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美陶湾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3-05-09 17:12   点击数:1487   来源: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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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佛山美陶湾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石湾镇街道办事处反映(联系电话:83921332、8331791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4日



佛山美陶湾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佛山美陶湾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发展,激发老城活力,赋能产业转型,提升城市品位,传承创新文化,进一步发挥美陶湾历史文化资源优势,推进文商旅融合发展,创新升级文化业态,构建具有美陶湾特色的文化创意产业体系,打造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佛山美陶湾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美陶湾)位于禅城区石湾镇街道西部,总体范围为季华路以南、雾岗路以西、博远路以北、东平河(石湾水厂至博远路段)东北、凤凰路以东,规划面积约3.9平方公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创意产业,主要是指陶瓷创作、创

意设计、影视动漫、文化艺术服务、工艺美术、专业服务、创意商业等领域产业。

    第四条扶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征管关系均在美陶湾范围内,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的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机构。文化赛事活动类、石湾陶艺文化研究和推广类,扶持对象可不受上述限制,但文化赛事活动举办地须在美陶湾范围内,研究和推广内容须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


第二章  扶持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支持引进和培育文化创意人才

    (一)鼓励用人单位引进文化创意人才。

    降低用人单位引才成本,对用人单位从禅城区外新引进文化创意人才的,经事前备案和评审通过,按照以下标准对用人单位予以补贴,补贴期为2年。

    1.引进正高职称(或同等级别)人才的,或具有博士学历的文化创意类人才的,按每人每年8万元的标准进行补贴;

    2.引进副高职称(或同等级别)人才的,或具有硕士学历的文化创意类人才的,按每人每年4万元的标准进行补贴;

    3.引进文艺类专业院校以及其他知名院校文化艺术专业的全日制本科学历大学毕业生且年龄在35岁(含)以下的,按每人每年1万元的标准进行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10家企业,每家企业补贴不超过10万/年。

    用人单位申报时须与上述人才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购买社保满12个月。本项合计补助上限为200万元/年,择优扶持,先到先得。

    (二)鼓励用人单位培养陶艺工匠。

    用人单位新招收相关专业院校或职校毕业生从事泥料、拉胚、上釉、烧制、修胚、注浆等陶艺生产工作,满足“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为其购买社保满12个月”条件的,经事前备案和评审通过,按每名陶艺工匠5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政策有效期内同一名陶艺工匠在美陶湾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的,只能计算一次奖励,单个用人单位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本项合计补助上限为200万元/年,择优扶持,先到先得。

    (三)鼓励打造文化创意人才研习基地。

    1.支持用人单位和国内外知名大学、职业院校和科研院所共建实习基地、科研基地、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等文化创意人才孵化平台,鼓励开展学习交流活动。对于每年接收30个学生以上、人均研学时长不少于1个月的,经事前备案和评审认定通过,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3万元奖励。

    2.支持省级及以上陶艺大师、工艺美术大师、非遗传承人与知名大学、职业院校合作培养文化创意人才。对于每年接收学生实习3个月以上、从事陶艺或其他手工艺生产创作、并于当年在美陶湾参加1次以上创意市集或原创作品展览活动的,经事前备案和评审认定通过,按照3000元/生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名大师/传承人每年奖励上限为6万元。

以上1、2小点,同一时段同一名额不作重复奖励,同一学生实习期跨年度的只计算其中1年。本项合计补助上限为200万元/年,择优扶持,先到先得。

    用人单位同一人才同时符合第(一)(二)(三)多项的,由申报单位自主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奖励。

    第六条扶持初创企业加速成长

    青年创客、设计师、艺术工作者及有关初创企业上报创业项目方案及需求,经事前备案和评审认定通过,对于提供免费服务的众创空间、产业配套资源和人才驿站给予支持。

    (一)众创空间支持。

    鼓励园区运营商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连片物业作为文化众创空间,并长年提供创业服务。经事前备案和评审通过,每年择优支持不超过3个众创空间,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运营商30元/月/平方米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年/个。

    (二)产业配套资源共享服务支持。

支持美陶湾企业免费共享文化创意产业配套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泥料、釉料,窑炉,直播间,录音棚等,经事前备案和评审通过,按照实际使用情况给予企业补助,本项合计补助上限为200万元/年。

    (三)创客驿站支持。

    支持酒店式服务公寓运营方打造青年文化创客驿站,提供“拎包”入住服务。经事前备案和评审通过,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30元/月/平方米补助,本项合计补助上限为300万元/年。

    第七条支持文化创意企业落户和发展

    (一)落户奖励。

   对新注册或禅城区外新迁入的、年营业额超500万元的文化创意企业,按照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经营奖励。

    对在美陶湾注册登记满1年、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规上文化创意企业,按照企业当年度所产生的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的80%进行奖励。

    1.年营业额超过500万元,同比增长30%以上;

    2.年营业额超过1000万元,同比增长20%以上;

    3.年营业额超过2000万元,同比增长10%以上。

    (三)场地补贴。

    在集聚区内租用或购买物业自用的规上文化创意企业,根据其实际使用面积,按照20元/月/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给予场地补贴。

    本条(一)、(二)同时满足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同时满足(一)和(三),或(二)和(三)的,则当年场地补贴按照标准的50%发放,其他补贴按照标准全额发放;同时满足(一)、(二)、(三)的,则当年场地补贴按照标准的50%发放,落户奖励及经营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获得本条补贴的企业,承诺5年内不迁离石湾镇街道。

    第八条激发重点文化创意产业载体发展活力

    对建筑面积超10000平方米的产业园区实施以下奖励:

    (一)物业改造补贴。

对自有物业或租赁物业改造提升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新改造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计划总投资额不少于5000万元,改造方案经事前备案和评审通过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物业改造方奖励:

    1.改造完成后、经考核验收合格,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总建筑面积60%及以上完成招商并用于经营文化创意产业的,再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二)园区运营商奖励。

    对园区运营商引进禅城区外规上文化创意企业进行奖励。

    新增规上文化创意企业租赁面积在1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每个企业3万元的标准对园区运营商进行奖励。该企业第二年依然在库且仍在园区内的,则继续给予2万元奖励。同一园区运营商每年奖励上限200万元。

    (三)品牌奖励。

    支持申报各类荣誉称号。

    1.对新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认定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文化旅游融合示范区、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区(基地)、对外文化贸易基地、非遗传承基地(传习所)、非遗生产性示范基地、非遗研究基地、传统工艺振兴工作站、版权示范基地、工业遗址等及其他经评审认定的称号的,按国家级、省级的称号级别,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同一个空间获得不同品牌荣誉的,每个品牌可以按照最高级别叠加奖励。

    第九条支持文化赛事活动

    (一)公益性展馆扶持。

    支持在美陶湾创办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公益性民办艺术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艺术类展馆。要求展馆展示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具有展览、典藏、研究及公共教育和服务功能,能提供讲解导览、公益培训、公益展览等各类公共服务。经评审,每年遴选不超过5个展馆,按照实际使用面积,当年给予20元/月/平方米的补贴,每个展馆当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二)大师工作室扶持。

    支持在美陶湾创办大师工作室扶持。对于总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展览展示空间超过40%的工作室,经评审,按照创办人级别给予连续三年的租金补助,每个工作室每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政策期内,每家工作室只能申请1次。

    1.创办人为国际文化设计类机构(含驻地机构)负责人、国际知名艺术高校负责人、国际知名艺术或设计专业人才、国家一流陶瓷专业学科带头人,以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中国陶瓷艺术大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其他相同级别的,每年经事前备案评审通过,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第一年给予30元/月/平方米补贴,第二年给予25元/月/平方米补贴,第三年给予20元/月/平方米补贴。

    2.创办人为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省级陶瓷艺术大师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其他相同级别的,每年经事前备案评审通过,每年遴选不超过5家工作室,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第一年给予25元/月/平方米补贴,第二年给予20元/月/平方米补贴,第三年给予15元/月/平方米补贴。

    3.创办人为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其他相同级别的,每年经事前备案评审通过,每年遴选不超过10家工作室,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第一年给予20元/月/平方米补贴,第二年给予15元/月/平方米补贴,第三年给予10元/月/平方米补贴。

    (三)赛事奖励。

    支持工作室注册在美陶湾范围、从事陶艺生产创作在禅城区缴纳社保12个月及以上的文化创意人才参加各类竞赛,获奖作品能凸显美陶湾文化特色的,经事前备案评审通过,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获得国际级别最高奖(排名前五)、次高奖(排名前四)、第三级别奖项(排名前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第四级别奖项(排名前二)和优秀奖(排名第一)等,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

    2.获得国家级别最高(排名前三)、次高奖(排名前二)、第三级别奖项(排名第一)的,分别给予一次性8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获得第四级别奖项(排名第一)和优秀奖(排名第一)等其他奖项,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

    3.同一作品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只可申请一次。

    若相关奖项因赛事组织方商业化而导致含金量较低时,将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重新评估。符合条件者先申请先得,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本条(一)、(二)同时满足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第十条支持研究和推广石湾陶艺文化

    (一)鼓励院校开设石湾陶艺课程。

支持各类院校开办以石湾陶塑技艺为主题的特色课程,课程32学时以上、累计授课学生数不少于60人的,根据课程级别给予院校一次性奖励。经事前备案和评审通过,国家级一流课程、省级一流课程、市级精品课程每门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支持培育校级精品课程,每年遴选不超过5门进行培育,给予6万元资助,分前期立项和验收合格两次各50%发放。每校每年资助不超过2门,每门课程从立项到验收培育期不超过3年。

    (二)支持石湾陶艺文化理论研究。

鼓励陶艺工作者进行石湾陶瓷文化理论研究,对美陶湾陶艺文化保护、传承和创新具有重要意义或有重要历史研究价值,特别是处于陶艺发展前沿,特色鲜明,服务美陶湾社会经济文化建设作用明显、社会效益良好的项目或成果,经专家评审通过,给予相应补助,标准如下:

(1)对于以“石湾陶艺”为主题的著作,按出版等级、类别等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8万元出版资助;

(2)对于以“石湾陶艺”为主题的博士学位论文研究,答辩通过后,一次性资助3万元;硕士学位论文研究,答辩通过后,一次性资助1万元;

(3)对于以“石湾陶艺”为主题市厅级以上项目,一次性资助1万元。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一条对于不用事前备案和评审的扶持条款,具体申报内容以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需要事前备案和评审的条款,申报主体应在事前向石湾镇街道提交申请(附上证明材料),待备案通过后方可在实施以后申请奖补。石湾镇街道根据实施效果和申请材料,按照“择优扶持,先到先得”原则,按相关程序审批决策,办理扶持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补的,经查实后,追回根据本办法已获得的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在扶持资金安排、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中“以上”“超过”“不少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本办法中,如遇同一项目同时享受区内同类多项扶持政策时,除非另有规定,原则上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落实。

    第十六条对美陶湾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企业、社会组织、活动或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专项扶持。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第十八条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后,原已在有效期内申报奖励但未执行完毕的奖励项目,仍可依据本办法相关条款继续执行至完成。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佛禅府办〔2023〕5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美陶湾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