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支持企业投贷联动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以及《佛山市南海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文件精神,抢抓“双区”驱动、“双城”联动的重大机遇,通过创新建立投贷联动模式,支持南海区内高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通过发挥财政资金对投贷联动各方资金的引导及杠杆作用,进一步缓解企业的融资困境,扶持培育南海区内高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上市,助力我区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南海区支持企业投贷联动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投贷联动专项资金),由南海区金融办编制年度预算,区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或实际用款需要拨付资金,资金主要用于为符合本办法扶持要求的企业提供贷款贴息、支付管理费、补偿银行机构因支持企业投贷联动融资而产生的风险损失,以及用于投贷联动专项资金正常运营所产生的其他费用支出(第三方中介服务费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贷联动是指与投贷联动专项资金建立合作关系的投资机构、银行及其他服务机构,通过建立业务协同机制,本着“独立审批、信息互通、风险共担、共同发展”的合作原则,共同为南海区内高科技企业提供的综合服务,创新实现“股权 债权”结合的新型资金供给方式,更大限度地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有效保护企业良性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扶持企业库”是指为推进投贷联动业务的开展,按照择优的原则从南海区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中遴选出重点扶持企业名单组成的“投贷联动扶持企业库”(以下简称扶持企业库)。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企业经推荐、审定后纳入扶持企业库。 第五条 投贷联动专项资金应遵循“审慎推进、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使用规范。 第二章 管理架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成立南海区支持企业投贷联动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区分管领导任主任,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经促局、区科技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任成员。管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投贷联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投贷联动专项资金扶持方向或支持企业类型; (三)审定扶持企业库及合作机构; (四)审定投贷联动专项资金的补偿支出和核销; (五)其他重大事项决策。 第七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管委办设于区金融办,并由区金融办代章。区金融办主要领导兼任管委办主任。管委办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指导投贷联动专项资金的日常运营工作; (二)拟定投贷联动专项资金扶持方向或支持企业类型; (三)审查扶持企业库及合作机构; (四)审批投贷联动专项资金的贴息、管理费及日常运营其他支出; (五)开展合作机构的考核评价; (六)审议资金管理人提交的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七)落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管委会委托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下属的佛山市南海产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人)担任资金管理人,业务上接受管委会、管委办对该项业务的指导和管理。资金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投贷联动专项资金日常事务开展; (二)实施融资后项目管理,负责开展损失补偿等相关工作; (三)拟定融资项目风险损失补偿方案; (四)根据管委会、管委办的决议进行资金划拨; (五)监督合作机构协议履行情况; (六)配合管委办开展合作机构的考核评价; (七)定期向管委会、管委办报告投贷联动专项资金运作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八)承办管委会、管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资金管理人按年度收取投贷联动专项资金管理费,管委办以年度备案贷款总额的40%作为计提基数,按不超过1%(含)向资金管理人每年支付管理费。 第九条 由管委办、资金管理人组成“扶持企业库”入库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入库管理小组),负责对按本办法要求推荐入库的企业进行形式性复核并提交管委会研讨、审定库内已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退库、协调推荐入库企业的对接沟通等。 第三章 扶持对象及要求 第十条 投贷联动专项资金的主要扶持对象为已纳入扶持企业库,且获得合作投资机构股权投资及合作银行机构按本办法要求提供的融资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 第十一条 纳入扶持企业库内的企业,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在南海区内注册,或由南海区政府人才引进计划、项目引进计划引进,即将在南海区内注册的人才或团队; (二)企业所属行业或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重点行业或领域,即行业属于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或主营业务属于我省九个重大科技专项领域范畴(计算与通信集成芯片、移动互联关键技术与器件、云计算与大数据管理技术、新型印刷显示技术与材料、可见光通信技术及标准光组件、智能机器人、新能源汽车电池与动力系统、干细胞与组织工程、增材制造3D打印),或企业所属产业属于南海区“两高四新”产业(高技术制造业、高品质服务业、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电子信息、新型生物医药产业); (三)优先扶持核心技术或服务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壁垒的企业,如取得相关关键资质(如医疗器械行业二类以上资质、新能源乙级以上资质等)、技术成果国内或国际首创(如在国家或国际知名期刊上已发表相关论文的技术)、国家级科研机构科研成果落地等; (四)优先扶持主要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或关键材料等,具有进口替代或解决“卡脖子”核心技术,优先扶持已有订单但未量产技术的企业; (五)优先扶持企业核心团队或主要研发人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企业;或企业主要研发人员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的企业; (六)经管委会审定同意的,包括但不限于南海区上市后备企业及管委会审定的其他企业。 第十二条 扶持企业库的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由管委办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发布。 合作投资机构、合作银行等可按上述第十一条的标准向管委办或资金管理人推荐符合条件的入库企业,经入库管理小组形式性复核并报管委会审定后纳入扶持企业库;若库内企业不再符合扶持企业库准入标准,经入库管理小组研讨并报管委会审定后将其退出扶持企业库。 第十三条 扶持企业库内的企业可根据经营规模、发展现状、具体需求等实施分级管理及扶持。 第十四条 申请成为合作银行的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南海区内依法注册登记或在南海区内有法定下属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 (二)经营范围内具有发放贷款的法定资格; (三)自愿按投贷联动专项资金相关要求履行融资义务; (四)具有与政府融资专项资金合作经验的金融机构可优先考虑准入。 