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金融业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支持企业投贷联动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支持企业投贷联动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佛山市南海产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反映(联系电话∶86228970)。 佛山市南海区金融业发展办公室 2022年6月13日 佛山市南海区支持企业投贷联动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扶持培育区内高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上市,确保佛山市南海区支持企业投贷联动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投贷联动专项资金”)的高效、规范运作,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佛山市南海区支持企业投贷联动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南府〔2022〕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管委会是指投贷联动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为投贷联动专项资金的主管机构;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管委办是指管委会下设的办公室,管委办设于区金融办,并由区金融办代章。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资金管理人是指佛山市南海产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人”)。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合作银行、合作投资机构,分别是指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并与资金管理人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投资机构。 第二章 企业入库及管理 第五条 投贷联动专项资金建立“投贷联动扶持企业库”(以下简称“扶持企业库”),入库标准按照《管理办法》文件执行;扶持企业库的企业名单由管委办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发布。 第六条 企业入库及审核: (一)管委会成员单位按照择优原则从区内具有发展潜力的科技类、上市后备类等企业中遴选并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经入库管理小组形式性复核并报管委会审定后纳入扶持企业库。 (二)合作投资机构、合作银行可按《管理办法》规定的入库标准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其中,合作投资机构须联合至少一家合作银行共同推荐企业,合作银行可单独或联合合作投资机构推荐企业;经入库管理小组形式性复核并报管委会研讨后纳入扶持企业库。 第七条 扶持企业库实行动态管理。入库管理小组不定期对库内企业进行风险评估,若库内企业不再符合扶持企业库扶持或入库标准,经研讨并上报管委会审定后可将其退出扶持企业库。 入库管理小组可结合经营规模、发展现状、具体需求等,视实际情况对库内企业实施分级管理。 第八条 区金融办及资金管理人不定期对合作机构进行走访,协调相关单位处理入库企业的推荐及对接沟通事宜。 第三章 扶持申请流程 第九条 投贷联动专项资金通过贷款利息补贴、风险损失补偿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合作银行给予支持。 第十条 贷款发放申请及原则: (一)对已获得合作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的扶持企业库内的企业,合作银行向该企业发放不低于股权投资金额50%(含)的信用类资金(非抵质押贷款授信)。纳入统计的股权投资金额投资时点为该投资机构成为合作机构后,或成为合作机构前6个月(180天)内。 上述非抵质押类贷款是指抵押或质押担保贷款之外的贷款,可以为纯信用贷款,还可以是企业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或其他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但不包括融资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非抵/质押类贷款等。 (二)企业原则上在收到合作投资机构首笔投资款后或在该投资机构成为合作机构后3个月内向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三)原则上由推荐企业入库的合作银行对该企业实施投贷联动的贷款发放,企业可直接向该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如同时有多家合作银行意向向企业发放贷款的,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一家合作银行; 如推荐企业入库的合作银行未给予该企业发放贷款的,由管委办按投贷联动专项资金确定的合作银行贷款发放规则或由其他合作银行主动申请优先等方式确定贷款银行。投贷联动专项资金确定的合作银行贷款发放规则,具体由管委办另行明确。 (四)原则上由管委会成员单位推荐入库的企业,其贷款发放由管委办按投贷联动专项资金确定的合作银行贷款发放规则或由合作银行主动申请优先等方式确定贷款银行;如同时有多家合作银行主动申请发放贷款的,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一家合作银行。 (五)合作银行向企业发放的贷款额度、担保条件、用途、期限、利率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六)合作银行须严格按照投贷联动专项资金有关规定开展业务,同时合作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专项资金业务情况将作为评估指标纳入佛山市南海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估机制。 第十一条 贷款扶持申请及备案: (一)扶持申请:投贷联动专项资金实行“先放贷、后报备”方式。合作银行向符合上述第十条规定的企业发放信用类贷款(非抵质押贷款授信),原则上合作银行应按不低于纳入统计的股权投资金额50%(含)发放贷款,如实际发放贷款虽低于上述纳入统计股权投资金额的50%(含)但金额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在申请备案时可视同其贷款发放比例已符合上述要求。 合作银行按上述要求发放贷款,在贷款发放之日起三个月(90天)内向资金管理人提交《项目报备表》及相关附件材料进行备案申请;逾期提交申请的,视为该笔贷款自动放弃申请投贷联动专项资金扶持。 (二)审查备案:资金管理人对报送的贷款项目进行形式性审查,主要对贷款企业是否属于扶持对象、贷款发放情况、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是否符合要求、材料是否齐备等进行审核;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贷款项目,资金管理人按要求办理备案确认手续,经确认的贷款项目纳入投贷联动专项资金的贷款贴息及风险损失补偿扶持。 (三)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申请区级政府部门的其他风险补偿政策,对于资金管理人按有关规定不予受理的贷款或合作银行违规发放的贷款项目,投贷联动专项资金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企业也不得享受贴息扶持。 (四)原则上单个企业同时只能享受一笔不超过3000万元(含)的贷款扶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含),其按时或提前归还全部本息后可申请贴息扶持。 第十二条 贴息要求及申请: (一)经资金管理人确认备案扶持的贷款项目,企业在按照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归还本息后,可通过佛山扶持通向区金融办申请利息补贴(以下简称“贴息”);对未按照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归还的逾期贷款不予贴息。贴息资金在投贷联动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区金融办每年编制年度预算。 (二)投贷联动专项资金按单笔贷款利息的30%给予补贴,单笔贷款贴息计算时间不得超过3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含),超过100万元部分不再予以补贴。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贷款贴息,企业原则上须在结清贷款本息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且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申请区级政府部门的其他贴息政策支持,否则不予补贴。 (四)贷款贴息原则上每年申请一次,具体申报时间及材料要求以区金融办在佛山扶持通网站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四章 风险控制及管理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发现贷款逾期、欠息或尚未发生实质逾期但出现经营情况严重恶化或其他重大不利影响情形时,应尽快对风险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并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资金管理人,并按要求向资金管理人提交风险处置意见报告;资金管理人根据风险处置意见,配合合作银行采取必要的风险处理措施。合作银行迟延采取必要措施减免损失的,扩大部分的损失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因非正常原因需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的,应在收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知会资金管理人;合作银行如采取造成弱化担保或不利于贷款回收的变更措施的,则应在采取正式变更措施前向资金管理人提交情况说明,且变更前须征得资金管理人同意。如合作银行未按上述要求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即进行变更的,投贷联动专项资金对该项目贷款将不承担任何风险补偿责任。 第十五条 投贷联动专项资金风险损失补偿实行风险共担机制。贷款项目发生违约的,合作银行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并按照贷款合同等相关条款进行追偿,在依照法律程序追偿终结后,对最终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损失,合作银行可要求投贷联动专项资金按照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的40%进行风险损失补偿,因追偿违约贷款追偿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相应的利息、罚息等损失由银行全额承担。 第十六条 资金管理人对单个合作银行的贷款本金逾期率(单个合作银行备案贷款项目逾期率=单个合作银行备案贷款逾期项目的贷款总额/单个合作银行备案贷款项目的贷款总额)及损失补偿金额进行统计。当单个合作银行贷款本金逾期率超过5%(含)且逾期金额达到3000万元(含)时,资金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管委办进行通报,并及时向该合作银行出具暂停贷款项目申请通知书,要求该合作银行暂停项下投贷联动专项资金业务,在通知书下达后且未通知恢复期间发生的业务,均不纳入投贷联动专项资金风险损失补偿范围。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在暂停投贷联动专项资金业务后,应加强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当逾期率降至低于5%或逾期金额低于3000万元时,可向资金管理人提交继续开展业务的申请,经管委会审定同意后恢复业务开展。 第五章 风险补偿流程 第十八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合作银行可向资金管理人申请投贷联动专项资金进行风险损失补偿: (一)合作银行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相关裁判、调解或可供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经法院强制执行后,未发现借款企业、担保人等还款义务人具有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合作银行的贷款本金仍未得到足额清偿的。但借款企业、担保人等还款义务人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等待相关法院统一执行分配、或者破产分配而被中止或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除外。 (二)借款企业已被法院依法裁定宣告破产,借款企业无财产可供分配或在破产最后分配完结后,经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且其他担保人等还款义务人也出现了上述(一)的法院裁定终结或终结执行本次执行情形,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 第十九条 符合上述第十八条规定情形后,合作银行应及时组织书面文件向资金管理人发起申请,申请文件应写明申请风险损失补偿的基本情况(包括不限于借款企业基本情况,不良贷款形成原因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损失本金额、不良资产后续处理情况等)、申请补偿的金额、受偿单位的开户行、账号等内容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向资金管理人申请投贷联动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的,必须向资金管理人提供如下相关资料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供核对: (一)合作银行进行追偿的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相关起诉/申请仲裁文件及全部证据材料; (二)合作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书,法院出具的与强制执行相关的法律文书及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书; (三)合作银行提交相关资金报告及证明文件:对借款企业/担保人进行扣收资金、追收或者获得还款的各笔资金清单及相应的凭证证明资料;法院强制执行相关的评估报告、拍卖及执行分配的文件,以及合作银行获得法院分配执行资金的每一笔银行流水凭证;贷款损失补偿计算表; (四)如属于借款企业被法院依法裁定宣告破产/重整的,还须提供裁定终结破产/重整程序的证明文件,以及破产/重整的财产分配计划或清单、合作银行获得各次分配的金额计算表等文件; (五)合作银行核销该笔贷款的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六)资金管理人或管委办提出的其他须补充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资金管理人收到合作银行的书面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合作银行申请材料进行初核并反馈;符合补偿要求且资料齐备的,在15个工作日内制订补偿方案并报送管委办。 补偿方案经管委办报送管委会审议同意后,由区金融办按照补偿方案向区财政部门申请补偿资金,资金管理人在收到补偿资金后从投贷联动专项资金专户向合作银行划付相关补偿金。 非经管委会批复及资金管理人办理划转手续,合作银行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自行扣划投贷联动专项资金专户或资金管理人的任何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合作银行收到投贷联动专项资金的风险损失补偿资金后,仍应继续关注借款企业及相关担保人等债务主体可供执行财产情况,如发现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应继续进行追索,并将案件的新情况及时书面告知资金管理人。 合作银行应加强对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和追索工作,不得擅自放弃任何追偿权益,否则对可能追索的部分应按照损失补偿比例在已作补偿的资金范围内退还等值资金给资金管理人。 合作银行日后如有追收得到的所有款物(以物抵债的,则以法院认定的抵债金额确定),同样必须先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合作银行不得主张先用于偿还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追偿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也即项目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相应减少,合作银行必须按照《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原损失补偿比例,在收到追收款物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相应资金给资金管理人。 第二十三条 投贷联动专项资金的风险损失补偿只针对合作银行这一特定的主体实施,如果合作银行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处置贷款项目的不良贷款债权的,则风险损失补偿同时提前终止,不给予任何补偿资金,债权受让方不能享有《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补偿权益。 第二十四条 合作银行与投贷联动专项资金的内部核算上,应当采取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核算(无论合作银行与借款企业就还本付息顺序进行如何约定,或者法院/仲裁机构对其进行如何认定),借款企业违约后,合作银行扣划或者获得偿还的所有资金(借款企业在违约前的正常贷款期内还息的除外),包括以物抵债的金额,均必须先用于抵偿本金,剩余未还本金才能申报由投贷联动专项资金按《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比例补偿。 除贷款本金外的其他损失及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追偿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合作银行自行全额承担或追偿,不得优先于贷款本金在回收资金中进行扣除。 第二十五条 合作银行不得减免贷款项目的债务金额或放弃担保权益,否则,减免或放弃部分的损失不属投贷联动专项资金按比例补偿的范围,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该部分损失。 合作银行追偿时必须对借款担保人及相关债务偿还、赔偿责任主体(若有)一并提出诉讼、仲裁及执行等,不得放弃对该类全部或部分责任主体的追索,否则,投贷联动专项资金提前终止对该项目的补偿,均不承担按比例补偿的责任,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金管理人负责投贷联动专项资金日常管理,每季度向管委办报送贷款项目扶持及归还、不良贷款发生及清缴返还情况、贴息、损失补偿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建立投贷联动信息交流机制。资金管理人定期收集合作投资机构拟投企业储备情况、投资计划等情况;合作银行应按时将业务受理、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情况告知资金管理人,各方在投资决策、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要密切合作。 合作银行应加强对贷款企业经营状况以及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力度,按要求及时向资金管理人进行项目运作情况备案,同时资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合作银行及合作投资机构配合,视实际情况对贷款企业或拟投企业进行实地走访,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 第二十八条 合作银行在申报项目、申报损失补偿或者在后续追偿中,如有与贷款企业串通、弄虚作假或隐瞒、遗漏真实情况的,资金管理人有权不予补偿;或者已经补偿的,则有权追回相关资金及损失,并且有权暂停或终止其合作银行资格。 第二十九条 纳入投贷联动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弄虚作假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申报扶持的,资金管理人、合作机构有权提前中止对该企业的贷款项目扶持并追讨相关资金;构成犯罪者,采取法律途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投贷联动专项资金存续期保持一致。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细则未明事项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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