这个比例,在我们国家来讲,相对于原来的水平已经是增长得比较快了。当然和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研发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
       我们这一次政策调整主要是这么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放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这次政策调整,我们不是采取正列举,而是反列举(例如:社会科学类的研究开发活动则不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则不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等),参照其他一些国家的做法,除了规定那些不宜计入的研发活动之外,其他的都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纳入到优惠范围里来。这就是说,从操作上包括政策的清晰度方面,由原来的正列举变成了反列举,一些新兴业态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之内,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二是扩大了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费用范围。原来享受优惠的研发费用只是限于专职研发人员的费用,以及专门用于研发的材料费用、仪器设备折旧费、无形资产的摊销等等,不包括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等等。这导致了一些研发活动包括企业共同承担的一些研发活动,不能完整的计入到研发费用的范围之内。这次政策调整,我们在原来允许扣除费用的范围基础上,又将外聘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也纳入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三是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必须单独设置研发费用专账,但是实际上很多企业可能没有单独设立专账核算,申报的时候就不符合条件。这次政策调整,我们只是要求是在现有的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科目设置辅助帐,辅助帐比专用帐简化得多,这样对企业的核算管理更为简化。
       四是明确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追溯享受政策。可能有一些企业在实际执行过程当中,原来符合条件但是没有申报,今年在进行核算的时候,发现这些活动是可以列入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只要符合当时的加计扣除税收政策规定,可以向前追溯三年。这个政策的尺度又变宽了。
       五是减少审核的程序,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必须在年度申报的时候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的有效证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时候,由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书,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享受的难度也增加了,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够很完整的提供这些证据的,不能完整提供就不能够享受。现在我们对这些措施也做了改进,调整后的程序是,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有关的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不需要你都拿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说我要查证的时候你再给我提供。如果税务机关对研发项目有一些异议的话,也不是说再由企业找科技部门来给你鉴定,而是税务机关直接跟科技部门协商,由科技部门提供鉴定。在享受政策的通道方面更便捷、更直接、效率更高。
这就是我们这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主要调整的一些内容。目前,我们正在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的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操作办法。这个操作办法很快就会发下去,企业很快就能见到我们新的操作版本。这就是我要给各位通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