第十五条 申请成为合作投资机构的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机构; (二)为佛山市创新创业引导基金或其合作子基金、南海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或其合作子基金,或最近两年内被清科评为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100强,或最近两年内被新财富评为新财富最佳私募股权的投资机构,或入驻千灯湖创投特色小镇内的投资机构; (三)经管委会审定同意的其他投资机构。 第十六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银行、投资机构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向管委办或资金管理人提出合作申请,经管委会审批同意后,由资金管理人代表管委会按规定与其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要积极支持扶持企业库内的企业信贷业务发展,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对已获得合作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的扶持企业库内的企业,合作银行向该企业发放不低于股权投资金额50%(含)的信用类资金(非抵质押贷款授信)。纳入统计的股权投资金额投资时点为该投资机构成为合作机构后,或成为合作机构前6个月(180天)内。 第四章 扶持方式及内容 第十八条 投贷联动专项资金综合运用贷款贴息、风险损失补偿的方式,分别对试点企业和合作银行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贷款贴息是指试点企业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的,投贷联动专项资金将在该笔贷款按时偿还本息后给予一定比例的利息补贴。 (一)原则上对试点企业贷款给予贷款利息30%的贴息,单笔贷款贴息计算时间不得超过3年,单笔贷款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含); (二)试点企业在该笔贷款按时偿还本息后申请贴息,但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申请区级政府部门的其他风险补偿政策和贴息政策支持,否则不予补贴;对未按照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归还的逾期贷款不予贴息; (三)贷款贴息原则上每年申请一次,具体以管委办通知为准。 第二十条 风险损失补偿是指合作银行向试点企业发放的贷款本金发生损失时,按照“风险共担”原则,投贷联动专项资金将按照一定比例对该笔贷款本金的实际损失进行有限补偿。 原则上投贷联动专项资金按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的40%进行风险损失补偿;合作银行按照贷款合同及相关法规进行追偿,承担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的60%,全额承担相关追偿费以及相应的利息、罚息等损失。 第五章 扶持申请及标准 第二十一条 投贷联动专项资金实行“先放贷、后报备”方式,合作银行向试点企业发放贷款后,按本办法相关要求向资金管理人提交贷款备案申请,经备案确认后的贷款项目方可享受投贷联动专项资金提供的贷款贴息以及风险损失补偿扶持。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单个试点企业同时只能享受一笔不超过3000万元(含)的贷款扶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含),其按时还本付息后可再次申请。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根据相关审核规定,自主决定贷款的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础利率(LPR)增加150个基点(BP),并结合市场因素给予优惠,同时合作银行不得收取除利息以外任何形式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合作银行原则上需在贷款发放后三个月(90天)内,按要求组织材料向资金管理人进行贷款备案,逾期视同放弃申请投贷联动专项资金的扶持;对于资金管理人按有关规定不予受理的贷款项目,投贷联动专项资金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及贴息扶持。 第二十五条 试点企业通过合作银行获得的相关资金可用于本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固定资产购建及研发投入,严禁用于偿还旧债、房地产投资、发放拖欠工资和资本市场上的投资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财政资金禁止使用的其他方式。 第六章 风险控制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合作投资机构对扶持企业库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后,需及时形成书面材料告知资金管理人并披露所投企业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企业的尽职调查报告、投资金额、企业潜在风险、股权退出机制、对赌条款等,并加强对投资标的风险管控,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二十七条 合作银行要保证贷款项目的质量,运用自身资源优势,充分披露融资企业情况,并严格按照合作协议约定进行放款,加强跟踪贷后风险管理,严格控制贷款风险。 第二十八条 管委会将对合作银行及投资机构实施考核评价机制。具体考核方式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试点企业若有违反财经法律、弄虚作假不按管理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合作银行、资金管理人有权提前中止贷款项目并追讨相关资金;构成犯罪者,采取法律途径追责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资金管理人、合作银行和投资机构应加强定期信息交流,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合作机构应按要求将项目审批信息及融资发放、融资归还等情况及时告知资金管理人,各方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逾期追索欠款等方面要密切合作。 第三十一条 如试点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或尚未发生实质逾期但出现经营情况严重恶化或其他重大不利影响,预计无法到期偿还贷款本息等情况,合作银行应及时通知资金管理人,共同核实借款企业还贷能力,采取中止借款合同等处置措施,以减小贷款损失。 第三十二条 资金管理人定期统计试点企业的贷款扶持及归还情况、不良贷款发生及清缴返还情况、呆账贷款核销情况等,每季度向管委办报送相关情况报告。 第三十三条 当单个合作银行投贷联动专项资金扶持的贷款本金逾期率超过5%(含)且逾期金额超过3000万元(含)时,应立即暂停该合作银行的投贷联动专项资金新增业务合作。合作银行应加强自查,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当逾期率降至低于5%或逾期金额低于3000万元时,暂停业务的合作银行可申请继续开展业务,经管委会同意后可恢复业务。 第三十四条 当贷款项目发生贷款本金实际损失后,合作银行按合作协议约定的方式向资金管理人申请贷款本金实际损失补偿。应承担的补偿金额经管委会认定后,由资金管理人从投贷联动专项资金中列支。 合作银行在损失补偿或者后续追偿中,如存在相关方串通、弄虚作假或隐瞒、遗漏真实情况的,投贷联动专项资金有权不予补偿;已经补偿的,有权追回资金及相关损失。 第三十五条 管委办每年度委托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对投贷联动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如发现资金管理人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管委会有权取消资金管理人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满后,在投贷联动专项资金存续期内发生的符合贷款贴息和损失补偿条件的贷款项目,可依据本办法继续享受投贷联动专项资金支持。 第三十七条 投贷联动专项资金应充分利用优质股权投资基金对我区企业的投资行为,将对我区企业的股权投资行为转化为企业的信用资产,同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银行信贷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进一步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只要投贷联动专项资金运作过程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相关部门应参照“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对于“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予以尽职免责。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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