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扶持办法》政策解读一、文件制定的目的 医药产业是支撑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和健康服务业的重要基础,是具有较强成长性、关联性和带动性的朝阳产业,在惠民生、稳增长方面可发挥积极作用。因此,为推动提升我区生物医药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生物医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扶持办法以吸引生物医药生产项目、机构、科研平台落户南海,形成生物医药产业集聚,推动辖区内生物医药领域的研发创新和行业发展,促进我区生物医药科技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文件制定的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6〕11号) (二)《关于促进生物医药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科社字〔2020〕86号) (三)《广东省发展生物医药与健康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1-2025年)》(粤科社字〔2020〕218号) 三、扶持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海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生物医药相关领域研发、生产、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相关生物医药机构、相关生物医药行业协会和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其他对象。 四、扶持内容 (一)支持产业落户 1.投资奖励 对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南海区新建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产业范围的项目,自新建之月起三年内的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类固定资产投资给予扶持,其中:项目实际投入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按其5%给予扶持;项目实际投入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元(含)至2亿元的,按其8%给予扶持;项目实际投入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亿元(含)以上的按其10%给予扶持;同一企业在新建之月起三年内追加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差额补足奖励;每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1亿元。 2.租金奖励 (1)对新成立或新迁入我区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产业范围的省级以上孵化器及加速器给予租金补贴。自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含免租期)起始之月起第一年和第二年按实际缴纳租金给予补贴,第三年按实际缴纳租金的50%给予补贴。上述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 (2)对实缴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产业范围的新成立或新迁入我区企业租赁办公场所或厂房的,按其实际租用办公场所、厂房的建筑面积给予企业租金补贴。自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含免租期)起始之月起给予3年租金补贴,依次按15元/平方米/月、12元/平方米/月、10元/平方米/月进行补贴,如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进行补贴,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产业化奖励 (1)辖区内企业新购买药品注册证书(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化学药创新药、化学药改良型新药、生物制品创新药、生物制品改良型新药)并在辖区内进行产业化的,按照购买费用和实现该新药产业化实际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产业化奖励。单个药品注册证书购买费用最高奖励不超过1500万元且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 (2)辖区内企业新获得(非购买)药品注册证书(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化学药创新药、化学药改良型新药、生物制品创新药、生物制品改良型新药)并在辖区内进行产业化的,按照实现该新药产业化实际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的10%进行奖励。每个药品注册证书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 4.地方财政贡献奖励 对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新成立或新迁入我区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产业范围并在营业执照签发(变更)之月起3年内入库我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企业给予地方财政贡献(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按入库期进行统计)奖励。自企业新成立或新迁入之月起5年内,前2年按照企业地方财政贡献的100%给予扶持;后3年按照企业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扶持。 (二)支持研发创新 1.对辖区内新通过 GL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的企业和机构,自取得资质后一次性给予该企业或机构200万元的奖励。 2.对辖区内生物医药企业和机构首次获得GL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批件的认证项目给予奖励,当项目达到3大项(含)以上的,给予奖励100万元;当项目累计达到6大项(含)以上的,最高给予奖励200万元;当项目累计达到9大项(含)以上的,最高给予奖励400万元。申请奖励时,若企业或机构已享受前一档次的奖励,则按两档次的差额给予奖励。 3.对辖区内企业、医院、科研院校向经我区或相应部门认定的生物医药服务平台购买服务或平台自主研发用于实验或科研的产品,按实际发生的采购费用的50%进行奖励,单个采购方年度可累计享受补贴上限为50万元,品牌企业、隐形冠军、规上高新技术企业单个采购方年度可累计享受补贴上限放宽为100万元。 4.辖区内企业取得新药(中药创新药、化学药创新药、生物制品创新药)1期临床试验通知书的每件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对完成或豁免1期临床试验并启动2期临床后(获得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批准)的给予500万元的奖励;对完成2期临床试验并启动3期临床后(获得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批准)的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辖区内企业取得新药(中药改良型创新药、化学药改良型新药、生物制品改良型新药)1期临床试验通知书的每件给予150万元的奖励;对完成或豁免1期临床试验并启动2期临床后(获得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批准)的给予250万元的奖励;对完成2期临床试验并启动3期临床后(获得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批准)的给予500万元的奖励。(同一药物的临床试验奖励若涉及多家企业,仅可由其中一家企业提出奖励申请) 5.对辖区内首次取得豁免临床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企业,每个产品分别给予20万元、80万元的奖励;对辖区内首次取得需临床审批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试验批件的企业,每个产品分别给予20万元、80万元的奖励,对辖区内首次取得需临床审批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企业,每个产品分别给予30万元、120万元的奖励。(同一医疗器械注册证若涉及多家企业,仅可由其中一家企业提出奖励申请) 6.对辖区内率先在全国前三名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每个品种给予持证(药品注册批件)企业200万元的奖励。 7.鼓励辖区内生物医药企业承担国家和省各类重大项目,对获得国家或省重点支持的生物医药重大项目,市连同区根据项目获得的国家或省扶持金额按 1:1 给予配套资金支持,若市对区级配套另有约定的,则按上级要求执行。 (三)其他扶持 1.给予企业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奖励。对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新成立或新迁入我区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产业范围并在营业执照签发或变更之月起3年内入库我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企业给予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奖励。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或变更之月起,对个人年应税所得超过50万元(含)(以劳动合同或企业说明为准)的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连续三年按照个人地方财政贡献(按入库期进行统计)的10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人员不超过10人。 2.重大项目扶持。对涉及生物医药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重点项目、重点团队以及经区政府确认的重点企业在我区设立法人企业,但既有政策仍不足以保障项目顺利推进的,可根据广东省科技厅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生物医药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科社字〔2020〕86号)规定,由区政府另行确定相关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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